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日 星期三

日本專利補帖筆記

日本發明專利http://enpan.blogspot.tw/2008/12/blog-post_30.html
常用的日本專利法一
http://enpan.blogspot.tw/2008/12/blog-post_29.html
常用的日本專利法二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8/blog-post_31.html

資料來源:日本專利法與相關細則(這些從我的筆記整理的,但是一些細節來源不詳,一些資料可見於:https://www.jpaa.or.jp/english/patent/unique_jpo_practices.html
官方文件之一:https://www.jpo.go.jp/tetuzuki_e/t_tokkyo_e/Guidelines/3.pdf
官方文件之二:http://www.jpo.go.jp/cgi/linke.cgi?url=/tetuzuki_e/t_tokkyo_e/opposition_guide.htm?url=/tetuzuki_e/t_tokkyo_e/opposition_guide.htm

筆記
不可專利標的:
  1. 簡單自然律發現、自然現象
  2. 違反自然律的技術思想
  3. 沒有使用自然律的技術思想,比如純演算法、商業方法、遊戲方法等
  4. 人為技術,比如蝴蝶球的擲法
  5. 藝術活動
法定不可專利標的(不滿足產業利用性):
  1. 手術方法、人類診斷與手術
  2. 純人類用途,如抽煙方法、打結方法、烹飪方法
  3. 不切實際的方法,比如以塑膠膜包覆整個地球的防護網、改變地球軌道的裝置
一些可專利與不可專利的事項:
  1. 人類醫療手術不可專利,但是其中器具可被專利,比如藥品、手術工具、診斷工具等
  2. 已知成份的醫療用途為可專利
  3. 已知成份的第二種醫療用途也為可專利
  4. 人類處方與手術行為不可專利
  5. 用途發明可採用Swiss-type claims
軟體發明:
  1. 軟體程式本身為不可專利標的
  2. 但連於硬體執行有用的目的為可專利標的
  3. 軟體發明標的可以為:以一電腦執行方法或程序的程式(program for operating a computer that executes a certain method or process)
  4. 軟體發明標的可以為:儲存軟體程式的媒體(medium storing such a program)
  5. 根據人為規則(man-made rules)判斷的商業方法(method for conducting business)被視為非使用自然法則的方法,為不可專利標的
  6. 如果是連結到硬體資源,比如電腦,商業方法就可視為軟體方法,也就轉為使用自然法則的技術,為可專利標的
  7. 典型的商業方法專利是運作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方式的商業模式
日本分割案的時機(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tw/2009/10/blog-post_04.html):
  1. 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在2007年4月1日前,不能在專利領證後提出專利分割申請案
  2. 在此日期之前的申請案可以在審查過程提出修正時提出分割申請案,時機包括:
    • 接獲第一次OA前的任何時間提出分割申請案
    • 接獲OA(任何OA)後,可以在審查委員指定的日期(隨同OA)內提出分割申請案
    • 接獲終駁意見後,可以在提出訴願通知(notice of appeal)後30日內提出分割申請案
  3. 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在2007年4月1日當日或之後,可以在專利領證後提出分割申請案,時機包括:
    • 除上述提出分割案時機外,還有更多提出的時機
    • 接獲終駁意見後30日內提出分割申請案
    • 在JPO審查過程中獲准專利時,可以在接獲通知後30日內提出分割案
軟體相關發明(software-related inventions):
  1. 日本專利法第2條定義何謂發明:使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
  2. 非應用自然法則的技術不得專利,如:商業方法本身(per se)、電腦程式本身
  3. 軟體相關發明的種類:
    • 軟體相關發明可以一連串程序表示,也可以多個交互功能組合表示
    • 可以電腦可讀取儲存媒體(computer-readable storage medium)表示
    • 多個以電腦執行的功能(means)可定義為產品發明
  4. 若商業方法以軟體處理的資訊表示,算是用硬體資源實現的技術,這類商業方法可視為使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
優惠期(grace period):
  1. 日本給予在特定情況下6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
  2. 比如公開實驗、刊物公開或由JPO指定的會議報告
  3. 非已意的公開
  4. 以上情況下的第一次公開事件(需提交證據)後6個月內仍可提出日本專利申請案,而不被這些公開事件影響新穎性與進步性

醫藥發明:

  1. 日本專利局提出在專利說明書中描述的醫療用途、藥品成份、藥理資料、有效劑量與處方應於申請時就要提出說明
  2. 上述(1)所載規定係因從美國進入日本的申請案可能沒有藥理資料(pharmacological data)
  3. 如果沒有揭示藥理資料,用途專利(use claims)會因為不夠的揭露內容而無法准予專利
  4. 日本專利局不會接受申請後補充的額外資料,比如接獲核駁理由補充的內容,因此建議在申請時專利說明書就應該要有這些藥理資料
  5. 對於醫藥的二次用途專利(second medical use),說明書揭露資料很關鍵,如果申請時沒有記載,相關用途專利就不會准予專利

醫藥用途發明:

  1. 日本專利不接受治療方法(method-of-treatment )專利
  2. 二次醫藥用途專利形式上可以包括:
    (1)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 X, comprising Compound Y.
    (2) An anti-disease X agent comprising Compound Y.
    (3) Use of Compound Y to treat Disease X.
    (4) Use of Compound Y in the 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 for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 X (Swiss type claim).
  3. 因此,日本專利接受用途發明(Swiss type claim)
  4. 一般來說,藥品成份的專利較用途發明專利的範圍還廣

外國語申請案:
  1. 自1995年7月1日起,日本專利局接受日本國民或外國人以非PCT進入日本的英文說明書,英文說明書可以取得申請日
  2. 申請時,請求項、說明書、圖式與摘要可以英文提出,但是其書目資料(bibliographic information)應為日文
  3. 但應於申請日後1年2個月內提出日文譯本
  4. 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譯本,專利視同撤回
  5. 專利審查以日文本為主
  6. 對於請求項或是說明書,若有翻譯錯誤的問題,可於期限內以外文為基礎提出修正
  7. 若修正增加新事物(new matter),新事物會是核駁理由而導致專利無效
  8. 獲准專利後仍可根據原英文本提出請求項、說明書與圖式修正
加速審查:
  1. 加速審查系統適用(申請時提出加速審查請求):
    (1)個人或中小實體(300人以下或資本3億日圓以下公司)提出的申請案
    (2)學術機構或技術授權組織(TLO)的申請案
    (3)商業已實施或已有兩年內商業實施計畫的發明申請案
    (4)國際上(包括PCT)已經提出申請的申請案
  2. 沒有官方費用
  3. 加速審查時間會從平均27個月縮短到2-3個月
  4. 提出加速審查時要提出理由
  5. 理由包括提出先前技術檢索、先前技術與本發明的比對資料
  6. 如果是個人、中小實體或學術機構不用提出先前技術檢索,但應提出已知技術與本發明的比對
  7. 國際申請案應提出前案檢索,可使用外國專利局的檢索報告,也要提出本發明與檢索報告內先前技術的比對資料
請求項依附關係:
  1. 多重附屬項可以依附多重附屬項
  2. 多重附屬項沒有額外申請費用
  3. 只要明確,不同類別的依附關係可以被允許
  4. 但不能"混合"不同類別的依附關係
  5. 依附項編號要明確,不能寫成「any one of proceeding claims」,至少要寫成「according to any one of claims 1, 2 and 3」
  6. 請求實際審查與共告領證後年費都依據請求項項次收費
範例:
4. An apparatus according to one of claims 1, 2, and 3 further comprising A.
5. -----
6. -----
7. An apparatus according to one of claims 4, 5, and 6 further comprising B.

1. An artificial heart comprising Component (A) and Component (B).
2. A method of producing the artificial heart according to claim 1, which comprises Step (A) and Step (B).
(不允許)3. The artificial heart according to claim 1 or the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2, wherein the artificial heart further comprises Component (C).

專利期限延長:
  1. 專利期限延長的理由:等待政府許可(涉及其他法律,比如食品、藥物等安全法規)
  2. 專利期限延長請求僅能由專利權人提出
  3. 如果多人共有,要全體專利權人共同提出請求
  4. 專利期限延長請求必須於相關上市許可發出後3個月內提出

無效訴訟:
  1. 現行無效制度係於2004年1月1日施行
  2. 無效訴訟施行後,同時取消核准後異議(post-Grant opposition)
  3. 無效訴訟由日本訴願與審判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 and Trials)負責審理
  4. 每一個人都可以對特定專利提出無效訴訟,即便是過期專利也可
  5. 無效理由與專利核駁理由類似(Art.123(1))
  6. 專利權人可以回應無效理由(Art.126)
  7. 專利無效訴訟由三位訴願與審判委員會審查委員審理
  8. 除了文件審查外,可能會在審判中提出口頭審理
  9. 無效成立後,專利權自始不存在(Art.125)
  10. 在專利侵權訴訟(地方法院先)中,一般來說,被告會在JPO提出專利無效訴訟,但法院也可對專利是否無效作出決定
  11. JPO(行政)與法院系統(地方法院)為獨立的兩個系統,因此JPO可以作出與法院不同的決定
  12. 日本智慧財產法院(IP High Court)為專利(智慧財產)相關訴訟的上訴法院(Art.178(1))
  13. 如果經上訴,日本智慧財產法院會同時審視地院與JPO的決定
訴願前再審查(reconsideration before Appeal):
  1. 當對JPO審查意見提出再審查時,可於提出後30日內修正說明書、請求項與圖式
  2. 再審程序中,係由"原"審查委員執行再審(沒有換審查委員)(Art.162)
  3. 修正後,訴願前可進行一個前置訴願程序(pre-appeal procedure)
  4. 如果沒有提出修正,就沒有前置訴願程序,而直接進入再審訴願
  5. 如果審查委員再審修正後的再審案之後,認為已經克服核駁理由,審查委員將撤銷過去的核駁理由,並獲准專利(Art.164(1))
  6. 再審程序中,申請人可以適時提出意見
  7. 不服再審結果,可繼續提出訴願程序
針對訴願或無效訴訟決定的上訴:
  1. 日本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於2005年4月1日啟動,一次審判約9個月
  2. 不服訴願與審判委員會(Board of Appeals and Trials)者,可以上訴到智慧財產高等法院(IP High Court)(Art.178(1))
  3. 在接獲訴願與審判委員會決定後,可於30日提出上訴(Art.178(3))
  4. 如果提出上訴的人為外國居民,上日期限可延長至120天(Art.178(5))
  5. 如果不服IP法院決定,可以繼續上訴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但有限制議題,比如民法Art.312
先前技術揭露的要求:
  1. 先前技術文件揭露的要求規定於Art.36(4)(ii)
  2. 如果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案提出時間已知有先前技術,應揭示相關文獻於說明書中,但可以不用提出副本
  3. 如果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時並未得知任何先前技術,相關先前技術的效果應揭露於說明書中
  4. 若沒有先前技術的任何揭示,智慧局會提出要求(Art. 48-7)
  5. 此時,申請人應修正說明書加入先前技術說明與文獻名稱(60日內)
  6. 如果專利說明書不符先前技術揭露的規定,將會被核駁 (Art.49(v))
  7. 但此理由並非是無效理由,因為這個規定並非專利性要求
其他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14/09/blog-post_22.html(日本專利制度與各程序流程)
http://enpan.blogspot.tw/2012/09/20124.html(日本修法(2012年4月施行)筆記)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