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4日 星期日

品牌運動鞋之爭 - 設計專利侵權討論

這個品牌家裡也有,搭著路跑、輕鬆走的風潮竄起的品牌:Skechers,鞋子的樣式確實很有看頭,卻也惹到了運動品牌大廠,至少有這次的提告的Nike,前次是Adidas。這回主角看來是「Nike Flyknit」,宣稱相關設計專利被仿冒了。

Adidas v. Skechers (http://enpan.blogspot.tw/2016/01/adidasskecherstrade-dress.html) updated on Jan. 29, 2016

Nike Inc. v. Skechers USA Inc.
案件資訊:
提訴時間:1/4/2016
原告:Nike Inc.
被告:Skechers USA Inc.
法院:DISTRICT OF OREGON PORTLAND DIVISION
系爭專利:
D696,853; D700,423; and D707,032, each titled “Shoe Upper,”
D723,772; D723,781; D723,783; D725,356; and D725,359, each titled “Shoe Sole
被告侵權物:
Skechers’ Burst, Women’s Flex Appeal, Men’s Flex Advantage, Girl’s Skech Appeal, and Boy’s Flex Advantage shoes

Skechers.com


被告Skechers系列:Burst


被告的Skechers系列:Flex Advantage


宣稱被仿冒的Nike Flyknit:


Nike主張Skechers侵犯8件設計專利,如下:
D696,853




D700,423

D707,032

D723,772

D723,781

D723,783

D725,356

D725,359


表列(截自訴狀):


從設計專利來看,多是部分設計,就看一些小細節,對此,應該仍會考量整體視覺上是否有混淆,就現行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原則,大約就是:

  1. 討論何謂設計的新穎特徵(比對先前技術)。
  2. 以一般觀察者的眼光判斷被告產品外觀是否涵蓋設計之整體視覺(包括功能性與裝飾性特徵)中的新穎特徵,會不會混淆(或被欺騙)算是一個主流判斷基準。

判斷上,訴狀中已經有很好的整理(僅列出一些):
'853 v. Burst系列:


'423 v. Burst系列:


'772 v. Flex系列:


'781 v. Flex系列:


'359 v. Flex系列:


就我短淺的眼光看來,有像,有不像的,這自然還應考量當中專利的新穎特徵,還有,原告自然會將對自己有利的畫面呈現出來,但設計專利是由不只兩張圖面作為主張範圍,如果我自己,就有可能有別種視覺差異了。舉個範例(產品圖示截自skechers.com):

Nike '772設計專利的後鞋跟:


Skechers的Men's Flex Advantage的後鞋跟:


判斷一:鞋後跟蠻像的。

但專利不只是鞋後跟,還有側面,'772的側面:


Flex Advantage的側面:


判斷二:側面曲線類似,但整體不像。

鞋底整體立體面比對,'772的立體圖:


Flex Advantage的立體圖:


判斷三:立體圖看來曲線類似,但是鞋頭與鞋底的凹槽細節不同。

'772的鞋頭正面:


Flex Advantage的正面:
(skechers.com沒有正面圖,本圖片來源:ebay.com)

判斷四:正面差異頗大。

'772的俯視圖:


Flex Advantage的俯視圖:

鞋底為白色,不容易看,用另一雙:


判斷五:以俯視看到的鞋底齒狀結構,兩者頗相像。

就我的判斷是,雖然有幾個角度十分相像,有構成侵權的可能,但是如果設計專利是所有圖說的整體,那就有不侵權的可能。

另外來看一下'781鞋底的圖案,這個有趣,也是部分設計,其中似乎有個大小框的刻痕。

其中主張部分為:


Flex Advantage的鞋底花紋:


判斷六:鞋底花紋差異不小,視覺上應該沒有混淆的問題,。

講得很模糊,這也是避免給各位誤導,以上只是我的看法。

Nike提的訴狀:


my two cents:
Skechers面對的問題,也是一些企業(產品)想要進入美國市場的門檻,熬過這些阻力後,才有可能生存下去。

對於主要產品線的專利佈局,特別是設計專利,可以學習Nike, Apple等的,都有不少收穫。

運動鞋,品牌的價值十分鮮明,我感覺,甚至比手機還有品牌意識,買什麼鞋,那個mark比樣子還重要,當然,隨著科技的應用,鞋子也逐漸有科技感,但鞋子的品牌還是整個設計外觀所支撐,至少目前為止,多數人買鞋看鞋還是看牌子,功能性其次,且每個鞋廠各有擅長與客層。

不過,當名牌價值過高(我覺得Nike太貴),價格成為一般消費者的購買重要參考,這時給了小廠機會,這個提告,絕對不是因為Nike覺得品牌形象被影響,因為我覺得消費者應該不是因為外觀混淆才買次品牌的,是價格,所以...這種訴訟就當是"雙方的"廣告好了。

本案應會追蹤下去,看看運動鞋的細節特徵設計專利的判斷標準。

其他補充:
設計專利侵權判斷標準討論:
http://enpan.blogspot.tw/2016/01/1871-gorham-v-white-supreme-court-1871.html

新聞來源:
http://www.bizjournals.com/portland/blog/threads_and_laces/2016/01/nike-sues-skechers-for-infringing-on-eight-of-its.html?ana=twt
http://www.complex.com/sneakers/2016/01/nike-suing-sketchers-patent-infringement

Ron

1 則留言:

JackYang 提到...

題外話
Adidas的boost系列賣太好了...
如果版主穿過boost系列,您就知道為什麼nike被打很慘了 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