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0日 星期三

德國法院系統(筆記)

筆記

先前文章參考,德國專利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4.html

專利訴願:
根據實務,德國發明專利審查會把時間拉很長,過程中需要解決各種審查委員提出的疑問,當疑慮澄清後,如果有明顯先前技術,要針對技術性的核駁意見提出答辯、面詢(oral hearing)等動作,直到所有問題都解決,當可獲准專利。一件案子來往3-5次,甚至更多,是常見的情況。

如果沒有克服先前技術的情況,最終還是有個終駁(final rejection),不服即應提出訴願(appeal),由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審理。

法院系統:
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於1961建立,受德國聯邦司法院轄管,共分有29的委員會,共119位法官,算是德國最大法院之一。

德國法院組織圖:


法院系統(聯邦法院就是最高法院,這是本編依照官方圖式重新製作的):

一般法律系統:
在德國,專利侵權訴訟可以由民事法庭審理,初審就在德國境內12個地方法院之一進行,每個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都設有一個專利糾紛辦公室(specialized patent dispute chamber),每個chamber有三個專門審理專利糾紛的法官,法官不見得有科技背景,但都經驗豐富。即便有12個法院可以處理專利糾紛,但是多半都是集中在一兩個地方法院中。

對於地方法院的裁決,原告或被告都可上訴到高等地區法院(Higher Regional Court),每次爭議也由三位法官審理,但是僅審理法律議題(legal issue),也就是如其他多數國家的法律系統,真正的侵權事實是由地方法院判斷,上訴僅是討論法律問題,包括地院意見是否合法、專利權是否有效行使等。但如果有新的事實(new fact),仍會針對新事實進行審理。(美國由地院陪審團討論侵權事實,CAFC或最高法院則是對判決提出觀點,或針對專利是否有效進行判斷)

如果不服高等地區法院決定,可以繼續上訴到德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聯邦法院將同時審理專利有效性與專利侵權訴訟,也是最後一審。聯邦法院分為25個評議會(senates) ,都設有大法官,其中第10評議會(10th senate)就是審理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專門法庭,同樣是根據事實而針對下級法院的裁決作出意見但不允許有新的事實

如果下級法院已經參酌足夠的相關事實,聯邦法院即針對上訴理由進行口頭審理(oral proceeding),並可能參考口審前提出的專家證詞,一般進程約18到24個月。一般來說,聯邦法院最終判斷損害賠償是否根據事實,如果判斷下級法院並未參酌充分的事實,會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理,直到得到足夠事實。

如果是專利權有效性的爭議,最高法院除了法律意見外,更可參酌事實、證據,聯邦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被上訴或挑戰,針對專利權爭議,聯邦法院主要有三種決定:專利權不變、專利權被修改或限制,以及專利權無效。其中專利權也可能是由EPC進入德國的。

專利法院系統:
除一般法律系統外,德國於慕尼黑另設有專利專責的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專門審理專利無效訴訟(nullity action),主要是根據事實判斷專利權是否存在,其中具有法律與科技背景的法官,共5位,並設有法律背景的主持法官。

不服聯邦專利法院的決定(指專利無效訴訟),可以上訴到德國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Justice),由聯邦法院直接判決專利是否有效。但聯邦法院不會根據專利是否有效而判斷侵權與否

在德國,專利侵權訴訟與無效訴訟是兩條平行的訴訟,無效訴訟由聯邦專利法院審理,侵權訴訟則為一般司法系統進行,並不互相影響。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一般是以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作決定,但是,如果一旦專利無效訴訟開始,至少審理專利侵權的法院不會作出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決定,但仍會繼續訴訟程序。
如果,一旦專利無效訴訟已經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可以對審理侵權訴訟的法院提出動議(motion),要求暫停訴訟以待專利權確定。如果無效證據明確而清楚,且證據並未見於過去審理過程中,專利侵權訴訟可能因為專利無效訴訟進行中而停止審理,不過這類情況仍比較少見

參考資料:
http://www.boehmert.de/uploads/media/IP_China_Magazine_1_eng_01.pdf
https://www.bundespatentgericht.de/cms/
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12/German%20Patent%20Litigation%20System%20and%20Proceedings.pdf(台歐盟智慧財產權講座講義)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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