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5日 星期四

登記制的新型之必要?

雖有不少人有新型無用的觀念,甚至認為專利登記獲准的制度會造成商業市場不穩定(隨時有惡意的訴訟),但對許多實際需求來看,新型確實是個似乎無用卻又十分玩味的制度。新型不是沒用,只是怎麼用?新型制度多少是因為發明專利審查過慢,無法讓企業立即獲得保護而產生。
實務上,發明人談案後,專利工程師應該可以「初步」判斷出專利可以「發明案」或是「新型案」提出申請,大致的判斷依據包括:
  1. 申請人有經費的考量(至少少了實際審查費用)
  2. 想要取得短期有效嚇阻對手的專利(申請後約4到6個月獲准)
  3. 產品週期極短,等不及取得發明專利(台灣發明專利平均要3年以上獲取第一次審查意見)
  4. 產品獲取發明專利的可能較低(進步性不足)
  5. 商業上需要,有助產品推廣(專利證號可標示於產品包裝)
  6. 已經在市場曝光的產品,顯然喪失新穎性,但是仍可取得新型(型式審查)
  7. 取得新型,不論有專利性否,甚至技術報告分數不好,但對手要撤銷專利仍須一段時間與金錢的耗費(舉發至少要1年,而且舉發人還要擔負舉證責任)
  8. 一般來說,取得新型,之後請求技術報告的時間,比拿到發明專利更快(技術報告取得約1年)
  9. 若經技術報告,有至少一項範圍獲得6分,或說滿分,在訴訟中仍是具有發明專利等級的效力(6分是該項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
  10. 新型專利若與發明專利一併提出申請,若權利範圍稍微迴避,可以同時獲取兩件專利,而且主張權利的時間有接續的效果(新型取得較快,之後若發明也取得,有接續效果,如果有重複專利的問題,多半選擇會核准專利的發明案,但也會有並存的可能)
  11. (updated on July 13, 2012)新型申請案常可以作為後續案主張優先權的前案(國內優先權),後續案通常為發明案。也就是,先申請的新型案較便宜,可以先提出申請,佔住一個有效的申請日,在一年內主張優先權的前間內再評估是否提出後案!
當然,新型案對許多情況下並不十分完美,或說有用
  1. 新型案僅限於裝置、物品形狀、構造,若為方法、製程、化學等案,不適用新型
  2. 新型一旦取得,之後的「更正」限制較多,因此初稿的專利範圍甚至要比發明案更為嚴謹
  3. 新型技術報告出來,若分數不理想,僅能提出意見,但可能較難改變審查委員意見
  4. 新型技術報告出來,想要修改範圍的限制如同更正,變動幅度不如發明答辯時的彈性
  5. 新型專利多半為保護型的權利,若有濫用(若技術報告沒有滿分的權利項),可能有其他法律問題

以上會適當補充,僅為參考用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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