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4日 星期四

韓國可能修法方向

韓國可能修法方向,擬2013年實施

1. 接收外國語申請案
目前規定是申請人可以先以外語提出申請,之後再於兩個月內提出韓文稿;修法方向趨向接受英文與日文申請案

韓國專利法第201條:
(1) 由國際申請案進入韓國專利局時,應以韓文為語言(優先權日31個月內提出)
(2) 若不在期限內提出韓文稿,該案將被撤回
(3) 除非該案提出實審要求,申請人仍可以新的韓文翻譯稿取代之前提出的翻譯稿
(4) 若有揭露於國際申請案的事物並未揭露於進入韓國的翻譯稿內,仍被視為未揭露的內容

2. 對於PCT進入韓國的申請案,韓文翻譯期限延長至32個月(原31個月),PCT案進入韓國仍應從優先權日起算31個月內提交

3. 學術文件本身可以作為專利申請案,在遞交時,應有適當修改為符合專利說明書規範的格式,此類申請案同樣可為日後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基礎

4. 在OA或是其他官方規定的時間,可請求延長兩個月(要求回復)

5. 從優先權日起16的月內可以修正或是補送優先權主張

6. 在超過上述主張優先權的期限之後,仍可以在過期後兩個月內請求回復(有不可抗拒之理由,如災害、電子信件漏失等)

Ron
資料來源:Hanyang International Patent an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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