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8日 星期二

德國專利訴訟中的修正筆記

筆記來源:
文章一:http://patentblog.kluweriplaw.com/2010/12/30/restriction-of-patent-claims-in-german-infringement-proceedings/

文章二:http://patentblog.kluweriplaw.com/2010/09/30/of-mice-and-elephants/?_ga=2.234906433.1909054939.1511831266-1432257240.1511430954

本篇是在找相關修正資料的時候發現的文章,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在德國進行專利侵權的訴訟程序中,如果同時又有專利無效訴訟,怎麼辦?」,是不錯的議題。

大家已知,專利侵權訴訟是基於一個有效的專利範圍,如果專利範圍在另一個平行的無效訴訟中被修改,變得不是原本公告獲准的專利範圍,根據德國聯邦法院(German Federal Court,德文是:Bundesgerichtshof,簡稱BGH)的議決,也獲得杜塞爾多夫上訴法院(Duesseldorf Court of Appeal)的確認,重點一:即便在無效法庭的上訴程序中,還讓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修改專利範圍

如此,即便程序還懸宕在無效法庭上,仍讓專利權人可以依照被修改(限縮,比原本獲准較寬的範圍更窄的範圍)的專利範圍提出侵權告訴

所述較為限縮的專利範圍應該是在無效法庭的審理中所修改的,是否原本的專利侵權訴訟要等待無效法庭的專利有效性決定?

本文(文章一)提到,德國專利訴訟實務上,通常使用較為嚴謹的標準,也就會等待無效法庭的決定,如果無效審理中的專利沒有合理的理由可以維持專利權(反過來說,就是無效訴訟出現厲害的無效理由或是先前技術),專利侵權訴訟就會被擱置

在專利侵權審理中,即便專利權人以較為限縮的專利範圍提出告訴,侵權訴訟法庭仍會確認是否這樣的範圍會被無效程序認同

再來是「解釋專利範圍」,即便申請專利範圍文字沒變,對於專利權人而言,在侵權訴訟中專利範圍解釋可能會與無效程序不同,合理可知,在侵權訴訟中會解釋較廣範圍(大象),在無效訴訟中又會以較為限制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老鼠),以確保專利權。這個衝突問題,可見於文章二。

第二篇文章(文章二)討論德國聯邦法院怎麼解決專利權人在此雙軌制法院系統(bifurcated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的兩個法庭提出不同的專利範圍解釋的問題!

這裡提到在德國法院判例中,已經建立在侵權訴訟與無效程序的專利範圍解釋必須一致的原則,就是從制度面解決,重點二:德國聯邦法院(BGH)同時為侵權訴訟與無效訴訟的上訴法院

在無效訴訟時,上訴BGH一般可被允許,但在侵權訴訟中,需要被上訴法院或是BGH同意才行。這個問題也經過修法解決,當爭議涉及專利範圍解釋的差異:兩個法庭有不同的解釋,如此,兩個法院將允許上訴請求。上訴決定如果是基於錯誤的專利範圍解釋,將不允許上訴。

重點三:只要在無效訴訟中有足以成功的期待,德國聯邦法院(BGH)將同意擱置侵權訴訟,等待無效決定

重點四:德國聯邦法院同意在與無效法庭中解釋專利範圍不同時,可以無效訴訟中修改後(較窄)的專利範圍繼續專利侵權訴訟程序

重點五:如果無效法庭決定可維持專利權的專利範圍與侵權訴訟結果所依據的專利範圍不一致(不協調),BGH將駁回侵權訴訟決定,或是發回依照無效法庭決定的範圍重審

my two cents:
從本篇來看,雖然我沒有實務經驗,但可知道在德國面對侵權訴訟時,其雙軌制(bifurcated litigation system)讓被告可以另外提起無效訴訟,應該可以有效延宕侵權訴訟程序。

另外,也不容許專利權人在兩個法院有不同的態度,兩邊解釋專利範圍上訴到聯邦法院後將趨於一致。

其他參考資料:
德國法院系統(筆記)(http://enpan.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10.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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