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三

Rejoinder(重返程序)- 限制與選擇IX

MPEP 821.04 Rejoinder

一個包括有多個權利範圍項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在審查之初,可能會因為範圍包涵了多個技術類別而被要求限制選擇(restriction&election),其中限制要求多半是因為範圍中包括有無專利性關聯的不同發明。選擇之後,已選擇的範圍將進入實際審查,之後有獨立的審查意見,包括核准、核駁;其他未選擇的範圍則可以分割案處理,但仍可在原選擇的範圍核准後,要求「rejoined」

Rejoinder(我翻為"重返程序")發生於經限制選擇的權利範圍後,所選擇的範圍(elected)獲准,而未選擇的部份(nonelected)將來可考慮「重返」專利案中,其中包括撤回原限制要求(withdrawal of a restriction)的要求

但是Rejoinder要成立,「未選擇的」權 利範圍要附屬於可核准的「已選擇」範圍,否則不符rejoinder的要求

為了要保留rejoinder的權利,未選擇的權範圍應在答辯過程(prosecution)中修改並包括已選擇的範圍的限制,如果沒有這修正,恐怕會失去rejoinder的權利

經限制選擇的權利範圍經審查核准後,要求rejoined的權利範圍也會被完整地審查其專利性,「重返」的權利範圍仍要符合101, 102, 103, 112等專利性要求

經重返的範圍與原可核准的範圍結合,原限制要求將被撤回

但是,經撤回限制要求的母案,若有其他延續案或分割案正在審查中,母案的範圍可能與後續案會有重複專利(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這時處理的方式包括撤回部份專利範圍,或是提出terminal disclaimer,視情況而定

Rejoinder(重返程序)提出的時機包括,原經選擇的範圍接獲第一次OA時,若已有可核准範圍,此時可提rejoinder要求,若經rejoined的範圍有112的問題,應於下次OA解決(不會是final);但是,若第一次OA中,原已選擇範圍並無可核准範圍,或是rejoined的範圍並非依附可核准範圍,此時的rejoinder若有112問題,則下次為Final OA,需要提出RCE後才可能修正與進一步審查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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