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5日 星期五

猴子自拍照為全人類的財產!

之前討論猴子自拍的著作權(http://enpan.blogspot.tw/2014/08/blog-post_14.html)時,我覺得設計整個拍攝環境的攝影師應該具有著作權。

但是美國法院判決沒有人擁有這些照片的著作權,理由是拍攝者不是「人」。也就是說,人類的法律僅規範「人」的行為,不及於非人的生物(nonhuman),猴子的作品不能被人類的著作權所保護。

作出此裁決的調停人(regulator)認為這些作品為一個意外的結果,不是透過猴子或是攝影師的智慧所產生。

這件爭議起自Wikipedia直接引用照片並且宣稱這些照片沒有著作權,攝影師David Slater則宣稱擁有著作權而對Wikipedia提出告訴,並要求下架與侵權賠償。

其實動物產生的藝術作品也不是少見,比如讓一隻狗腳上沾了顏料走在畫布上;大象自己用鼻子拿著筆畫圖 ,Wikipedia也記載了這類藝術(http://en.wikipedia.org/wiki/Animal-made_art#.22Monkey_selfie.22_case)。

8/22/2014,美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裁決這些猴子自拍照沒有版權。

資料參考:
Wikipedia
http://www.csmonitor.com/Innovation/Tech-Culture/2014/0822/US-government-Monkey-selfies-ineligible-for-copyright
http://www.copyright.gov/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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