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元件的組合是否產生無法預期的效果的進步性討論 - 歐洲訴願案T 204/06

(本篇為歐洲案例,也是用普遍的進步性討論)審查進步性時,應以專利範圍的整體(元件的組合)來評估進步性,也就是元件之間的「協同效應」是否超越個別元件原本的功能,以及是否超越已知前案的組合。如果判定其中有某元件與其他元件之間組合沒有產生無法預期的效果,這個元件若本身是已知,將無法克服進步性的檢驗。

可參考前篇討論的題目:歐洲專利進步性筆記 - 組合、並置還是單純拼湊(http://enpan.blogspot.com/2018/05/blog-post_30.html

T 0204/06案件資訊:
歐洲申請號:02801449.6
專利名稱:System and method for reinsurance placement
申請人:Swiss Reinsurance Company

系爭案申請人於歐洲專利局審查階段判定專利申請案不符進步性規定(相關技術領域技術人員來看為一般知識、其中所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法為已知)時,提出訴願。

提出訴願時,申請人提出4個版本的申請專利範圍,經訴願委員會審查並舉行口頭審理,甚至在口頭審理還提出新的專利範圍。

列舉其中主要方案(main request)的Claim 1,其他請求項方案可參考訴願決定文:


專利關於一種提供企業「轉保(reinsurance)與安置(placement)」等轉移風險的技術,這方面習知技術是需要在轉保時交換資訊與檔案,而傳統的方式要靠拜訪、電話、傳真、郵件來完成,而本專利申請案提出利用網路技術快速達到這些資訊與檔案的交換。

審理上述主要方案的Claim 1時,相關前案已經提出client-server架構的網路架構解決方案,但是沒有「兩個伺服器」,也就是系爭案系統包括有"host server"與"file transfer server",可與其他裝置通過網路進行通訊,具有新穎性

於是轉向「進步性」審查。

系爭案通過"host server"與"file transfer server"執行「轉保」的程式,其中"host server"將轉保編譯成套裝軟體,通過網路傳送軟體;再以"file transfer server"儲存這些轉保軟體,並提供使用者存取,可以降低其中電腦與網路的負擔,並可改善安全性

針對這些發明的優點,訴願委員會提出疑問是:是否相關領域技術人員面對安全性問題時會在不用特別技巧下使用這個解決方案?

這個「進步性」問題是常見在各種進步性討論中,就是訴諸(假想一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的技巧是否可以輕易達成發明的技術,以此作為進步性判斷的依據。

訴願委員認為,任何client-server系統都可以將程式儲存後提供他人存取,並降低終端電腦的程式需求(僅須瀏覽器),使得系爭案提出以"host server"提供軟體程式、編譯並完成大部分資料處理程序與提供存取等功能為「顯而易見」的技術。

除了系爭案請求項中沒有終端電腦(cedent computer)的描述使得相關答辯無效外,相關client-server架構與其優點都是已知技術。更者,如果要保護主要伺服器"host server"而不要在其中儲存別人可以存取的程式的方式是「常識」,且連結到另一伺服器"file transfer server"為顯而易見的手段。

此時,申請人答辯說明,即便請求項中所有元件的個別都是已知,但是相關技術人員不能輕易結合這些元件。

對於這樣「各說各話」的來往答辯,委員會引用1984年案例T 2/83,認為,發明包括很多已知的設計選擇(design choices),但不能"僅"因為選擇的數量夠大而為非顯而易見("this approach should not be taken to eman that inventions involving know design choices are non-obvious if only the number of choices is sufficiently great"),且如果這些特徵的組合沒有超過原本個別的優點,這些組合就是顯而易見,表示這些特徵的組合「沒有無法預期的效果(unexpected effect)」。

(這是不錯的見解)


對於本系爭案的綜合意見:


根據以上意見,訴願決定判決系爭案專利即便有新的元件加入,但仍因顯而易見而不具進步性。

訴願決定:https://app.box.com/s/7dp7orvo45xiqwta18bthhbuvzhwxuza

my two cents:
從本案來看,呼應了前篇請求項中多個元件是一種"組合"或是"拼湊"的討論,或是,不是簡單拼湊,卻可能是沒有得到無法預期的效果,而此組合為顯而易見。

歐洲專利在專利範圍討論時,看來嚴格,卻給了申請人很多機會,包括可以在審查或訴願階段都提出一個以上版本的申請專利範圍,這都是可以彈性應用的申請與答辯策略。

本案中來往答辯的過程可以是我們答辯學習的"技巧"。

[相關法條]
EPC Art. 56

Article 56 Inventive step


An invention shall be considered as involving an inventive step if, having regard to the state of the art, it is not obvious to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If the state of the art also includes documents within the meaning of Article 54, paragraph 3, these documents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in deciding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n inventive step.

Article 97(1) EPC 1973

Article 97 Refusal or grant 


(1) The Examining Division shall refuse a 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 if it is of the opinion that such application or the invention to which it relates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onvention, except where a different sanction is provided for by this Co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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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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