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8日 星期二

緩兵之計?三星同意付款,但仍有變數 - '915, D'677專利無效討論

11.19.2015 CAFC否決三星要求聯席法官重審「繳付'915專利侵權賠償金」的請願後,即便三星應有上訴(成功)機會(最高法院),理由至少包括'915專利US 7,844,915在USPTO再審程序中被判無效,另一設計案D'677(USD618,677)也遭遇再審初審核駁。但是,三星卻在日前(12/3/2015)與蘋果發出共同聲明("JOINT CASE MANAGEMENT STATEMENT"),願意繳付5億4千8百萬美元的賠償金額。

https://zh.scribd.com/doc/292147152/Apple-v-Samsung-December-2015
Apple Inc.聲明:

Samsung聲明,但仍提到'915狀態,有機會還是會把錢要回的:


不過,這可能是緩兵之計,如此甘願似乎不像是三星的作風,至少FOSS Patents認為Samsung保留了上訴與補償的權利。畢竟'915專利已經遭受到無效的挑戰,後續還有故事。

可參考先前報導:
'915專利關聯2012年蘋果公司對三星勝訴的賠償: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applesamsung.html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9/915ptab.html('915專利進入PTAB)
http://enpan.blogspot.tw/2014/12/915-ptab.html(PTAB審定)

蘋果三星第一波訴訟CAFC決定(包括這波訴訟整理):
http://enpan.blogspot.tw/2015/05/cafc.html

這筆值得注意的賠償金額(Apple v. Samsung):
http://enpan.blogspot.tw/2013/11/blog-post_1221.html
("為Samsung認為這個金額多數來自US7,844,915(915案)的侵權賠償")

更新'915(control no. 90/012,332)專利目前狀態:
經PTAB在2014年9月對'915專利作出核駁決定之後,蘋果公司在2/9/2015提出復審請求(request for rehearing),斟酌在'915中對於多點觸控的技術討論,但於9/24/2015駁回請求,蘋果公司於是決定上訴CAFC(11/23/2015)。下次討論大概就是CAFC案例討論。

(updated on Dec. 8, 2015)
第一波勝訴的其中之一專利D'677(USD618,677)於無效再審程序中初判駁回:
(這部分曾經討論過:http://enpan.blogspot.tw/2015/08/d618677.html

5/31/2013被提出再審(ex parte reexamination),當時請願人提出的先前技術:

再審請願人提出前案(IDS)很多...:

再審請願人解釋專利範圍:

設計專利比對專利範圍,就是比圖:
D'677 v. JP D1241638

D'677 v. JP D1009317

8/5/2015再審初審決定,專利被駁回:

再審Reexamination non-Final action:
(1)首先,先駁回D'677主張前申請案優先權,認為無法主張D581,922或D558,758的優先權日,理由當然是後申請案的技術特徵並未揭露於欲主張優先權的前申請暗中,USPTO作出以下比對:左、中為先申請案,右圖為D'677,因為審查委員認為D'677整個前面板沒有如前申請案有分色的面板將喇叭、按鍵區域隔開,認為不滿足112的後申請案揭露規定。

(2)如果失去優先權,問題就大了,D'677申請日在2008年11月18日;前母案D'922與D'758申請日分別為2007年7月30日2007年1月5日,這樣審查委員就以102(e)駁回專利。

(3)另又引用LG的設計案D546,313(申請日:2006年3月9日;公開日:2007年7月10日)作為102(b)的引證案。

(4)引用D577,703與D562,285,認為D'677不符102(a)與102(e)。

(5)引用D543,183不符102(b)規定。

以上細節可以參考過去報導:http://enpan.blogspot.tw/2015/08/d618677.html

my two cents:
當蘋果面對一系列專利無效的問題時,其實應該也沒有減損其以設計起家的企業形象,只是不能一直說別人是copycat,或是,找個藉口說,用「極簡(表示元件少)」的設計理念確實很棒,但是卻無法擔保專利有效,至少3C大國日本有更多先前技藝是老美所刻意忽視的。

另外,設計專利的延續申請案(DIV, CA)應該要小心,不像發明專利用文字還看的容易,圖面比對比較主觀,是否能主張先前申請案的優先權(一旦無法主張優先權,一堆先前技術就會冒出來),申請人要小心確認是否後申請案的每個設計特徵都已經揭示在母案未主張專利的部分。

資訊參考:
http://www.fosspatents.com/2015/12/samsung-announces-payment-of-548.html

新聞:
http://www.engadget.com/2015/12/04/samsung-apple-settlement/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5/07/vasudevan-software-inc-v-microstrategy.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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