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法國專利簡介

法國專利簡介

同樣包括有發明案(invention)與新型案(utility model),其中發明案有20年保護期限,新型則僅有6年

專利申請程序粗分有:
  1.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包括法文說明書、法文權利範圍與圖示,其中:
    但仍可以其他國語言(美國、俄羅斯、丹麥、挪威、匈牙利等)提出申請,獲得申請號,但須於3個月內提出法文譯本
    權利範圍應以兩段式(其特徵在於...)方式撰寫
    可以多項附屬項方式撰寫(relates to any preceding claims...)
  2. 授權:
    除了國家安全外,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在申請前未揭露或是實施,可「自動」於五個月內獲准法國發明專利或是新型專利
  3. 形式審查,審查以下幾個要件:
    (1)單一性:避免一個申請案包括兩個或以上的發明
    (2)產業利用性:是否為內科手術、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
    (3)權利範圍未被說明書所支持
    (4)說明書內容與權利範圍牴觸
    申請人可針對上述幾種形式審查核駁提出答辯或修正
  4. 前案揭露:
    法國專利局要求申請人應揭露該案其他國家(應有優先權關係)的審查引證案,否則將會導致核駁
  5. 檢索報告:
    (1)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費提出實際審查申請
    (2)檢索報告若未引用任何參考文獻,申請人不用做出任何回應
    (3)若檢索報告中引用有參考文獻,申請人應做出回應,包括答辯與/或權利範圍修正
    (4)若申請人未對具有引用前案的檢索報告做出回應,法國專利局將發出通知要求最後的回應,若仍未回應,駁回該案
    (5)檢索報告可結合一份審查委員核駁意見
    (6)針對申請人的修正,審查委員可再提審查意見,申請人扔有再次機會答覆及/或修正
  6. 不予專利的理由:
    (1)不符單一性
    (2)分割案加入新事物(new matter)
    (3)發明違反公眾秩序、道德,或就其本身而言為與人身有關的發明、基因工程
    (4)發現、數學方法、美學造型、心智相關、商業活動、電腦程式或資訊表達
    (5)發明不明確以至於無法做出檢索
    (6)新穎性不足時,並無做出權利範圍的修正
    (7)權利範圍未被說明書支持
    (8)未對引用參考文獻的檢索報告做出回應
  7. 若無上述問題,將核准專利
分割案:
  1. 針對審查委員提出不符單一性的通知後,申請人可提出分割申請案
  2. 申請人可主動提出分割案
  3. 申請案包括一個產品、與其製程、與其用途,可視為具有單一性,無須分割
  4. 一個方法發明,可保護方法與運用此方法的機器
  5. 分割案應於母案繳費領證前提出
新型專利:
  1. 登記新型的專利性要求如同發明案
  2. 發明專利可轉為新型專利,但相反不行
  3. 法國新型專利可包括化學案、方法與流程
  4. 新型申請案將不會有檢索報告
  5. 有效期6年
  6. 領證前可修改權利範圍
  7. 新型專利進入法院的訴訟案前,應向法國專利局提出檢索報告的要求

Ron
資料參考:casalonga網站

EPO的回應

蠻久以前的,身邊發生有關EPO檢索報告涉及文件P(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5/epop.html)的問題,就透過email詢問EPO,結果,過了一年才有回應,當然此事是完全忘了,現在收到,紀錄一下!

category P:
若有檢索文件公開於申請案的 申請日,與其優先權日(或是最早的優先權日)之間,歸類為Category P,此類文件常結合其他X, Y, A等類別

信件來源「Directorate Patent Law」是負責回應EPO法律問題的單位
我提的問題是,一個EP申請案主張中國(第一申請國)申請案的優先權日,但於另一國家提出一個會較早領證公告的新型申請案,且並未主張此中國優先權日,EPO的檢索報告顯然得到這新型案的公開資料,故可以此作為EP申請案的核駁證據!

來信引用「EPO Part B-IV, 2.3 (i)」審查基準規定,若此第三國家的新型公開日在優先權日期閒,則引用歸類為文件P
When published within the priority interval of the application under search, these applications are cited in the search report as "P" documents (see X, 9.2(iv));

但若此類案件公開於EPO申請日以後,則歸類為文件E
when published after the European or international filing date, they are cited in the search report as "E" documents (see X, 9.2(vi));

根據本案狀況,是歸類為文件P,EPO回應,若該第三國申請案有主張該案第一國申請國(中國),則不會影響本案專利性,但若該案並未主張中國優先權日,則確實會影響本案專利性,但此常常需要結合其他文件X,Y,A的引證前案,並不常單獨使用!

Ron
信件來源:
Directorate Patent Law | Dir. 5.2.1
European Patent Office

2010年6月22日 星期二

德國軟體專利

相對於EPO,德國始終用較嚴格的態度去面對軟體專利,也就是說,EPO可能獲准的軟體方面的專利案,到了德國,可能不准或是被無效!

2010年4月22日德國聯邦法院才完成一個判決,專利申請案是有關一種文件動態產生的技術(dynamic generation of documents),這個決定推翻了德國專利法庭(GFPC)與先前聯邦法院的決定(之前的決定是:僅在裝置內呈現的軟體技術特徵不足以構成可專利的條件),也就是德國原來對於軟體專利的標準是比EPO僅需要一個技術元件的標準較為寬鬆的!(updated on Nov. 2012)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6/blog-post_22.html
但根據最新4月份的判決,德國法院決定以較寬廣的態度去面對軟體專利,也就是權利範圍中僅需要至少一個技術元件(硬體特徵,非軟體特徵),就已經足夠成為可專利的標的!

Ron
資料來源:Dr.Heinz Goddar博士的演講

補充:根據網站:http://271patent.blogspot.com/2010/05/german-bilski-de-high-court-declares.html的講法,這個判決可算是德國的bilski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3/in-re-bernard-l-bilski-and-rand-warsaw.html
德國聯邦法院翻轉之前的決定(機器翻的):
A technical means to solve a technical problem exists not only when equipment components are modified or addressed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It is sufficient that when the ending of a data processing program that is used to solve the problem, is determined by technical factors outside the data processing system or if the solution consists precisely in a computer program in such a way that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data processing system have regard to. That condition is satisfied in this case. The invention relates to teaching, such as the Patent Court in law, the basic approach for the generation of dynamic documents. It is aimed not so to the programmer, but to the system designer who has the overall architecture of the data processing system in the eye and takes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performance of hardware and software components. Precisely for this reason it concerns the use of technical means to solve the underlying technical problem.
簡譯:技術手段應解決技術問題,軟體程式最終的資訊應解決這個技術問題,才能稱為技術元件,或是解決問題的手段為軟體,則相關系統應關聯於該手段。本案「dynamic generation of documents」相關軟件所做的是,並非是軟體設計師所作,而是相關系統設計者提供的架構(軟、硬體)產生的效果,也就是判斷是否具有專利性的標的物,不應排除其具有專利性。
故軟體發明可朝向「系統」方面著手!

歐洲的軟體專利

歐洲專利EPC Art.52針對法定不可專利的申請案規定:
  1. discoveries, scientific theories and mathematical methods;(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
  2. aesthetic creations;(美學創作)
  3. schemes, rules and methods for performing mental acts, playing games or doing business, and programs for computers;(心智活動的方法與規則、遊戲、商業行為與電腦軟體
  4. presentations of information."(資訊表達)
軟體專利:
自2004年4月21日起,歐洲專利局的技術訴願委員會(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 TBA)針對軟體專利(CII,電腦實施發明)的判斷採用「Auction method / Hitachi」決定。

根據Hitachi判例,若在權利範圍中具有至少一個技術元件(technical element),如電腦、儲存媒體(CD)等,就其本身而言(as such),則可視為非電腦軟體(針對不可專利的規定)
所以相關申請案符合法規,為可專利的申請案,將會進入實質新穎性與進步性的判斷
但仍僅會針對技術有貢獻的部份做出專利性的決定

比如,在一個商業軟體發明中,儲存媒體應該不具有技術上的貢獻,此部份(相對於習知用儲存媒體紀錄的舊的商業軟體)並不會產生新穎性的特徵;
另一例,若有個電腦載有新的作業系統,其提供高速運算,相對於用舊的電腦跑舊的作業系統來說,或可考慮有新穎性!

Ron
資料來源:Dr.Heinz Goddar博士的演講

補充:
上述Hitachi的EPO申請案,申請號:97306722


照這件權利範圍,似乎屬於硬體的技術特徵是on-line circuit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EPO被評為品質最佳的專利局

根據一份Thomson Reuters and the Intellectual Asset Management (IAM) magazine針對IP5的滿意度調查:
  1. 有71%的法人顧問(in-house)評論EPO為"excellent or very good",55%認為日本專利局為其次,52%認為USPTO為第三,29%認為韓國專利局為第四,22%認為中國專利局在最後;

    對各專利局進步的感受如下,最多人認為中國有改善,比較多人認為USPTO變糟了

  2. 有56%的代理人(事務所)認為EPO為最佳,40%認為日本專利局為其次,38%認為USPTO為第三,21%認為韓國專利局為第四,20%認為中國專利局在最後

另外,針對核准專利的強度來看,EPO也是最好,表示EPO核准的專利被認為是最具共信力的!

Ron

2010年6月14日 星期一

PCT國際專利概觀

PCT國際專利概觀

由以下各圖整理整個PCT從申請到進入國家階段的主要程序:
step 1. 發明,產生PCT申請案,送至受理局(Receiving Office),進入受理局後,可選擇一個國際檢索機構(ISA)

step 2. 轉送至WIPO國際局(Internationla Bureau)與國際檢索機構(ISA),此時將提出國際檢索報告(ISR)與意見。若為其他專利組織轉進的案子,則可能請求補充檢索(Supplementary International Search)

step 3. 由國際局公開,根據國際檢索報告,申請人可以請求國際初步審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step 4. 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申請人可指定進入國家階段,各國實際審查與授證


根據官方文件,整理以下幾個PCT的好處:
1. 申請人可以同時符合各國一致的申請要求,包括一致的國際檢索、補充審查與初步審查意見
2. 集中管理、省去各國繁複且重複的申請工作
3. 申請人可以將審查程序延遲到國家階段
4. 申請人可以有較長的時間(30個月,至少18個月)考慮商業化與市場,以決定進入的國家
5. 初步階段可以節省翻譯費用

上述國際局的工作在於接收申請案並建檔、形式審查、翻譯發明名稱與摘要為英文或是法語、國際公開、與各機構溝通案情、依照請求提供申請人法律建議、協助各PCT會員國

Ron
資料來源:WIPO

補充:PCT會員國涵蓋大部分全世界的國家:

取消綠色科技的分類

USPTO針對綠色科技提出領航計畫(pilot program),也就是針對綠色科技(舉凡有關環境品質、節約能源、能源再利用、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等)提出加速審查的方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2/blog-post_16.html

日前修正,此類申請案不再特定歸類為哪一個美國專利分類中,而是取決於申請人所提出的請願書(petition),也就是說,本來申請案進入USPTO將會進行分類,而歸類為綠色科技的就符合此計畫而會加速審理,而現在,則需由申請人自己提出請願書,說明該申請案屬於那一類的綠色科技(類別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2/blog-post_16.html),USPTO僅受理請願成功者加速審理

這對申請人可能會多負擔一筆費用!


Ron
資料參考:BSKB
http://edocket.access.gpo.gov/2010/pdf/2010-12328.pdf

加速審查方案(project exchange)適用大實體

USPTO繼之前(2009年11月提出)針對個人發明人或是小實體企業提出的申請案加速方案,擴大適用於全部的申請人,包括大實體申請人,也就是為了消化掉重複申請或類似的專利案,若申請人願意拋棄其中一件(多半為後案),則另一相關案件可加速審理,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12/blog-post_14.html

此類案件的限制有:
  1. 專利申請案必須在2009年10月1日前為懸而未決的(pending)狀態
  2. 且符合37 CFR 1.53規定,為完成申請的案子,包括已繳費、取得申請號、申請日等,且包涵各種分割、延伸、CIP等後續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29.html
  3. 前後兩個申請案應為同一申請人,或是有共同的發明人
  4. 申請人需要在進入實際審查前具體提出拋棄(abandonment)的聲明
  5. 申請需要聲明將不會再有其他後續案取得即將放棄案件的利益(benefit),如優先權
  6. 如此,未被拋棄的另一案則會標上「special status」
  7. 此計畫將會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為止
  8. 每個實體將限制提出15件符合此計畫的申請

Ron
消息來源:http://www.uspto.gov/news/pr/2010/10_17.jsp
資料參考:BSKB

2010年6月8日 星期二

選擇法院的考量!

在探討Nokia與Apple專利訴訟時,有位Standford Law School教授Mark A. Lemley分析為何Nokia會選擇Western District of Wisconsin作為提告的法院?

Mark A. Lemley分析過去10年研究的專利訴訟中,歸納出各個地方法院的特色,有些法院是可以快速做出訴訟決議、快速審判、訴訟成功率,有些則是因為對專利權人較友善!

依據他的結論,Nokia選擇Western District of Wisconsin的道理應該是這間法院對在決議(resolution)與進入審判(trial)的平均時間算是排行第一,其中平均六個月即做出決議,平均九個月進入審判。比較不好的是專利權人的勝訴比例較低,僅有24%的案子勝訴。但是,專利訴訟在大部分法院是對專利權人較不利的!

但仍有對專利權人友善的法院,根據文章內容,前五名是:
1. Northern District of Texas — 55.1%
2. Middle District of Florida — 46.3%
3. District of Nevada — 46.2
4. District of Delaware — 45.3%
5. District of Oregon — 45.2%

或許可以給你下次提送的一個參考!

Ron
資料來源:http://www.ipwatchdog.com/2010/05/12/nokia-sue-apple-in-new-rocket-docket-the-w-d-of-wisconsin/id=10443/

Nokia再提告Apple Inc.

先前告訴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1/nokiaapple.html

5月7日,Nokia再於聯邦法院提告Apple,不同年初的地點與技術(針對手機照相功能與觸控螢幕,Apple有提出反訴),這次是認為iPad 3G與iPhone侵害Nokia五項有關天線、高畫質聲音與資料傳輸等的專利權:
6,317,083(Issue date: Nov 13, 2001
為一種連接不同平行的平面天線(202)與接地面/參考平面(204)的天線型式,特別是界接兩平面的兩條連接線(208a, 208b)的設計可以針對阻抗的需求來調整,調整連線的寬度(w)與兩條的間距(d)



6,348,894(Issue date: Feb 19, 2002
此專利揭露一種整合在連接器上的天線結構,特別是用於手持式裝置,下圖標號16為PCT,18為系統連接器,其中有個非導體的凸塊22,上面就架著天線30,天線30包括有兩個相互匹配的訊號傳輸線34, 36與共振體32,此類天線可節省設置天線的空間,算是應用很廣的技術


6,373,345(Issue date: Apr 16, 2002
此案揭露應用在傳輸與基地台的調變器,就權利範圍來看,結構很簡單,包括切換電晶體、驅動器,如下圖,此調變器電路有一對對的電晶體Q8~15與切換電晶體Q23~30,期間設置有用於濾波的RC元件


6,603,431(Issue date: Aug 5, 2003
此案揭露整合於行動裝置的天線,下圖則是表示在一個盒子內的天線與元件的配置,尤其是塞在盒內的天線元件4與接地面21,甚至還是擠在揚聲器6的附近,主要權利範圍則很寬廣地描述此天線的配置(
an antenna ground plane and an antenna elevation piece arranged to keep the antenna at a determined height from the ground plane


7,558,696(Issue date: Jul 7, 2009
此專利揭露一種定位的技術,是定位行動電話的演算方法

瀏覽了一下這幾件專利,再看看iFixit網站中對iPhone 3GS
http://www.ifixit.com/Teardown/iPhone-3GS-Teardown/817/1

iPad(http://www.ifixit.com/Teardown/iPad-3G-Teardown/2374/1
看看iFixit網站中揭露iPad的天線模組,是與機殼結合的結構!




Ron
參考資料:http://www.ipwatchdog.com/2010/05/12/nokia-sue-apple-in-new-rocket-docket-the-w-d-of-wisconsin/id=10443/

2010年6月3日 星期四

WIPO Gold

WIPO GOLD (http://www.wipo.int/wipogold/en/)

WIPO推出一個ALL-IN-ONE的檢索服務WIPO GOLD,主要是提供所有有關智慧財產的檢索服務,專利、商標、WIPO與各國法律、網域、統計數據、相關規定等,將所有WIPO的資訊統合為一個Gateway上,我個人覺得是個不錯用的平台!節省了許多找資料的時間
專利檢索服務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5/wipo.html






Ron

MeeGo


最近頗夯的作業系統-MeeGo(http://meego.com/),由Intel與Nokia合作的Linux作業系統,一看到畫面就知道值得一式,這也剛好是小筆電的好處之一,很多新開發的作業系統都要與微軟一較高下,就會從小筆電或是一些手持式的裝置著手,...,馬上下載img檔作成光碟或是USB碟來安裝





2010年6月2日 星期三

About Claims XXXII - EPO Claims II

EPO一些對權利範圍解釋的判斷分享之二

1. 必要特徵(essential feature)
獨立項應明確描述全部的必要特徵,明確定義出該發明,但一般名詞將已包涵固有的意義,比如描述到單車,則無須再說明單車有兩個輪子

對於製造特定產品的製程(process of producing product),則需要描述讓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可以合理連結到最終產品

對於產品、裝置權利範圍(product claim),如果產品為一般已知的物品,而該發明是改良或修改此已知物品,則權利範圍須明確定出此物品,再描述改良或修改的部份,比如可用兩段式描述

2. 相對用語(relative term)
最好別用相對用語,比如描述到「厚」、「薄」、「長」、「短」、「強」、「弱」等相對用語,除非某些情況下的相對用語是明確的,比如特定領域的「高頻」、「高壓」等用語,而且權利範圍也不能用這些模糊的相對用語作為與引證案區隔的特徵

3. 不明確用語,如about, approximately
特定情況下可使用不明確用語,比如描述到溫度時,可使用about 200 degree,或是描述一個範圍時,如about x to about y
原則是,使用這些用語後可以使權利範圍明確,就可用

4. 商標
權利範圍不允許使用商標,因為商標無法明確連結到特定物品或技術;換句話說,若特定商標可以連結到特定物品或技術,就可以使用,比如藍牙、微軟視窗等

5. 選擇式用語
比如preferably, for example, such as, more particularly,須小心使用,除非可帶出明確的範圍

6. 達成結果(result)
僅用達成結果作為範圍,無法被專利
除了,只能用這樣的語句定義的範圍,或是「結果」可以讓範圍更明確,且是不使相關技術人員需要過度實驗可得的結果,則可使用

看到一個例子,一個有特殊造型的煙灰缸可以讓煙頭的火自動熄滅,如果靠著描述煙灰缸外型來定出權利範圍,則可能有一定的難度,但是若是加上可「自動熄滅」的結果,則可能大大增進這個物品的專利性

Ron

About Claims XXXI - EPO Claims I

EPO一些對權利範圍解釋的判斷分享之一

1. 權利範圍的明確與解釋

明確:
要求各個權利範圍應清楚界定,整體權利範圍也應明確。也就是要明確定義各權利範圍中的元件,讓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可以清楚瞭解個別權利範圍中的語言,且沒有疑惑

解釋:
各權利範圍應使用相關技術常用的語言,除非對特定字眼賦予新的意義,就要給予明確的解釋,若單獨以權利範圍來看,如果有必要,審查委員應要求修正,讓權利範圍單獨來看沒有不清楚的地方
註:EPO要求個別權利範圍字義能夠明確,而非需要引用說明書內容才知道,是因為EPO的專利申請案來自各國,且有很多不同的語言,卻又非要求要整篇說明書的翻譯,頂多是要求翻譯權利範圍為規定的官方語言
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v-london-agreement.html

2. 權利範圍應與說明書一致:
任何權利範圍與說明書內容須一致,否則可根據EPC Art.84核駁


不一致(inconsistence)有以下幾種態樣:
樣態一:簡單描述的不一致
比如,說明書內容是限定在特定的特徵,但權利範圍卻沒有限定,如此,可以將說明書內容擴大,或是限縮權利範圍,使之一致

樣態二:必要特徵的不一致
權利範圍的解釋可由一般技術知識得知,或是由說明書含意可知,但若技術必要特徵(包括要解決問題的必要手段)並無描述在主要範圍中,則仍需要修正,否則同樣無法滿足EPC Art.84的規定

註:如果有不一致的核駁理由,申請人可提出相關文件,包括說明書以外的文件,或其他證據

樣態三:部份說明書所揭露的標的(subject matter)或圖式並未涵蓋於權利範圍中
舉例來說,若權利範圍是有關於一個使用半導體裝置的電路(如IC),但說明書中有一個實施例與圖式則是使用電子線路,申請人應要克服此不一致的問題,包括可以放寬權利範圍

註:若相關不一致的方式是揭露到習知技術中,則權利範圍則不受此限制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