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4日 星期一

中華民國設計專利新制

中華民國新修專利法與細則中有關原本新式樣專利的部份列舉如下(摘錄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劃線版):
  1. 「新式樣專利」改成「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指物品的形狀、花紋、色彩
  2. 「聯合新式樣」改為「衍生設計」



  3. 新增「部份設計」的保護標的,部份設計是「物品之部份」的形狀、花紋、色彩。部份設計的圖式應以明顯區隔的表示方式呈現「主張設計的部份」與「不主張的部份」
  4. 部份設計專利的表示的原則:圖式中「主張設計之部分」和「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呈現,包括:
    以墨線圖表現部分設計者,其所「主張設計之部分」應以實線具體、寫實地描繪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外觀,「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則應以虛線等斷線方式

    以灰階填色方式呈現

    以電腦繪圖或照片表現部分設計者,「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則應以半透明填色等方式呈現
  5. 新增「圖像設計」,包括icon, GUI
    靜態圖像:

    動態變化的圖像:


    可以表示不主張設計的部份
  6. 新增「成組設計」,屬於同一類別的二個以上之物品(一般認定可以一同販賣的組成)可以成組物品提出申請,獲准後物件不得分開行使專利權
  7. 設計專利可不記載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也就是在圖式已經清楚表達的前提下可僅提出圖式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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