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0日 星期二

美國專利法改革整理 IV - 專利核准後的異議程序

經修法確認後,將於施行後一年實施POST-GRANT REVIEW (PGR) 與INTER PARTES REVIEW (IPR)兩種核准後異議程序

POST-GRANT REVIEW (PGR)
  1. 簡單來說,PGR是提供給第三方(third parties)在專利核准後(包括再領證核准後)九個月內可以向USPTO提出的異議程序
  2. 第三方為利害關係人(in interests),且不能在提出PGR前已提相關民事訴訟
  3. PGR程序提交給PTAB(Patent Trial Appeal Board,三位資深官員組成,取代現行BPAI)處理,PTAB應於PGR提出後三個月內決定是否同意或否定受理PGR,並應於一年內(可延長六個月)作出最後決定
  4. PGR提出應主張至少一項專利權利範圍無效 (not limited to 102/103)
  5. 不服PGR之決定,可向CAFC提出訴願(Appeal)
  6. PGR過程中會產生禁反言(Estoppel)
  7. 提出PGR的訴願人不能在PGR期間提出任何法院程序
  8. 專利權人與提出PGR的訴願人可以和解,因此USPTO可以終止PGR程序,且不會產生禁反言
  9. USPTO會限制在ㄧ定時間內提出PGR的次數


INTER PARTES REVIEW (IPR)
  1. 類似PGR,IPR是提供給第三方(third parties)在專利核准後(包括再領證核准後)九個月之後或PGR程序終止後(以較晚的為主)可以向USPTO提出的異議程序
  2. IPR提出者應證明至少一個專利權利範圍無效(新穎性, 進步性) (limited to 102/103)
  3. 如同PGR,IPR程序由PTAB受理執行
  4. USPTO(PTAB)應於提出IPR三個月內做出同意或否定受理此程序的決定,並於一年內(可延長六個月)作出最後決定
  5. IPR期間,專利權人有一次修改權利範圍的機會
  6. IPR同樣會產生禁反言


PTAB:


上述兩種異議程序是提供給第三方反對專利的機會,其中PGR顯然是適合競爭對手提出的,而且時間要求頗短,所以競爭對手之間要積極監控彼此專利。IPR是由現行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所演變,程序較為簡單,規定也不多,是個第三方提出異議的適當措施。這些措施目的無非是減少許多無謂在法庭上專利性的爭議。這些措施都在新法實施後一年後施行,屆時有任何問題都會漸漸浮上檯面

另提供給專利權人確認專利的有效性也有補充審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的程序,這是提供給專利權人再次與USPTO確認專利可實施的措施,專利權人提出後,USPTO將會在三個月內認定該專利是否有實質新的專利性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 SNQ),若有此SNQ,則會接著啓動Ex Parte Reexamination,對專利作出無效再審程序

另有pre-issuance submissions程序,讓第三方在專利取得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前,或公開後六個月後,或核准理由發出後提出意見,提出先前專利或公開物供USPTO參考(updated 7.19.2012

Ron
資料來源:USPTO

3 則留言:

Good bye my love 提到...

大大你好!!

我是專利新進人員,想要深入了解最近美國專利法修法的詳細內容,我已經有袁教授的對照表格!~但不知道大大是否有中文的對照表可以供我參考學習??

先謝謝了!!
我常常都再看大大的文章~也謝謝您的文章使我可以更明白一些專利的概念以及法規~希望您可以持續下去!!加油哩!

EN & Jane's murmur 提到...

EDD您好:
感謝您的回應
我是不太清楚「袁教授的對照表格」,所以可能不知道要如何提供中文比對,但是網路上確實有愈來愈多的資訊可供參考,你可以逐條根據問題找到答案! 或是給我更多的資訊,我依照我的能力來回應看看!

Ron

Good bye my love 提到...

榮恩大你好,

關於袁教授得對照表格來自於下列網站
http://chineseip.jmls.edu/sites/zh/?q=node/22

點選文中紅字部分即可下載AIA前後對照之美專利法PDF檔。

無奈...我英文理解能力尚不足以快速了解全部內容..不過我想這要翻成中文也是大工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