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2日 星期一

日本專利制度與各程序流程

日本專利局目前架構如下:
專利局下有幾個局處,分為策略計畫與協調、商標與客戶關係、物理光學類的專利與設計審查、機械類的專利審查、化學材料類的專利審查、電子類專利審查、訴訟與訴願等。

目前的人員有審查官、行政法官,2013年共有2800多人,最多的是專利審查官。

發明專利程序:
審查與訴願程序,專利申請案提出後,可以在三年內提出實審請求,先經形式審查,之後實際審查,若遭遇核駁,可以提出答辯與修正,直到獲准專利。
特別的是,可以參考其中黃底的步驟,未經審查的案子可以根據請求而公開,亦有18個月早期公開制度。遭遇核駁後,可以提出修正,最終核駁後,可於三個月內提出訴願程序,提出訴願後還可修正,針對訴願駁回還有一次機會答辯與修正。
如果不服訴願決定(專利未准),可以繼續上訴到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更進而可上訴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另有針對核准專利的無效程序,不論無效是否成立,都可上訴到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新型專利程序:
提出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僅會有形式審查,期間可能會因為形式不符而核駁,可以對此補正。若通過形式審查,將完成登錄與公告,之後可以請求技術報告(report of technical opinion)。

設計專利程序:
日本設計專利採實審制,先經形式審查,再經實際審查。程序如同發明專利。
審查核駁後可以答辯與修正,最終核駁後可於三個月內提出訴願程序,同樣可對訴願駁回提出答辯與修正。
設計專利獲准後,可提出無效。設計專利不准或是無效後,可以提出後續訴訟,都可上訴到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商標程序:
一旦提出商標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與實際審,同時申請案會被公開。
審查後,如被核駁,可以提出答辯意見與修正,若最終被駁回,可於三個月內提出訴願,對於訴願決定可以答辯與修正。
商標一旦獲准,將會公告在公報中,此時有兩個月可以提出異議(opposition),異議結果可能包括撤銷、與維持。
可以針對獲准商標提出無效程序(invalidation),結果可能是撤銷商標或是維持,不論異議或無效是否成立,都可上訴到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其他參考:
發明專利程序另一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9/blog-post_7.html
日本專利/新型/商標訴願程序修正: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3/blog-post_6666.html
日本專利訴願與行政訴訟:
http://enpan.blogspot.tw/2010/03/blog-post_31.html
日本訴願制度:
http://enpan.blogspot.tw/2009/10/appeal-procedure.html

資料來源:http://www.jpo.go.jp/shiryou_e/toushin_e/kenkyukai_e/pdf/annual_report2013/part5.pdf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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