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 星期二

歐洲分割案的期限筆記

筆記

歐洲審查基準(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1.1.1.2中規範了主動分割申請案的規定(Voluntary division,Part A Guidelines for Formalities Examination)

主要是規定基於一個申請母案的申請日所提出的後續分割案,應於審查單元提出第一次官方意見(first communication)後24個月內提出主動分割案。其中第一次官方意見不包括「檢索通知(notification of search opinion)」等並無對申請案技術回應的通知。計算官方意見日期時,前後可以有10日的彈性。如果過了這段時間,或是在第一次官方意見提出前撤回申請案,則不能再申請分割案;若第一次官方意見有誤,則不列入期限計算。

有關施行細則Rule 36(1)(a)的規定可參閱:http://enpan.blogspot.tw/2009/04/epo.html


歐洲審查基準1.1.1.3中規範了強制分割申請案的規定(Mandatory division)

此段規範在歐洲審查單位審理申請母案時提出不符EPC第82條單一性規定(unity of invention)的核駁理由時,可自此單一性核駁理由提出後24個月內提出分割案,此稱為強制分割案(非主動)。此單一性核駁理由設為此類核駁的第一次官方意見。

其中更說明,如果此遇到不符單一性核駁理由而產生的「強制」分割案可能已經晚於之前主動分割案的期限,仍可依據較晚的期限提出分割案。

此類期限起算日包括:第一次提出單一性核駁的意見,包括任何在國際階段、歐洲階段、補充審查階段提出的單一性問題;提出相關單一性議題的口審階段(oral proceedings);任何相關單一性議題的電話詢問、面詢等日期。另外,提出審查意見,並提出單一性議題的日期不列入計算,因為審查委員尚未對申請案提出回應。

如果有不同不符單一性規定的理由相繼提出,前述24個月的期限會因不同的核駁理由重新計算。

(updated on Jan. 18, 2016)歐洲分割案修法:
"根據歐洲專利局的行政理事會(Administrative Council)的修正方案,於2014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所提出的專利分割案,不用受上述24個月的時間限制,也就是在母案仍在懸宕時,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出基於母案申請日的專利分割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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