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臨時案(PPA)提出翻譯本的時機

為取得較早申請日,申請人可以早期提出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PPA),而且可以不用以英文提出(non-English 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曾經有客戶提供中文揭露,但要求用英文送PPA,其實這跟直接送正式申請案不會差太多)。

若臨時專利申請案並非以英文提出,則有以下幾個提出翻譯本的時機:
時機一:
提出相對臨時案的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RPA)時,可同時提出臨時案的英文譯本,並要包括此臨時案翻譯為正確的陳述(statement that the translation is accurate)
(若臨時案與正式案所差不多,可以省點翻譯費)

時機二:
在臨時案有效期間(臨時案申請日後一年內)提出譯本,但有些臨時案可能不見得會用到(沒有提出相對正式案)

時機三:
實際審查前提出譯本,審查委員在進行正式案的實際審查前,會主動通知申請人提出臨時案的譯本,但此時會有其他官方費用產生,且需要在發出通知後30天內提出譯本

時機四:
接獲官方意見(Office Action)後,審查委員可能隨同官方意見提出要求臨時案譯本(期限與一般OA相同,Ex parte Quayle action(核准後修正程序)要求兩個月內提出,一般non-final office action要求三個月內提出,但都可延期)

Ron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英國專利檢索

從英國專利局網站上可以找到豐富的資訊,包括檢索的方式:
http://www.ipo.gov.uk/types/patent/p-os/p-find.htm
包括有透過專利號、公開號、使用EPO網站,或是使用補充保護證號(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藥物、植物類專利)等!
GB in EPO:

in GB:





Ron

英國專利申請流程

英國專利申請流程:
  1. 準備申請書,與一般要求一致,包括說明書、權利範圍、圖式、摘要與申請人、發明人資料等
  2. 提出申請後,申請人將會收到包括申請號、日期等資訊的收據
  3. 英國專利局審查有關國家與公共安全性的問題,法定不予專利的議題多數屬於國防安全,包括:
    原子能、核能與武器
    反潛戰爭
    軍事飛行器與直昇機的結構與設計
    軍事用途的航空器工程
    航空器發射、起飛與降落裝置
    飛機場、跑道、甲板與軌道
    裝甲與保護裝置
    軍事用途的合金、陶瓷材料與塗布
    偽裝技術
    過氧化氫催化物(Catalysts for hydrogen peroxide breakdown)分解
    生化武器
    軍用防護衣
    軍事用途的動力控制技術
    暗號、密碼、加密與保密系統與裝置
    特定軍事用途電子裝置
    用於軍事系統的天線與電路
    雷達系統
    特定軍事用途的電子技術
    軍事用途的通訊、傳訊、導航、識別、巡航技術
    特定軍事用途的光電、紅外光與其他不可見光系統
    軍事工程設備
    氣體渦輪或火箭工程與船艦推進技術
    炸藥和推進劑
    戰鬥車輛
    飛彈射擊與攻擊的火力控制
    彈藥的引信和啟動裝置
    導彈與無人車輛
    軍事用途的紅外線科技
    軍事用途設備與電腦
    內部安全和反叛亂方法
    應用能源裝置
    地雷與爆炸物
    核動力船艦、潛艦
    預測、發射飛彈技術
    軍事用途的塑料,橡膠和玻璃
    放射線設備(除了醫療用X光設備)
    海軍船艦與設備
    煙霧,火焰和燃燒設備
    供應下降方法
    軍事調查及攝影器材
    目標定位技術
    軍用訓練裝置
    水下船、武器與裝置
  4. 若有必要,英國專利局將通知處理
  5. 申請費用與檢索費用應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2個月內繳交
  6. 應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2個月內提出檢索要求
  7. 透過檢索資料先判斷申請發明的新穎性與進步性
  8. 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
  9. 公開後6個月內應提出實際審查要求
  10. 實審之後會有多次溝通(Office Action)
  11. 核准專利
  12. 年費
(官方說明,以上程序應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4年半以內完成)

有幾種方法可以加速審查:
除了與各國之間的審查高速公路(PPH)或是交換審查意見(mutual recognition)等方式加入審查外,另可結合檢索與審查方案(Combined search and examination (CSE))加速檢索與審查(Accelerated search and/or examination)與早期公開(Early publication),時程如下,可壓縮至9個月內


其他,若有藥物、植物等的發明,可另提延伸期限的要求(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Ron
資料參考:英國專利局網站http://www.ipo.gov.uk/

2010年5月18日 星期二

i4i v. Microsoft -- part II

可先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4/i4i-v-microsoft.html

從此再審案可看到整個再審程序與內容:

i4i控告微軟Word產品當中客製化XML的功能侵害其擁有的US5,787,449專利權
微軟當然會提出再審(re-examination),針對Claims 14-20提出再審申請,結果USPTO再次確認這件專利的有效性,這顯得微軟在訴訟上更處劣勢,甚至賠償高額侵權金

C.N. 90/010,347 (Exparte Reexamination)
5-11-2010 狀態: Reexam Terminated -- In Publications for Issue of a Certificate
針對Claims 14-20提出再審(舉發)

再審申請人提出了多件IDS,但審查委員並無針對這些提出意見

USPTO確認Claims 14-20的專利性

Claim 14:
A method for producing a first map of metacodes and their addresses of use in association with mapped content and stored in distinct map storage means, the method comprising:
providing the mapped content to mapped content storage means;
providing a menu of metacodes; and
compiling a map of the metacodes in the distinct storage means, by locating, detecting and addressing the metacodes; and
providing the document as the content of the document and the metacode map of the document.

再審理由主要提出兩件前案--DeRose(電子文件產生與編輯), Cowan(使用SGML編輯文件的技術),提出449案不符102之規定

整個OA內容包括有:
1. 確認再審範圍
2. 先前技術內容
3. 確認專利範圍:
經審查委員瞭解後,認知Claim 14與Claim 20兩項之主要特徵在於:
metacodes, map of metacodes, addresses of use, mapped content
4. 認知雖部份技術特徵是放在「前言」,但由於這些特徵仍給予整體專利範圍意義(give life),故仍用於解釋專利範圍!
5. 由於以上各技術名詞為i4i自己創的,故引入專家證詞,確認專利範圍
6. 審查委員確認各名詞意義:

7. 與先前技術比對
8. 認定DeRose與Cowan並未教示編譯map of metacodes的步驟,與記載在map中找到metacodes的技術
9. 因此無法由DeRose與Cowan得出449案不具專利性(新穎性)
10. 確認Claim 14, 20與其附屬範圍的專利權

雖透過技術比對即能確認i4i專利的權利,但兩年的過程中,再審申請人曾經有不少動作是可以參考的,包括提出多量的IDS,但是若申請人並未對IDS提出解釋與意見,審查委員並沒有確實參考;其中有結合US5,587,902 (“Kugimiya”)與US6,101,512 (“DeRose”)認為449案專利性不足,i4i則回應不同領域的結合(Kugimiya有關語言翻譯、DeRose有關文件編輯)並無法對應449案技術特徵,i4i則更提出secondary consideration:long-felt need, failure of others, and commercial success,以此證明449案具有專利性。

Ron

2010年5月14日 星期五

WIPO提供多語言檢索輔助工具

超棒WIPO檢索工具:PATENTSCOPE® Search Service

WIPO申請案來自世界各地,自然有語言產生的障礙,但是透過電腦軟體,卻把這些障礙變成一種很棒的多語言檢索工具

最近提供測試版CLIR(Cross-Lingual Information Retrieval),可透過簡單的單一頁面以英文、法文、德文、日文與西班牙文進行檢索,還可調整準確度,確實可以改變檢索的結果!
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search/en/clir/clir.jsp

如果是以自動模式(automatic)進行檢索,鍵入關鍵字,就直接顯示結果如下:

若以監督模式(supervised)檢索,則會逐步引導使用找限制檢索範圍,包括提供使用者選擇檢索領域

引導使用者對各關鍵字作微調
比如關鍵字「sensing」就會提示還可選擇不少類似的字,如sensor, detector, detection, reader...等,甚至可以引入別國的語言、或增加其他關鍵字,以得到更準確的檢索結果


之後,再選擇檢索的範圍(國家)、說明書的內容(摘要、說明書、權利範圍等):

最後得出結果,結果仍然是提供豐富的數據與資訊:



當然,仍不要忘了原來正版的檢索工具,同樣是很棒的工具:
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search/en/search.jsf



仍可使用RSS閱讀工具追蹤某關鍵字相關的專利: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6/google-patent-search-google-reader.html



Ron
有個文件可供參考:
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search/en/help/CLIR_DOC.pdf
另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1/wipo-patentscope.html

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歐洲專利流程

歐洲專利於EPO階段的流程

  1. 提出申請,受理局為慕尼黑、海牙、柏林,或任何會員國的專利局
  2. 專利申請書官方語言:英語、法文、德文,或是以任何其他語言提出,兩個月內再提出翻譯
  3. 說明書內容:實施方式、一或多個權利範圍、圖式、摘要(兩個月內可補)
  4. 形式審查
  5. 檢索後提出報告與專利性初步意見(preliminary opinion),
  6. 公開,專利說明書與檢索報告會一起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若申請時沒有提出實際審查,此時可於6個月內提出實審
  7. 實際審查,根據審查報告提出正式審查報告,包括核准、核駁與其他溝通意見
  8. 核准,包括各會員國的專利保護與實施,若有需要,進入各國後,需根據各國法律提出翻譯與費用
  9. 其他爭議,可於公告核准後九個月內提出異議(opposition),將由三位歐洲專利審查委員進行審決
  10. 專利權人於審決後,可依結果提出權利限制或是撤回專利權
  11. 專利權人可於核准後主動提出權利限制要求,或是撤回專利權
  12. 不滿爭議決定,可由訴願(Appeal)程序進行救濟
Ron
參考資料:EPO

迴紋針專利


Paper Clip,其中之一解釋中文比較傳神,叫「迴紋針
本來想找此類專利的,用Google找,結果看到一篇文章,講到「紙張夾」的歷史:



緞帶與蠟:
可以溯及13世紀,當時人們是將帶子(緞帶)穿過一疊紙張左上角的切口作為固定一疊紙張的方式,之後會用蠟將帶子固定住,用蠟是因為比較好固定,也好解開,而且這樣的方式也延續了600年之久!

大頭針:
到了1835年,有個紐約醫生John Ireland Howe發明了大量生產直式「針」的機器,後來「針」也成為普遍使用固定紙張的工具,本來「針」是用在裁縫,或是暫時固定住布料的工具!

迴紋針:
之後有位挪威人Johan Vaaler1899年發明了「迴紋針」,當年(1899年)在德國取得專利權(當時挪威沒有專利法),1901年則取得美國專利,當時專利摘要翻譯如下:
Paper clip由彈性材料形成,比如一段鐵線,彎成長方形、三角形或是其他如鉤子的形狀,尾端邊緣並排相對形成如舌頭的樣子

ABSTRACT:
It consists of forming same of a spring material, such as a piece of wire, that is bent to a rectangular, triangular, or otherwise shaped hoop, the end parts of which wire piece form members or tongues lying side by side in contrary directions.

文章最後說道:Johan Vaaler是第一個取得迴紋針專利的人,但仍可能有其他之前就有但未取得專利的類似發明!

此件專利號:675761(六碼),1901/1/2年取得美國專利



Ron
參考資料:
USPTO
http://inventors.about.com/library/inventors/blpaperclip.htm
http://en.wikipedia.org/wiki/Paper_clip
挪威紀念此事的地標:

2010年5月7日 星期五

不予專利之事由(印度)

印度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專利的項目:
  1. 明顯已發展完整的自然定律
  2. 違反法律、公眾健康、道德的發明
  3. 科學定律的發現或是抽象理論的推導
  4. 已知物質的新特性或是新用途,或是已知流程、物品或裝置的新用途,除非此已知物可產生新的產品,或是採用至少一個新的反應物
  5. 僅簡單的組合物或是產生此組合物的流程
  6. 已知裝置的複製或是排列
  7. 農業或是園藝方法
  8. 原子能相關發明
  9. 用藥、外科、治療方法、疾病預防或是其他人類與動物的手術
  10. 植物與動物,微生物除外
  11. 數學、商業方法、電腦程式演算
  12. 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工作、電影工作、電視拍攝或其他美學創作
  13. 人類心智活動、遊戲規則或方法
  14. 資訊表示
  15. 積體電路布局
  16. 傳統知識的實現或是依據其特性的發明
Ron
資料來源:Vaish Associates Advocates

印度專利概況

印度專利局概況

智慧財產局位於商業與工業部(經濟部)下的產業策略與推動司之下屬,專利局的辦公室位於加爾各答(Kolkata)、新德里(New Delhi)、青奈(Chennai)與孟買(Mumbai)等,其他商標、設計等部門也有所屬的位置



商標申請案屬於最大宗:


根據官方資料,印度在2006-2007年有28940件專利申請案,在2007-2008年有35218件專利申請案。(台灣相對多些,97年度有83613件專利申請案,去年有78425件,其中有27169件是外國申請案)
印度則多半是外國透過PCT進入印度國家階段的申請案,有23891件,最多的是美國、德國、英國與日本申請人


由下表可知,申請量年上升,剛好也跟這幾年成為強大的新興市場的世界趨勢差不多,相關訴訟爭議與授權案也是一路上升


好奇的是,印度有何產業?從申請技術類別可以知道在印度大致的產業趨勢,參考而已:


有這麼多的量,審查人員卻相對很少,2008年的統計是126名,最多是化學背景的審查員,所以印度OA多半會詢問是否有他國的審查意見可供參考!

Ron
參考資料:India IPO

2010年5月5日 星期三

USPTO申請案流程

看到一張USPTO公佈的申請案流程,圖中所有的程序可以連接到相關說明網頁(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index.jsp):

程序大概包括:
一、申請人決定申請類型,包括設計案、生物案與發明專利
二、申請時可考慮國際申請指定美國,或是直接申請美國
三、申請人還可考慮送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或是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
四、進入審查時,USPTO還提供幾種可以加速審查的選項(須額外費用),比如:
  1. 加速審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

    適用於小實體,且要提出證明該申請案是有關製造、侵權、環境品質、能源、DNA重組、超導材料、愛滋病毒、癌症、反恐怖與生物科技等要件之一
    其他文件還可包括自行擬定一份檢索報告


  2. 第一次作為面詢(first-action interview),此為前年試行first action interview之後又擴大辦理的方案(試行內容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9/interview.html
    目前是自2009.10.1起生效,2010年10月1日前可提出申請,須事前提供「檢索報告」給審查委員,經預覽之後,申請人可提出加入此first-action interview方案,USPTO認為有以下好處:
    (1) 加速專利申請案的審理過程;
    (2) 強化申請人與審查委員的互動;
    (3) 在審查之初即能與審查委員一對一解析發明可專利性;
    (4) 促進較早核准專利
    申請資格列舉如下:
    1. 2006年11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1610審查部門
    2. A2006年11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1795審查部門
    3. 2008年2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2150與2160審查部門
    4. 2008年7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2440與2450審查部門
    5. 2007年6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2617審查部門
    6. 2008年5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2811-2815, 2818, 2822-23, 2826, 2891-2895審查部門
    7. 2007年12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3671審查部門
    8. 2008年1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672審查部門
    9. 2007年11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673審查部門
    10. 2008年2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676審查部門
    11. 200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677審查部門
    12. 2007年11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679審查部門
    13. 2006年5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735審查部門
    14. 2007年4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736審查部門
    15. 2006年12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737審查部門
    16. 2006年8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768審查部門
    17. 2006年12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739審查部門
    18. 2007年9月1日當日或之前提出申請,3762與3766審查部門
    19. Applications fil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1, 2006, and assigned to art unit 3769審查部門

  3. 審查高速公路(PPH),引用各國與美國之間進行PPH的方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11.html

五、考慮電子送件
六、核准程序或是OA答辯

Ron
資料參考:USPTO

2010年5月4日 星期二

AEP instruction in English

TIPO announces an official instruction of AEP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in English,
for your reference:
AEP instruction in English (2010-AEP.pdf) download


Digest:
Condition 1: The application’s foreign counterpart
has been granted under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by a
foreign patent authority
Condition 2: The EPO, JPO or USPTO has issued an OA
during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but yet to allow
application’s foreign counterpart
Condition 3: The invention application is essential
to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Format:
1. statement of differences between pending claims
at TIPO and the foreign claims
2. reasons for patentability, providing a
"claimchart-like table":


AEP procedure chart:
(Documentations: application form, claims of foreign
counterpart with Chinese translation, statement of
differences, OA with search report, reasons for
patentability, non-patent literature, evidence of
commercial exploitation)



Ron
Reference:
http://www.tipo.gov.tw/en/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