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 星期三

新事項(new matter)筆記

專利制度有幾個「天條」,幾乎是普世價值,例如:新穎性、進步性規定,還有一個是「修正不得加入新事項(new matter,台灣是用新事項,中國是用...好像沒有固定的用詞)」的規定,因為是天條,原則上各國規定都是一致的,以下僅筆記台、大、美、歐的規定。

新事項一般來說,是在修正時的爭議,「為了公平起見」,專利申請案一旦提出後,內容原則上就被鎖住,因此之後修正/修改、更正,都是嚴格限定不得加入新事項(new matter)。

所謂新事物/新事項/new matter,是審查委員認定,也就是可以從審查法規來看。

[+] 台灣:專利法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六章「修正」中「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
  • 審查修正時,在審查各種專利要件前,要看是否有產生「新事項」。
  • 修正的結果「不得增加其所未揭露之事項,亦即不得增加新事項(new matter)」。
  • 判斷是否有新事項,是比較「修正後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
  • 所述「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指
    申請當日已明確記載(明顯呈現)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包括優先權證明文件)中之全部事項,或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記載事項能直接且無歧異(directly and unambiguously)得知者。」。(因此,修正仍有彈性,只是不得加入新事項)
  • 修正後之事項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範圍者,包括非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明確記載之事項(例如相反的或增加的事項),以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能自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記載之事項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即可判斷為引進了新事項
  • 「補充先前技術文獻」不算是加入新事項:「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雖已引述特定先前技術文獻,但未詳細敘述該文獻內容時,補充敘述該文獻的詳細內容,不構成引進新事項。」(4.1.3 先前技術)
  • 「無歧異的功效闡明」不算是加入新事項:「若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已明確揭露發明的結構、操作及功能等技術內容,雖未提及或未充分提及功效,若能經由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該結構、操作及功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該功效之闡明亦不構成新事項。」(4.1.4.3 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 「修正時藉引進新的實驗數據以證明其功效,屬新事項」:「新的實驗數據已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故屬新事項。」

[+] 中國:
  • 修正應以「基礎的文本」為準。
  • 審查過程中,不允許申請人通過修改相對於中國的申請日而保留援引加入的項目或部分
  • 申請人主動修改應於申請日後兩個月內提出修改,而審查委員會審查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 不論申請人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屬於主動修改還是針對通知書指出的缺陷進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 不允許說明書中刪除某些內容而導致修改後的說明書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相關規定(審查指南)]
1.2.15.1.2审查依据的文本
...
作为审查基础的文本以审查基础声明中指明的为准。审查基础声明包括:进入国家阶段时在进入声明规定栏目中的指明,以及进入国家阶段之后在规定期限内以补充声明的形式对审查基础的补充指明。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并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已经重新确定了相对于中国的国际申请日,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者部分应当是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部分。审查过程中,不允许申请人通过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而保留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
对于国际阶段的修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时未指明作为审查基础的, 或者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不作为审查的基础。

1.2.8.1 申请人主动修改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审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2.8.5.2修 改
5.2.1.1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第二章第3.3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
5.2.2.2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许的。

5.2.3.3不允许的删除
...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美國:
美國:MPEP 608.04 NEW MATTER

  • (重要)MPEP 608.01中規範何謂「disclosure」,這裡提到不僅是申請時提出的說明書與圖式,如果內容正確,申請專利範圍(claims)也是揭露內容的一部分。
  • 當修正時,在說明書與請求項中加入new matter,將被要求刪除(112(a))。
  • 當修正時加入了new matter,審查委員應明確指出,並以35 U.S.C. 132駁回,還要求刪除。
  • 如果是claim加入了new matter,將以112(a)核駁。
  • 對於審查委員判定的new matter有異議,可提出請願或訴願。
  • 在「再領證(reissue)」、「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與「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都不得加入new matter。
  • 當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已經取得申請日,就不能修正加入new matter。
  • 另有MPEP 1411.02規範在再領證案(reissue)不得加入new matter(母案未揭露的內容)。
  • 另於MPEP 706.03(O)規範在審查答辯過程,或是再審(reexamination)期間,都不能通過修正加入new matter。

[法條]
MPEP 608.04 NEW MATTER
In establishing a disclosure, applicant may rely not only on the specification and drawing as filed but also on the claims present on the filing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if their content justifies it. See MPEP § 608.01(l).
While amendments to the specification and claims involving new matter are ordinarily entered, such matter is required to be canceled from the descriptive por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 and the claims affected are rejected under 35 U.S.C. 112(a).
When new matter is introduced into the specification, the amendment should be objected to under 35 U.S.C. 132 (35 U.S.C. 251 if a reissue application) and a requirement made to cancel the new matter.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is considered to be new matter must be clearly identified by the examiner. If the new matter has been entered into the claims or affects the scope of the claims, the claims affected should be rejected under 35 U.S.C. 112(a) because the new matter is not described in the application as originally filed.
A "new matter" amendment of the drawing is ordinarily not entered; neither is an additional or substitute sheet containing "new matter" even though provisionally entered by the TC technical support staff. See MPEP § 608.02(h).
The examiner’s holding of new matter may be petitionable or appealable. See MPEP § 608.04(c).
For new matter in reissue application, see MPEP § 1411.02. For new matter in substitute specification, see MPEP § 608.01(q). For new matter in a continuation or divisional application, see MPEP § 211.05.
Note: No amendment is permitted in a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after it receives a filing date.

[+] 歐洲:
歐洲專利審查指南: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D94333C1A028BC0AC12581C90057921F/$File/guidelines_for_examination_2017_en.pdf

  • 當申請案遭遇新穎性與進步性核駁時,申請人可提出修正,但不得加入new matter。
  • 當申請案遭到異議,申請人回應時,不得在文件中提出new matter的相關事項。
  • 專利在形式審查時會查看是否有修正,以及是否有加入new matter。


my two cents:
新事項,一般是從「修正/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來判斷,,不一定是新增事項,有時刪除某個技術特徵,整體技術來看仍可能產生新事項。

MPEP 608.01中規範何謂「disclosure」,提到說明書、圖示與申請專利範圍都是揭露書的一部分,因此,當申請時說明書沒寫,但是請求項卻有的內容,原則上,可以將請求項內容補回說明書,不會是new matter。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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