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4日 星期三

Right to be Forgotten

船過,有時可能應該可以沒有痕跡。

我有個朋友幾年前犯了一項罪名,...,已經是好幾年前的事了,不過當他自己在Google鍵入自己的名字時赫然看到自己的那件錯事,甚至還有些事情被扭曲,為此困擾不已,這種陳年往事仍然可能纏繞一個願意改錯向上的人,影響將來的生活。如果你自己用Google輸入自己的名字,不一定很多往事就重現...(登入google與沒有登入google的搜尋結果,或是使用自己電腦與公用電腦的搜尋結果可能都被Google設定有不同的結果)。


歐盟司法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4年5月13日作出一項個人可以要求Google刪除有關隱私的判決(right to be forgotten),簡單來說就是個人可以要求Google(判決將適用所有搜尋引擎才是)刪出那個連結(URL link),並無關消息來源,而是涉及搜尋引擎提供的搜尋結果。然而,強大搜尋引擎的設計所跑出的資料往往並非是設計人可以預測的,Google也無辜地表示他們並未控制搜尋引擎的資料,而是讓資料自己產生,但是畢竟這是個大目標,因此Google成為侵犯個人隱私的眾矢之的。

"An internet search engine operator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rocessing that it carries out of personal data which appear on web pages published by third parties"



確實,每個人的隱私應有被保護的權利,在網路世界也應該有被遺忘的權利,就像丟掉以前回憶(照片、日記)的那樣,如果要達到這樣的目的,搜尋引擎勢必要付出代價。如果Google要一筆筆地根據個人要求的刪除相關連結,將是一個超大的工程,如果要在搜尋引擎的條件中置入排除所有想要刪除的連結,這應該會嚴重影響搜尋的效率。說實在的,Google的搜尋效率真是驚人的高,還曾經提供一個在還沒有按下"enter"時就根據輸入的片段立即且即時提供搜尋結果的服務。

不過,很不幸地,Google的專利都是幫助人們找出陳年往事、回憶過去、或是根據個人搜尋歷史而提供搜尋結果,而不是"忘掉"一些過去不堪的事,除非來源被刪除,但Google可能已有備份,但也有專利技術顯示Google會更新此一類原來訊息被刪除的搜尋結果(Query rewriting with entity detection)。或許Google也可以尋求一下是否有技術(專利)在解決"right to be forgotten"的問題。

Google自己的專利如US8166028,就是提供使用者可以簡單搜尋到過去自己曾經評估(看過)的文件資料。

你有沒有注意過,當你使用手機中chrome瀏覽器時,會提示不少用桌上型電腦上使用Chrome的搜尋資訊,也就是說,Google把你在不同裝置的搜尋資訊整合在一起,想忘想忽略都不行。專利如US8407768,揭露一種結合各種通訊裝置資料與應用存取的資料的技術,因為使用手機或桌上型電腦的Chrome時,如果在登入Google的狀態,Google自然可以同步兩者的資訊,這就是這件專利技術的所在,經過授權的電腦資料將被整合。

反之,符合"right to be forgotten"精神的搜尋技術較常見於社群網路中,也就是有些專利如US20140095492,為了符合right to be forgotten,表示可以當使用者刪除了自己帳號時,同時也刪除所有與此帳號相關的痕跡。

我從Google Patents找到一件中國案CN103455561根據此案摘要,為了保障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提出一種控制數位儲存訊息的系統與方法,提到搜尋引擎使用蜘蛛(spider)或爬蟲(crawler)程式去收集網路資訊,一旦有資料被公佈在網路上,刪除這些資料的方式卻很複雜。但所揭示的資料儲存的技術提出一個可以自動刪除資料的程式(agent),可以根據使用者於終端刪除的資料主動刪除伺服端記憶體、快取或暫存區中已經公佈的資料。雖然這樣的技術並非複雜到可以解決搜尋引擎的問題,因為沒有解決第三方(消息來源)不刪除檔案的問題,但或許可以讓已經出現在搜尋引擎的資料慢慢消失掉。

後語:
我認為,如果法律可以規定消息來源適度地刪除有關影響個人生涯、隱私的內容,應該比較可以保障"right to be forgotten"。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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