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請求項記載為揭露的一部分!

有人寫稿是先寫Claims,這像是先擬好大綱,之後才寫說明書實施方式,把Claims"貼"到實施方式,再開始補充內容,並對比圖示進行描述,這樣有個好處是「申請專利範圍」必定會被「說明書」所支持,而且一字不漏。

不過也有別種寫法,就是說明書實施方式寫完,再去規劃請求項;或是實施方式寫的人與請求項寫的人不是同一人,老外就經常這樣。這樣挑戰的是,請求項所載內容是否能無歧異地被說明書所載內容所支持,其實細心一點就可。就實務經驗來看,美國案的判斷很寬容,甚至將「隱含的技術」、「固有(inherent)技術」補入權利範圍都可被接受,而且常見於答辯時的實務。

但整體來看,多數國家的專利法都"隱含"承認權利範圍為揭露書的一部分。

(1)美國MPEP 2163所規定的說明書寫作要求中,在權利範圍修訂一節的規定如下,顯見申請時提出的權利範圍為揭露內容的一部分,而且同意修正將專利範圍的描述補入說明書中。

The claims as filed in the original specification are part of the disclosure and, therefore, if an application as originally filed contains a claim disclosing material not found in the remainder of the specification, the applicant may amend the specification to include the claimed subject matter.


但以中文來看,可能比較"硬"一點,所謂的「一致」盡量是「一模一樣」才算被支持。
但依照法條規定,「權利要求書記載範圍」仍應算是揭露內容的一部分。

(2)中國專利法第33條規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審查指南第二部份第二章「說明書與權利要求書」(顯然是兩個不同的部份)中的3.2.1一節中有句規定: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 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 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

(3)中華民國台灣的專利法有規定:
第四十三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發明專利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修正,除誤譯之訂正(以外文本為主)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中華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修正」的規定有:
『...提出修正時,該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事項,不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即仍須是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的,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4.1.6實施方式中有提到:
『申請專利範圍已明確記載,但說明書及圖式未揭露或揭露不足之實施例,可將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該實施例之內容載入於說明書及圖式中

我國相關基準其實釋出一些修正的寬容度,也就是「隱含」的技術特徵仍可能被接受,比如基準所描述的一個範例:
『...原申請專利範圍係記載「鉛筆之一端設有橡皮擦」,雖然「筆芯」元件於形式上未記載於說明書中,但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說明書及圖式之內容瞭解鉛筆本身已單獨隱含有筆芯而沒有其他的涵義,而筆芯是達到鉛筆書寫目的為公眾所知悉的固有功能,故可以在說明書中增加筆芯元件之敘述,並將申請專利範圍修正為「鉛筆中心內含有筆芯,並於一端設有橡皮擦」。』

在「允許的增加」一節中提出幾個可以增加的內容,其中提到僅有「圖式」揭露時,仍可在沒有疑慮的情況下可以補入請求項,但同時仍應該補入說明書:
『將僅揭露於圖式而未揭露於說明書之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以文字撰寫載入原請求項中,或另形成新的請求項,若該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已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原圖式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這種修正須同時將該技術特徵或技術手段載入於說明書中。』


(4)歐洲專利中,專利名詞解釋(glossary)中提到"Claim"這個字:
Claim: Par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or specification. Defines the matter for which protection is sought in terms of technical features.

主要規範修正的法條在:歐洲專利法第123條,其中對修正(amendments)的規定中第2項:歐洲專利申請與專利的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的說明書內容。
(2)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or European patent may not be amended in such a way that it contains subject‑matter which extends beyond the content o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歐洲審查基準也清楚提到Claims揭露內容可以補入說明書,使得Claim修正可以符合被說明書支持的規定。
Part F The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Chapter IV – Claims (Art. 84 and formal requirements)
其中有關權利範圍的支持(Support for dependent claims)中提到:當特定專利標的清楚揭露於權利範圍中,但並未揭露於說明書的任何一處,可以將這些內容修正補入說明書,使得權利範圍被說明書所支持。
Where certain subject-matter is clearly disclosed in a claim of the application as filed, but is not mentioned anywhere in the description, it is permissible to amend the description so that it includes this subject-matter. Where the claim is dependent, it may suffice if it is mentioned in the description that the claim sets out a particular embodiment of the invention.

基準內涉及專利範圍的規定中寫到(引用Rule 92(2)):說明書與圖示用來解釋專利範圍
For interpretation of Art. 84 and Art. 123(2), see F-IV, 4, and H-IV, 4.4. The description and drawings are used to interpret the claims in accordance with Art. 69(1) and its Protocol on Interpretation.
Amendments made to these parts might therefore introduce matter contrary to Art. 123(3) (see H-IV, 3.1 and 3.3).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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