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星期五

歐洲專利訴願程序(Appeal Procedure)

筆記

歐洲專利訴願程序(Appeal Procedure)

歐洲專利訴願程序由訴願委員會(Board of Appeal)負責
如一般認定的專利訴願制度,歐洲訴願程序同樣是針對先前專利審查的決定做出司法決定,所作出的決定規範於EPC Art.106(Decisions subject to appeal):(1)訴願內容係對先前決定不服所致,包括收件單位(Receiving Section)、司法部門(Legal Division)、審查部門(Examining Division)和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所做的決定;(2)訴願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並非終結審定;且(3)提出訴願的權利規範於施行細則中

程序上:
(1)凡不服審查決定的任一方皆可提出訴願
(2)訴願提出的時間應於審查決定發出後兩個月內,由申請人提出Notice of Appeal(訴願通知)
(3)繳錢後才算有提出訴願
(4)審查決定後四個月(在提出notice of appeal之後)內必須提出訴願理由(statement)
(5)訴願委員會將根據訴願理由做出決定
(6)訴願委員會應對於請願內容作出決定,如果核駁請願,應敘明理由
(7)訴願委員會所作的決定可被上訴到擴大訴願委員會(Enlarged Board of Appeal)(訴願決定後兩個月內),理由應充分
(8)若果同意此上訴,擴大訴願委員會應重開訴願程序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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