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1日 星期五

蘋果D618677再審無效決定 - 涉及優先權、新穎性與進步性討論

蘋果經典設計專利D618677為對Samsung勝訴很重要的專利之一。
蘋果三星第一波訴訟CAFC決定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afc.html

8/5/2/2015再審決定"延續案"優先權無效,又因為延續案優先權無效而被自己的前設計打到,D618677為其iPhone 3G的正面面板外觀,相關資訊可參考先前討論:

蘋果設計專利案例筆記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blog-post_9.html

但是這個經典遭遇不少障礙:iPhone4/4S的設計有前案?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6/iphone44s.html

"有圓角的方形面板"的iPhone/iPad視覺特徵似非Apple的專利

http://enpan.blogspot.tw/2013/08/iphoneipadapple.html


'677案資訊顯示其於2008年申請,為29/282834(2007)的分割案、為29/270888(2007)的延續案。

這件專利在美國再審無效審理中(90/012,884),其中除了提出先前技術外,更有優先權案無法支持'677外觀特徵的問題。

29/282834

29/270888

案件討論:

優先權討論:
延續案優先權主張駁回:
如上所述,2008年申請的'677案主張了2007年的29/282834、29/270888兩件延續案優先權,但被駁回主張,理由是:系爭案的外觀特徵並未揭示於優先權案中,如以下摘錄再審案決定的畫面,再審決定說明,最右者為系爭案,其正面被半透明黑表面所覆蓋,其虛線顯示排除了圓形「home鍵」,但包括了膠囊狀的揚聲孔。

這個設計被認為不同於其主張優先權的前案,因此違反35U.S.C.112第1段,於是撤銷優先權主張。


先看'677案的外觀特徵,有平面前面板、有圓角的方形外框,以及有尖角方形內框,加上各個部件之間的空間關係,如間隔、喇叭、按鍵的位置。虛線的用途在於:繪出設計的邊界、繪出設計內部的邊界,以及表示環境等不主張權利的環境物件。

審查委員在解釋此設計專利範圍時,認為有實線界定設計面板的周圍,虛線顯示在外框,界定環境物件,非專利範圍,其中圓圈(home鍵)周圍也是虛線,藉此界定圓圈範圍(編按:意指,這部分虛線還是界定了一個圓圈範圍,並沒有排除圓形的按鍵設計,與畫實線沒有差別)


'677案被認為與29/332683(D618678)重複專利:D618678

新穎性與進步性討論:

一旦失去延續案的優先權的庇護,接踵而來的就是冒出一堆先前技術。

(日期以及所引用102(a)(b)(e)等法條可以注意一下)
'677案(申請日:2008年11月18日;公告日:2010年6月29日)優先權(原優先權前案申請日分別為:2007年7月30日2007年1月5日)被撤銷還不會影響專利權,但是卻因為申請日不能引用一年前的優先權日而產生「先前技術」的阻礙:
  • D602014D618204即成為有效的102(e)先前技術(申請日較系爭案為早);
  • D546313則為102(b)先前技術(申請日與公告日都較系爭案為早)(102(b)適用申請日前超過一年的前案);
  • D577703D562285則適用102(a)、102(e)的先前技術(申請日與公開日都較早,但非超過一年);
  • D543183則為102(b)先前技術(申請日與公告日都較系爭案為早,且超過系爭案申請日一年)。
D602014(Apple Inc.,申請日:2007年8月31日;公告日:2009年10月13日


D618204(Apple Inc.,申請日:2007年6月27日;公告日:2010年6月22日


D546313(LG Electronics, Inc.,申請日:2006年3月9日;公告日:2007年7月10日



D577703(Samsung Electronics Co.,申請日:2007年9月28日;公告日:2008年9月30日



D562285(LG Electronics, Inc.,申請日:2007年1月16日;公告日:2008年2月19日



D543183(LG Electronics, Inc.,申請日:2006年2月27日;公告日:2007年5月22日


新穎性、進步性:

D546313為以103核駁前案,雖不同,但是認為系爭案範圍為顯而易見,顯然就是針對圓角方形、圓形按鈕的面板外觀。


審查委員的比對:

'703案也是103核駁引證案,同樣也是承認與'677不同,但是在每個元件特徵上都還比對的到。

另有個特別的先前日本設計案:JPD1204221,十分特別地揭露了iPhone的面板,只要拆掉下半部按鍵,就是iPhone了!
JPD1204221(這是2003年Toshiba申請的意匠,檔案備份:https://app.box.com/s/b21ta18lyswy3545h2z8zru0bs0rtcdj

審查委員比對:



審查委員為了證明"顯而易見",把一些先前技術加加減減組合一番,如下截圖,將左邊的圖組合後,可以形成右方的圖,這是委員會的論點:

有關102的議題,外觀是否一致就一翻兩瞪眼,如下,各位也可以從以上各102前案來比對:

同一專利權人的議題,從以上引證前案來看,'014與'204都為Apple Inc.的設計專利,審查委員的意思是,兩者與'677案不同,但是只要表示37CFR1.132兩者為同一發明人即可以克服:

審查委員教了四招克服這類前案的方法:

法條參考:


'677專利被駁回。自然,蘋果應該會繼續答辯與上訴才是!

my two cents:
  1. 一個產品推出時驚為天人,連帶也影響了大家對"精簡設計"的偏好,但相關設計專利顯然因為"沒有裝飾性特徵"就變得"範圍過廣",專利在USPTO獲准算是"偏好"。
  2. 反過來想,"整體外觀表現"應為設計專利視覺判斷的依據,如果就各個邊邊角角都拿來比對,顯然對iPhone外觀設計不是太公平,在他之前應沒有人會想到這麼簡單,這也是一種想法,視覺上,不容易從'313案"顯而易見"系爭案才是
    v. 
  3. 一旦優先權主張無效,連自己認為可以主張優先權的"母案"都會成為自己的先前技術,這一般是指延續案的情況。
  4. 已經完成發明的申請案還是要"盡量早"提出申請,這件案例看出,只在一年內,就跑出一大堆類似的案子。
  5. 善用Provisional Application。
  6. 延續案(如CA, DIV, CIP)、優先權等這些可以主張先前申請日好處的措施還是要小心,一旦優先權無效,排山倒海的前案都會冒出來。
  7. 設計案還是一個難以捉摸的東西(本部落格已經討論不少)。
  8. 以上討論仍然適用發明專利,小心後續案加的新東西,難保不會被"訴訟"挑戰。

新聞參考:http://www.theverge.com/2015/8/18/9171661/apple-samsung-patent-trial-damages
再審決定備份:https://app.box.com/s/8zmlvjh35uu1jwz7rthkmbo6n7el8v1h
再審理由備份:https://app.box.com/s/2wkph0xn0z3womzc5gqg5bpsty4e1zau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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