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可更換墨盒侵權告訴 - 中國上海知識產權局首案

噴墨印表機的墨盒往往是整個印表機最貴的耗材,逛一下光華商場,一堆可以補充墨水的店家,也有販售「副廠」的墨盒,這些非原廠的墨盒品質不一,而且還可能涉及專利侵權的疑慮。

這個討論僅是記錄一下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掛牌的第一件案例,
"東方網1月5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昨天是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掛牌成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法院迎來了第一波立案人群。據了解,知識 產權法院一日內共收知識產權案件材料18件,惠普發展公司狀告上海胤嘉國際貿易公司侵害其噴墨打印機墨盒產品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成為首案。市三中院收取6件 行政案件材料。..."

原告:惠普公司
被告:上海胤嘉
系爭專利:CN1193884(另一件為CN1310094,這兩件專利內容幾乎一樣!專利範圍前者較下位,有一樣的專利優先權,為同一專利家族)
專利名稱:用于喷墨打印系统的可更换墨盒

摘要:
本发明涉及一种给喷墨打印系统提供墨水的可更换墨盒。该喷墨打印系统有一安装在一扫描滑架上的容纳台。 该容纳台有一流体入口和沿该流体入口两侧延伸的一对导轨。该可更换墨盒包括一用于连接该容纳台的流体入口的流体出口。而且还包括的是一对向外延伸的导轨啮 合部。该对导轨啮合部的每个个都这样布置和排列在该可更换墨盒上,即与该对导轨的一个相啮合,且沿水平和垂直方向引导可更换墨盒进入容纳台。该对向外延伸 的导轨啮合部和该对导轨相配合,而使流体出口和流体入口对齐,在墨盒和容纳台之间建立流体连通。 

權利要求1
1.一种给喷墨打印系统提供墨水的可更换墨盒,该喷墨打印系统有一安装在一扫描滑架上的容纳台,该容纳台有一组在其背面的相应的电触点、一在其底面的流体 入口和一对沿该流体入口两侧延伸的导轨,该可更换墨盒有相对于插入方向的前端和后端,该可更换墨盒包含:

流体出口,其用于连接与相关的容纳台的流体入 口;

一组电触点,放置在前端上,其与蓄电部件电连接,该组电触点被构型成与放置在容纳台中的相应组电触点连接;

一对向外延伸的导轨啮合部,其中该对导轨啮 合部的每个都这样布置和排列,即与该对导轨的每个相啮合,以沿水平和垂直方向引导可更换墨盒进入容纳台,使流体出口和流体入口对齐,在墨盒和容纳台之间建立流体连通,使所述组的每个电触点与放置在容纳台中的所述组相应电触点的每个对齐;

位于前缘的啮合部,该啮合部配置成能啮合容纳台的对应啮合部;
位于后缘的锁定部,该锁定部配置成能啮合容纳台的对应锁定部,以便将可更换墨盒固定在容纳台上。

補充另一件CN1310094專利範圍:
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给喷墨打印系统提供墨水的可更换墨盒,该喷墨打印系统有一安装在一扫描滑架上的容纳台,该容纳台有一流体入口和一对沿该流体入口两侧延伸的导轨, 该可更换墨盒包含:

一用于连接容纳台的流体入口的流体出口

一对向外延伸的导轨啮合部,其中该对导轨啮合部的每个都这样布置和排列,即与该对导轨的一个相啮合,且沿水平和垂直方向引导可更换墨盒进入容纳台,使流体出口和流体入口对齐,在墨盒和容纳台之间建立流体连通。

看來專利範圍頗為規矩,就是可更換墨盒的主要部件,元件有「與容納台連接的流體出口」、「電觸點」、「導軌合部」以及「合部與鎖定部」,專利優先權日溯及西元2000年,反而是另一件專利CN1310094的範圍更廣。迴避的方式,我覺得就是改變「進入容納台的角度」。

後語:
從「科技產業資訊室」的報導可得到一些提出侵權告訴的標準流程:
  1. 瞭解自己的專利(本案報導為CN1193884 C,專利名稱為「用於噴墨打印系統的可更換墨盒」,優先權日是2000年1月31日,於2005年3月23日通過實體審查並公告,共有11個權利項,其中第1項是獨立項。但另有一件:CN1310094,似為進入中國後的分割案)(優先權案申請號:09/196,169疑似有誤)
  2. 發現疑似侵權物品、侵權行為(銷售、進口、製造等)
  3. 提告以前,先蒐集侵權物證據,然後「公證」
  4. 於知識產權法院提告
從簡單分析的數據顯示,惠普公司(惠普开发有限公司、惠普公司)這幾年致力於中國專利佈局,甚至也積極打擊仿冒:

另一種就是「回收」以後重製。由於這些用完即丟的耗材污染環境,除了原廠自己因為怕落到別人手中而進行回收外,確實有以環保為宗旨的全球回收計畫,包括回收印表機、電腦、墨盒、碳粉盒...。這類回收重製再賣的行為是否有侵權的問題?這...不在這裡討論。

困擾:
這裡僅報導訴訟事件,但是沒有法律意見,也不曉得如何追蹤本案後續進度與結果?多數網站都是報導新聞,但是如果侵權不成立或無理由,過程又不透明,如果不是專門的,很難從中瞭解更多。

新聞來源:
http://tech.hexun.com.tw/2015-01-05/172035391.html

資料來源: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0542


先前報導:
http://enpan.blogspot.tw/2014/12/blog-post_7.html

Ron

1 則留言:

隨身筆記 提到...

簡單的說,修理可以,重製不行;前者有權利耗盡保護。
從日本相機的案子,可以看得更精準,摘錄如下:
法院認為當可拋式相機攝影完畢並取出底片後,在社會通念上其效用已結束,將其底片安裝為重製專利品,因此認定專利權耗盡不成立。在此案件中,墨水用完後墨水匣沒有破損,其發明的本質部份,即墨水匣的特殊界面結構,沒有被破壞,因而填充墨水並不算重製專利品;拋棄式相機在替換底片時,會重置底片從底片盒拉出的狀態,其為此相機的發明本質部份,因此將認定重新安裝底片為重製專利品。兩者比較之下,可以看出法院判定專利權究竟有沒有耗盡,又或者說到底算不算重製專利品,主要是看在重置過程中是否牽涉到重置發明的本質部份。
其中有提到墨水匣的經典案例,資料很好找,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