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4311106493524131502.post8124351480985018182..comments2024-01-06T22:43:52.927+08:00Comments on enpan's Patent & Linux practice: CIP案主張複數優先權EN & Jane's murmurhttp://www.blogger.com/profile/16523573717925164267noreply@blogger.comBlogger2125tag:blogger.com,1999:blog-4311106493524131502.post-40923381340712025992014-10-01T13:43:12.435+08:002014-10-01T13:43:12.435+08:00第一個問題:
一個請求項就是一個發明,也僅會引用一個優先權,一個發明就不會分為新的技術與舊的技術,只...第一個問題:<br />一個請求項就是一個發明,也僅會引用一個優先權,一個發明就不會分為新的技術與舊的技術,只是整個CIP申請案會有這樣的區分而已。因此不會有一個請求項有兩個檢索日的問題。<br /><br />CIP案的獨立範圍多半是「新的發明」,就是「新增部分+舊有部分」=新的發明,要不然就與母案無法區隔!因此如果有新增技術特徵,該項發明的審查基準日自然是CIP申請日,就以CIP申請日為基準進行檢索。<br /><br />但仍有可能在CIP案獨立請求項記載為原母案已經揭露的部分,而再於附屬項加入新增部分的技術特徵。這樣獨立請求項(或是在前請求項)的檢索基準日以母案為主,具有新增技術的附屬項就以CIP申請案申請日為檢索基準日。<br /><br />第二個問題:<br />審查委員或許要知道何謂新增的部分,但應該不難看出,直接比對母案內容與新案的請求範圍就可得出(當然,CIP案仍可以在附屬項才加入新增技術)<br />審查委員顯然要配合原母案的核駁引證案,再根據CIP案申請日對新增部分找尋新的引證案<br /><br />我覺得第三個問題不成立。<br /><br />RonEN & Jane's murmur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652357371792516426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4311106493524131502.post-45065452976822646242013-06-13T17:13:12.661+08:002013-06-13T17:13:12.661+08:00想請問Ron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所以一開始申請CIP的獨立項在被檢索時,會有兩個檢索日,一個是母案...想請問Ron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所以一開始申請CIP的獨立項在被檢索時,會有兩個檢索日,一個是母案的舊有技術的申請日(優先權日),一個是新增的部份的申請日,是這樣嗎?<br /><br />第二個問題,承上,審查委員在檢索時,需要自行判斷哪些技術是舊的,哪些是新的?<br /><br />第三個問題是,假如新增的部份的有主張其他優先權日(EX其他國家的先申請案),則此新增的部份"一開始"就只能寫在附屬項?(基於一個CLAIM只能有一個優先權日)Waijee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648176536969657822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