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3日 星期二

拋棄專利之恢復

筆記

要恢復已經拋棄的專利不是難事,只要:充分的理由與費用。

但是還是有一些限制,包括專利權不及於拋棄期間的侵權行為,對於美國專利可以參考37 CFR 1.137與37 CFR 2.66。

37 CFR 1.137 Revival of abandoned application, terminated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 or lapsed patent.

已拋棄專利、已終止再審程序或是失效專利的復權:
此一章節規範了「無法避免(unavoidable)」、「非故意(unintentional)」的理由造成專利失效、何謂回覆(reply)、如何提出復權申請(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包括終權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無法復權,以及再考慮(reconsideration)等規定。

如何處理「無法避免(unavoidable)」理由?
如果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無法避免的理由下"延遲回覆專利局而造成專利權失效,可以提出復權的請願(petition),相關請願應包括:請願文、費用,以及足以說服審查委員主管(director)的無法避免理由。並應提出終權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此意義不同於重複專利的TD)。

如何處理「非故意(unintentional)」理由?
如果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非故意"延遲回覆專利局而造成專利權失效,可以提出復權的請願(petition),請願程序應提交:請願文、費用,以及足以說服查委員主管非故意理由,必要時,審查委員可以要求提出其他證據。並應提出終權聲明。

何謂回覆(reply)?
如果美國專利申請案因為未於期限內提出答辯,申請人可以考慮提出延續申請案。在1995年6月8日當日或之後的美國正式申請案,如果因為未及時答辯而造成專利被拋棄,可以提出延續審查(1.114),隨附的費用可能是領證費(如果專利是因為未繳領證費而失效)或是公開費。

終權聲明
提出任何要求回復專利權的請願時,應隨附終權聲明與費用(1.321),藉此指出何謂終權的部分,也就是拋棄核准專利在專利失效的期間的權利(a terminal part of the term of any patent granted thereon equivalent to the period of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這個期間比如:申請案失效的期間、超過申請日後20年以上的期限(針對申請案的延續案,包括再領證案)。

再考慮請求?
當接獲當局拒絕復權請願的決定後,可以在作出拒絕決定後兩個月內提出再考慮請願。

如果通知美國專利局其他國的相關申請案,或是在特定多國協議下,可能復權。


37 CFR 2.66 Revival of abandoned applications.
提出復權請願的時間應在接獲拋棄通知(notice of abandonment)後兩個月內。
即便申請人並未接獲拋棄通知,但申請人應有義務每六個月檢查專利狀態。

相關非故意、無法避免的理由比如是「未接獲USPTO通知(OA、拋棄通知、核准通知、領證通知等)」。核准通知後3年無法復權。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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