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USPTO重申自己明確性的標準 - Ex Parte McAward

Ex Parte McAward USPTO有註記的案例 - Appeal 2015-006416,在此案例中,USPTO/PTAB重申自己明確性的標準,而且與法院的標準(案例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不一定是一樣的。


Ex Parte McAward案件資訊:
專利申請號:13/435,655
公開號:US 20130255798
訴願號:Appeal 2015-006416
專利申請人: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本案緣起11/7/2014接獲USPTO終駁意見,理由是Claims 1-20不符35 U.S.C. § 112(b),Claims 1-7, 10-20不符35 U.S.C. § 103(a)(pre-AIA)。


本案在USPTO的檔案(包括Final OA、Appeal與進入RCE):https://app.box.com/s/mqr8dyktyajh482sw2ezcvjbjkug8qs2

系爭案關於一種漏水偵測器,其中有漏水偵測器、自動水閥與電路,當偵測到漏水情況,將自動關閉水閥,偵測器可以與外部警報器通訊。


系爭案請求項1:


根據USPTO審查意見,認為請求項1中(如以下摘錄)不明確,讓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無法判斷其專利範圍(metes and bounds),因為其中沒有任何裝置或系統的結構讓這個裝置可以"configured to"執行其中功能。

"configured to be reliably installed by an untrained installer or a homeowner and to not require the services of a plumber or electrician to perform installation, thereby permitting widespread and cost effective adoption"

申請人的答辯是,認為這段話沒有需要特別的知識或工具就可以執行,就如花園軟管連接器或家用牆壁插座,可用以瞭解這段設定("configuration")。

明確性:

關於專利範圍的「明確性(definiteness,35 U.S.C. § 112(b))」的要求如下摘錄,算是基本定義,「專利明確性的要件」就是保護專利權人應有的權利外,更告訴公眾仍然開放的範圍,而且明確到不需要太多知識取輔助瞭解。如果專利範圍不明確,就無法達到這樣,讓專利權人知道被保護的範圍,以及也無法讓公眾瞭解可以迴避的開放之處。


然而,USPTO在審查期間就擔負專利範圍是否明確的把關者,因此,需要先判斷專利範圍,不僅根據專利範圍中的用語,還要根據說明書內容而以合理而最廣的方式(BRI)解釋範圍,這主要是來自案例Phillips v. A WH Corp., 415 F.3d 1303, 1316 (Fed. Cir. 2005) (en bane)的指示。

因此,何謂明確性?就是,以合理而最廣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時,來看範圍的邊界是否明確,當參考說明書內容判斷專利範圍中用語不明確,這就建立不明確的初步印象("prima facie case of indefiniteness")。案例為In re Packard, 751F.3d1307, 1310 (Fed. Cir. 2014)。

當USPTO作為初步把關後(審查委員需要與申請人互動達到明確性/專利性標準,申請人仍有修正的彈性),專利一旦核准,接下去面對訴訟而需要解釋專利範圍,這時法官擔任第二次明確性的把關,而這時法官面對的是已經固定下來的專利範圍,並參照請求項內容、說明書、審查歷史等證據,以合理而最廣的方式解釋專利範圍。

然而,USPTO/PTAB對於明確性的標準與法院並不需一致,如以下摘錄法院對明確性的態度,因為角色不同,因此標準也不會一致。當USPTO/PTAB採取較嚴格的標準而准予專利後,法院就相對不需要這麼嚴格的標準,相對是比較原則性的要求,如Nautilus案。



針對Nautilus
第一次判決中,CAFC的態度是如果請求項的範圍根據說明書內容與審查歷史(內部證據)都無法讓相關技術人員了解發明的範疇,才可以因為不明確而無效專利;另一個主要態度是,除非是權利範圍有無法解決的模糊(insolubly ambiguous)否則在權利範圍可以經得起解釋時(可以被解釋時),不能排除具有明確性的可能。

經最高法院原則指示後,第二次CAFC判決CAFC根據最高法院提出的明確性標準(最高法院認為並未提出新的標準,而是回歸過去長久使用的標準)修改判斷標準,針對"reasonable certainty"的判斷標準,考量何謂「通知相關領域技術人員該專利範疇」的意義後,(1)參考內部證據;(2)參考系爭專利再審程序中的敘述,認為Biosig請求項範圍已經合理而明確地告知相關領域技術人員發明的範疇

相關案例:
最高法院對明確性的態度 - 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http://enpan.blogspot.tw/2014/06/nautilus-inc-v-biosig-instruments-inc.html
CAFC第二次對Nautilus v. Biosig作出判決(April 27, 2015)(http://enpan.blogspot.tw/2015/12/cafcnautilus-v-biosigapril-27-2015.html


回到本案例

當USPTO審查委員認定系爭案請求項1中 "... configured to be reliably installed by an untrained installer or a homeowner and to not require the services of a plumber or electrician to perform installation, thereby permitting widespread and cost effective adoption." 不明確,因為說明書並未給予足夠的內容支持。

並且,這段內容是以「功能」來界定漏水偵測,缺乏結構特徵,即便系爭案申請人主張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但是說明書並未明確支持的描述("when read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ation, fails to further clearly define the structure encompassed by the limitation")。

PTAB在此訴願案中,用了不小篇幅解釋何謂明確性,也列舉系爭案說明書內容,證明無法支持專利範圍的明確性,甚至在假設說明書有支持的情況,仍讓相關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得知發明的邊界。


訴願決定:專利範圍中"configured to"這段描述,參考說明書內容且在最廣且合理的解釋下,為模糊而不明確,使得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無法從請求項內容辨別出專利範圍。

"we agree with the Examiner that the claimed "configured" limitation, under the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when read in light of the Specification, is vague and unclear, and a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would not be able to discern the metes and bounds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in light of this claim language."

[本篇忽略103議題]

本案訴願決定確認系爭案因為不符112(b)與103(a)不予專利。專利申請人回到原來審查程序,提出修正與RCE,這回修正專利範圍,將爭議中的段落刪除,重新詮釋專利範圍,接著就...再看看。


Ex Parte McAward案USPTO檔案:
https://www.uspto.gov/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Ex%20parte%20McAward%202017_08_25.pdf
(備份:https://app.box.com/s/ns5bplbri7n5ujl2cbx50kog78beyk7c

my two cents:
本次討論的系爭案發明企圖提供一個「未經訓練的一般人」在「不用特殊工具」下可以安裝的漏水偵測裝置,這個「發明動機」可能可以作為「行銷廣告用語」,吸引消費者注意,但是在取得專利的要件下,仍是需要描述出技術內容,劃定一個技術範圍,因此仍不能排除「技術描述」的正面表述,頂多輔以一些功能描述,但需要避免僅是「不明確的廣告用語」。


一些報導:
http://www.patentdocs.org/2017/08/in-re-mcaward-ptab-2017.html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