2008年10月8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法第103(a)條 - 補充II

在美國專利法第103(a) (可參閱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9/103a.html) 中的最後一句話:
Patentability shall not be negatived by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invention was made.
這裡提到一個發明的形成即可能有專利性!要排除後見之明(hindsight)

由於103規定一個專利標的要在其發明之初(at the time the invention was made)是否顯而易見來判斷其專利性,故連引用的核駁前案也都要在被核駁的發明的時間點以前,所以判斷何時發明是很重要的,尤其是針對first to invent的系統而言!

那就要討論HOW AN INVENTION IS MADE?
翻譯自一篇摘錄文章:
一個發明可能起因於一個偶然因素(accident,比如威而剛)、努力嘗試/錯誤(trial and error,比如燈泡的發明)、大量的實驗(extensive experimentation,比如阿斯匹靈的發明)或是革命性的想像力(revolutionary imagination,比如光讀寫媒體CD)

發明的形成可能在原始構想時,也可能在發展成可實現的狀態,舉例來說:
第一個人發現了一個發明 (conception)
第二個人給予改良、實現 (reduction to practice)
第三個人發展此改良的進一步改良 (improvement)
這三個人對此發明都有貢獻!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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