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6日 星期五

答辯美國專利法第101條的核駁理由

筆記

就已知的方法,
第一:本案有明確與硬體相關的聯繫,可以透過修訂加強這些關係;
第二:其實美國聯邦法院在Bilski判例的看法認為上述測試方式並非唯一判斷是否符合101的方式,但卻是有用的方式之一,此點可以為答辯的方向之一;
第三:需證明本案並非是抽象的概念(abstract idea),此並非針對克服machine-or-transformation測試。
USPTO的備忘錄:要求各審查委員延續目前的審查基準,但仍參考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最為判斷process可予專利的判斷工具,並需搭配判斷是否process是個抽象概念。

曾遇到101的核駁理由,審查委員明確認定不通過machine-or-transformation
但目前此案顯然是應用了硬體裝置,可以適當併入一些硬體元件,並答辯說明軟硬體之間「結合」的必要性,並對發明有貢獻
核駁理由如下:

此段說明,審查委員認為僅是使用上的改變,或是限制條件僅描述無關緊要的事件,並不會轉換無專利流程變為可專利,因此併入的硬體條件應要是有意義的限制



Ron

2 則留言:

Good bye my love 提到...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板大,不曉得這測試,是否寫在MPEP裡面咧?

工作兩年多我還沒碰上這東西...是否可請大大說明指點一下@@"

另外,不知道大大對於MPEP之閱讀有何見解?

EN & Jane's murmur 提到...

我也不見得常常遇到,可能您是寫機構或製程這類比較明顯也硬體支撐的專利吧!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通常是配合101的核駁理由,提供審查委員很大的解釋空間,當審查委員認為專利範圍並無涉及具體結構或是被認定是純軟體專利,都有可能涉及這類核駁。
一般「機構」案比較不會碰到這種核駁理由,多半是「軟不軟、硬不硬」的專利會有這種掙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