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

韓國與中國專利局間的PPH

今年3月1日韓國(KIPO)與中國專利局(SIPO)間也開始試行PPH(雙邊專利審查高速公路),也包括PCT-PPH(PCT-PPH pilot program),試行至February 28 2013,這段時間讓申請人能夠透過PCT系統取得「較快」指定國的審查結果,中國或韓國,將之引用至另一國家階段的審查上,特別是正面的審查結果(具有可核准範圍、專利核准等)以快速取得該國的專利審查結果。

有些台灣申請人會透過中國專利局申請PCT案,因此從中國的角度來看這個審查高速公路應該有意義,要應用此KIPO-SIPO專利審查高速公路的要件有:

申請案本身的條件:應具備韓國專利申請案(包括PCT案),這個韓國申請案應主張中國專利申請案的優先權;或是
這個韓國申請案應為PCT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案,因為為PCT-based的申請案,兩國間無須主張優先權;或是
這個韓國申請案主張PCT申請案的優先權,但並非是直接主張中國申請案優先權。


也就是說,引用KIPO-SIPO審查高速公路的專利申請案應主張中國申請案的優先權(PPH),或是它就是一個PCT申請案進入韓國國家階段(PCT-PPH),也可為上述兩種情況的申請案的後續分割案(分割案本身有國內優先權的意思)!



「適用PPH」的圖示範例(先決要件是有可核准範圍):
a.中國為第一申請國,之後申請韓國案,並主張優先權

b.中國為第一申請國,隨後主張優先權進入PCT,由PCT指定韓國
c.中國為第一申請國,之後主張中國國內優先權,再申請韓國案,並同時主張優先權
d.中國為第一申請國,隨後提出韓國案,但韓國案主張此中國申請案與另一申請案的複數優先權
e.中國為第一申請國,隨後申請韓國案,主張優先權,韓國案並分割有另一分割申請案
f.中國為第一申請國,之後進入PCT,由PCT分別指定SIPO與KIPO為指定國專利局,由SIPO先獲得可核准範圍的OA
g.先申請PCT案,之後指定SIPO, KIPO為指定國專利局,並先由SIPO獲得可核准範圍的OA

h.先申請PCT案,之後申請韓國案,並主張PCT優先權,之後由PCT指定進入中國,由中國先取得可核准專利範圍的OA
 i.這例子較奇怪(前後兩次PCT申請案技術上可能有差距),先申請PCT案,隨後指定韓國國家階段;但又有另一PCT申請案主張之前PCT申請案的優先權,並之後指定進入中國,再由中國案先獲得可核准範圍的OA
 j.前後兩次進入PCT,後案主張前次PCT的優先權,後PCT之後指定進入中國與韓國,並由中國先獲得可核准範圍的OA




審查結果的條件:從中國申請人的角度來看,主張在韓國PPH的專利申請案,應在SIPO取得一或多項可核准的請求項,也就是當中國審查委員在最新的office action中明確表示該申請案的請求項(至少一項)為可核准(determined to be allowable/patentable),即便此時申請案尚未真正取得專利獲准;
另一情況是,若中國審查委員並未明確說明請求項為可核准,但是申請人可以提出說明,因為中國審查委員在office action中並未作出核駁,因此該案應具有專利性。

權利範圍間的關聯:韓國申請案中原始請求項,或是經過修改的請求項,應充分對應(sufficiently correspond)到中國申請案中可核准的一或多項請求項。也就是在中國申請案中的可核准範圍應實質與韓國申請案一樣或是有類似的範疇,或是說明韓國申請案範圍甚至比中國申請案更窄!其中兩國的對應申請案範圍項次無須一樣。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非充分對應」的情況有:有新的或是不同類別的請求項,比如中國案僅涉及方法,但韓國案有物品請求項,即便此物品項為以此方法製作的產品。

請求PPH的時機:主張PPH的時間應伴隨著實際審查請求,或是在實審請求之前;但也可在審查進行中主張PPH。

文件應具備:全部有關可核准專利的office actions的副本與翻譯本
全部可核准範圍的副本與其翻譯(可依審查委員要求再提供翻譯)
審查委員引證案副本(有關審查意見的參考案即可),若引證案為專利案,可不提供副本
相對案的兩國請求項對應表

舉例:
兩國直接PPH的對應表

兩國透過PCT的對應表(韓國申請案主張中國申請案審查結果的角度)



對應表格內容參考:


Ron
資料來源:W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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