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再領證(re-issue)後的限制選擇

可於再領證案中將權利範圍改為先前母案經過限制要求的範圍

再領證(re-issue)後的限制選擇
MPEP1450 Restriction and Election of Species Made in Reissue Application

根據37 CFR 1.176有關再領證的審查,再審查申請案(reissue application)仍是以非再領證案、非臨時案,也就是一般申請案,的審理方式進行審查,同樣需要符合一般申請案對新穎性、進步性等的規定。
就再領證申請案的限制要求(Restriction)來看,對原專利範圍的部份與無主張(unclaimed)的部份仍有限制的要求,也就是對再領證案中原來的權利要求並不會提出限制要求;如果審查委員對再領證案提出限制要求,表示應該要選擇原案的權利範圍,除非在申請再領證申請案時,對過去已經領證的權利要求範圍做出終權聲明(disclaimer),而經過終權聲明後的權利範圍則不能恢復。

根據37 CFR 1.176(b)規定,審查委員仍可在再領證申請案提出限制選擇的要求,因為申請人可能會在再領證案中加入與先前領證範圍不同的權利範圍,這些新的範圍自然應該是在原說明書已經揭露的,但是範圍仍可能會與先前範圍有技術分類的區隔,對此類問題,審查委員可能發出相關Office Action,如:

(1)提出限制要求通知;
(2)認為新增權利範圍應在非選擇(non-elected)之列,且不進行審理;
(3)僅處理原有權利範圍的內容;
(4)通知申請人如果原權利範圍為可核准,對於未選擇的部份則會建議提出分割申請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原文](1) providing notification of the restriction requirement, (2) holding the added claims to be constructively non-elected and withdrawn from consideration, (3) treating the original patent claims on the merits, and (4) informing applicant that if the original claims are found allowable, and 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for the non-elected claims, further action in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suspended, pending resolution of the divisional application.

特別的是,上述終權聲明應於審查委員發出限制要求的Office Action提出,才能使得新增的權利範圍進入再領證申請案,而被審理;如果收到限制要求時,新增的部份要以分割再領證申請案(divisional reissue application)處理!!!也就是當審查委員判斷再領證案需要提出限制要求而發出通知後,申請人僅能選擇原有權利範圍相關的範圍,而不能選擇新增的部份!

在上述同時具有新增權利範圍與原有權利範圍的情況下,審查之後,若再領證案原來的權利範圍仍被核准,此時需要等待另一分割再領證申請案的審查結果,此新增部份一旦核准,審查委員將會合併先核准的部份與之後核准的新增部份於一個再領證案中,且會發出相關合併要求。如果申請人未在期限內回覆同意,或是不同意此合併要求,此分割再領證案將會單獨成為專利。

如果再領證案中,經審查後可核准,且原權利範圍沒有任何修正或是錯誤,也不算是一個再領證案,而維持原專利案。
新增權利範圍之間,或是與原權利範圍間為不同的幾個發明,則各案應以分割案處理,不會被要求合併於同一專利案中。

Ron
可參看: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2/251-reissu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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