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6日 星期六

歐洲專利的進步性案例討論 - 許多小改良加起來不見得具有進步性

本案提到一件歐洲專利訴願委員會(EPO boards of appeal)審定第T74/90號,這是一件1991年的訴願決定,以德文進行,不容易瞭解,不過這裡從援引此決定的後續訴願決定第T0869/04號進行討論。不過,本案是個反對先前訴願決定的訴願決定。

案號:T0869/04
涉及的法條:
1973 EPC 56(進步性)
1973 EPC 84(權利範圍))
1973 EPC 111(2)(訴願程序)
1973 EPC 123(2)(3)(修正)

系爭專利:EP01119757.1(塞浦路斯案)
揭露食物包裝與包裝方法,這是一個平面方形的包裝袋,包裝時利用上下左右等表面折向中間的部位,再利用封膠黏合,完成包裝。從圖示可以知道,大約就是巧克力的包裝,巧克力放在一張平面包裝紙的中央,四個周邊的部分就折向中心,邊緣處可以上封膠而能將巧克力密封起來。

引證前案:
D1: US-A-5 945 145

D2: US-A-2 968 396
D3: US-A-2 998 880
D4: DE-U-1 997 266
D5: US-A-3 291 377
D6: GB-A-2 337 243

案例討論:
系爭專利經歐洲專利局審查後,以不具進步性審定,申請人於是上訴歐洲訴願委員會,包括幾次修正權利範圍,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歷經三次修正(請求項1),如以下標示的粗體與刪除線的部分,顯然爭議都在封裝(sealing)的部分,包括這個封裝的部分為可剝落的、有刻痕圖案的...:


在逐一對比引證前案時,D1的圖8、15以及其中第三個實施例為最接近的先前技術,訴願委員並不同意歐洲專利局引用D1的這些最接近前案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的理由,原因是D1的第三實施例揭露了包裝週邊之一較其餘週邊更寬,而較寬的部分提供黏接包裝的用途,而且不可避免地,這也是最主要的用途,因此無法藉此認定系爭專利與封裝的功能與結構特徵一致。這是因為引證案的功能過於限定在黏接功能,無法衍生如系爭專利的功效,比如可剝落與有圖案痕跡的。

繼續,相對於系爭專利第二個實施例,爭議在細節結構,請求項1所載的第一包裝週邊寬於另一個,第二包裝週邊對折,使得較寬的部分置於較窄的週邊上。於是,訴願審查委員同意此點,而認為這個特徵可以與最近的先前技術區隔。

其餘引證前案都是對比一些細節的結構,比如D5對比了以上系爭專利的開口結構,不過就訴願委員會的判斷,顯然主要進步性的問題在於本發明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可以從D5的揭露內容以及D1的實施例中教示系爭專利範圍界定的發明。


考慮是否教示(teaching)的進步性問題,審查委員考量了D1與D5的揭露內容,審查委員認為D5揭露的輕易可開包裝的方式可以應用在D1的包裝上,其中與系爭專利的差異大概就是外觀上、細節元件關係的結構上,特別是開口的結構。

在其中爭論「進步性(inventive step)」時,專利申請人引用1991年訴願決定「T74/90」,專利申請人認為系爭專利所主張的食物包裝具有許多小小的改良,因此累積起來會產生很大效果,也同樣是用在消費者打開此包裝的開口(opening)部分,應具有進步性。


不過,訴願委員認為是否具有進步性的問題不在乎改善的大小,而是在乎改善是否為顯而易知,訴願委員也不同意申請人引用的先前訴願「T74/90」,因為是不同的議題。

本案例訴願決定書: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pdf/t040869eu1.pdf

歐洲專利訴願委員會查詢網址: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case-law-appeals/advanced-search.html

一些先前部落格文章: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6/epo-boards-of-appeal-decisions.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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