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 星期四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的損害賠償討論 - Halo v. Pulse (June 13, 2016, Supreme Court)

本篇討論專利制度最重要的一個環節 -- 損害賠償(damage),損害賠償(懲罰仿冒)與促進創新需要平衡點,於是就創造出一些遊戲規則、判斷方法,本案例Halo v. Pulse關於美國最高法院給予專利權人更多主張損害賠償的彈性,美國專利法損害賠償規定在35 U.S.C. 284,可參考部落格文章:http://enpan.blogspot.tw/2012/04/blog-post_11.html(請求損害賠償的規定)。

此案例涉及的前例如:
Octane Fitness v. Icon Health (Supreme Court 2014),其中討論35 U.S.C. 285中訴訟費用的例外情事,可參考過去報導:http://enpan.blogspot.tw/2014/05/octane-fitness-v-icon-health-supreme.html

蓄意侵權的判決 - 有關豁免主張 - In re Seagate Technology, LLC, (Fed. Cir. 2007)案例討論(http://enpan.blogspot.tw/2015/01/in-re-seagate-technology-llc-fed-cir.html),在Seagate案例中可得到蓄意侵權的要件:蓄意侵權應由疑似侵權者證明有「客觀的不在乎(輕忽)(objective recklessness)」的事實。(編按,似乎翻為"不在乎"比較可以反映所謂的"故意")

基本上,損害賠償的認定本來就是個複雜的步驟,過去有許多案例討論,侵權判斷本身都有主觀認定的問題,更遑論損害賠償費用判斷,其中主要還是在於法院法官的主觀判斷(裁量權),加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損害賠償的起算點、金額與加罰倍數,也就是侵權被告何時得知有系爭專利的存在?是否成立蓄意侵害?是否嚴重到可以加強損害賠償(enhanced damage)的程度?

HALO ELECTRONICS, INC. v. PULSE ELECTRONICS, INC., ET AL.案例討論:

賠償判斷: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法官認定(裁量權)損害賠償時最高可增至3倍,對此,CAFC係採用兩部分測試法("Seagate test"),第一,專利權人應明確證明被告侵權者有侵權的客觀事實,以及第二,專利權人應明確證明被告侵權者已知其侵權的風險。

但是這個測試法被最高法院駁回,認為與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相左。

在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規定賠償金可達3倍的"加強損害賠償"規定是在1793年的專利法確立的,之後在歷次修法這都成為爭點之一,不過都仍存在法條內,直到CAFC於2007年作出的"Seagate"案中的兩部分測試法,即成為目前法律上判斷是否要適用284條中加強損害賠償的判斷依據。

根據CAFC前例,判斷加強損害賠償時,先看被告侵權者是否有如Seagate test中第一步中的客觀輕忽的證據,之後依照主觀的知識判斷是否加強損害賠償。

歷史:
在本案中,專利權人HaloPulse提告,專利涉及一種電子封裝的技術,Halo在2002年提出侵權告訴前,曾發信通知可提供專利授權,但被告的工程師認為Halo的專利無效,Pulse即繼續販售被告侵權物。

在2007年,HaloPulse提告,地院陪審團判斷侵權成立,且有極高機率為蓄意侵權,地院法官則認為侵權成立,但並不構成蓄意侵權,因為被告並不滿足客觀的不在乎(輕忽)(objective recklessness)。本案經上訴後,CAFC同意地院裁決。

最高法院意見:
不論是以上述"Seagate test"兩部分測試用在284條或285條,最高法院都否決,認為只要證明被告侵權者為「主觀惡意(subjective bad faith)」,就足以作出損害賠償。(細節則仍屬於法院裁量權)同理,只要證明被告侵權者有「主觀蓄意(subjective willfulness,故意或知悉)」,即可判斷加強損害賠償,而不需要確認侵權行為是否為客觀輕忽(objectively recklessness)。


在以上考量下,除非可以證明有客觀的不在乎(輕忽),原則上法院(地方法院判斷賠償時)不會判為加強賠償,但客觀的輕忽也非加強賠償的要件,當侵權者為蓄意(故意或知悉)時,不論是否有輕忽,仍可判為加強賠償(可達三倍賠償金)。

結論:
美國專利法第284條賦予地方法院有加強損害賠償的裁量權,最高法院認為,前述"Seagate test"不當限縮了地方法院的裁量權,於是,因為本案Halo v. Pulse(還有另一案Stryker Sales Corporation v. Zimmer, Inc.)是依照"Seagate test"作出的判決,因此撤銷判決,並發回重審。


my two cents:
編者:雖各級法院對於某些判斷有不同的意見,但是整體上,每一級法院的判斷都有參考價值,畢竟每件訴訟都有獨特的爭議點、證據與事實,因此,各級法院的判斷不是一級否認一級的表面結果而已,其中都有特別的判斷邏輯與依據,值得整體來看。

例如,最高法院判決引述CAFC的"Seagate"判決,認為構成加強損害賠償要先證明被告為「蓄意侵權(willful infringement)」,其中有兩個客觀因素(值得參考):

(1)專利權人應清楚提出侵權行為的高度客觀證據,不用考慮侵權者的心態。
"First, “a patentee must show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that the infringer acted despite an objectively high likelihood that its actions constituted infringement of a valid patent,”without regard to “[t]he state of mind of the accused infringer.”"

(2)當建立被告客觀的輕忽(objective recklessness)後,專利權人應清楚證明被告明顯已知侵權的風險,以上兩個條件成立後,法院(指地方法院)可以裁量是否判決加強損害賠償。
"Second, after establishing objective recklessness, a patentee must show—again by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that the risk of infringement “was either known or so obvious that it should have been known to the accused infringer.” Seagate, 497 F. 3d, at 1371. Only when both steps have been satisfied can the district court proceed to consider whether to exercise its discretion to award enhanced damages."

Patently-O作者舉出多位法官同意地方法院判斷損害賠償時對以下判斷具有其裁量權,都算統一見解,值得參考:
(1)得知專利的存在不足以構成蓄意侵權。
(2)沒有取得律師諮詢並不能證明被告客觀的輕忽/不在乎/不顧後果(recklessness)。
(3)所謂「加強賠償」並非用以補償專利權人、侵權賠償,或是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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