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5日 星期四

設計專利的優先權規定

設計專利如同發明、新型專利一般,可以主張國外、國內申請案的優先權
主張專利優先權有幾個方向:
  1. 國內優先權(引用國內前案)
    對多數國家而言,國內優先權適用的情況包括後申請案主張先申請案的優先權日,而先申請案會被撤銷;另有後申請案為前申請案的後續案,主要是指分割案,申請日可溯及前申請案的申請日。
    對美國或一些少數國家(如澳洲、紐西蘭)而言,國內優先權適用先前已提出一或多件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之後引用這一或多件臨時申請案優先權日再提出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美國後續案包括有分割案、CA案與CIP案。
  2. 國外優先權(引用相對國外案)
    這規範於巴黎公約,美國專利法35 U.S.C. 119(a)中規範美國專利申請案可以主張同一發明在外國第一申請案,期限也是12個月。請參閱http://enpan.blogspot.tw/2009/03/claim-for-foreign-priority-i.html此段不適用設計專利
    (此段有個特別要注意的,如果第一申請案在美國,之後提出PCT申請案,這樣在2007年4月1日後的申請案可以在國際階段取得超過12個月的優先權主張期限,如優先權日起30個月,但根據美國國內專利法119條規定,不能超過12個月,因此這並不適用之後再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PCT案)
  3. 國際優先權(引用PCT案)
    WIPO中有關工業設計的優先權規定可參閱海地法案第9條,工業設計的優先權主張期限是6個月
    Article 9
    If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a design is made within six months of the first deposit of the same design in a State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and if priority is claimed for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the priority date shall be that of the first deposit.
    Hague system: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hague-system.html

    根據Hague System所載的指南相關描述有:
    (1) 若設計第一申請案在WIPO海牙系統,日後其他國家的設計專利申請案可據此主張WIPO申請案的優先權;
    (2) 可主張複數優先權,主張優先權的期限以最早的那件為主;
    (3) 超過最早申請日6個月的申請案,不得主張優先權
根據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其中述及專利、商標與工業設計的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在此公約下的一百多個國家中,若有特定國家提出第一申請案(first application)後,申請人可於特定時間內提出其他成員國的申請案,並可以取得第一申請案申請日的益處,也就是可以藉此排除在此時間內該國其他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申請案的專利性阻礙。其中,這段時間對專利而言是12個月;對商標與設計專利而言,是6個月

範例:
Apple歐洲聯合設計:000748280-0006
此案主張兩個美國先申請案的優先權:29/270,887, 29/270,880
 
兩件美國設計優先權日為同一天申請日,蘋果顯然在美國案的佈局中在同一產品用不同的專利範圍(部份設計)取得專利,這也是蘋果慣用的手段:
29/270,887(公告號:D580387,申請日:Jan. 5, 2007)
這件用實線界定完整的iPhone外觀,包括圓形按鈕、弧形四角與方形顯示區域,另外有圓弧樣式的背殼

29/270,880(公告號:D558756,申請日:Jan. 5, 2007)
這件設計就是期待取得僅有外觀的設計專利,而不限定顯示區域與按鈕的形式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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