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 星期五

習知圖式形成AAPA - 訴願案(10/948,402)討論

在查圖式中標記「Prior Art」的規定時,發現圖式標示"prior art"也是有點學問的,根據MPEP608.02(g)規定,一開始就說以圖式表示先前技術是沒有需要的,還要求刪除!!! 然而,如果需要通過先前技術圖式理解本發明,則可保留並標記為"Prior Art"。

608.02(g)    Illustration of Prior Art
Figures showing the prior art are usually unnecessary and should be canceled. Ex parte Elliott, 1904 C.D. 103, 109 OG 1337 (Comm’r Pat. 1904). However, where needed to understand applicant’s invention, they may be retained if designated by a legend such as "Prior Art."

而我曾經收到以下審查意見,原始圖式針對習知技術的圖式標記為"Related Art",審查委員認為應該標示"Prior Art",姑且不論是否是審查委員的個人偏好,或是法律這樣規定不得用其他用語取代,經查網路上的各種資訊,其實很少針對此議題的案例。

然仍在All Things Pros已經沒有更新的部落格中找到本次想要分享的案例,其中專利申請人針對圖式"沒有"標示"prior art"答辯認為其並未建立申請人承認先前技術(AAPA),因為"圖式涵蓋發明的部分",但USPTO審查意見與訴願決定都判定此案仍因AAPA而不具新穎性。

專利申請號:10/948,402
系爭申請案爭議的圖式:

03/18/2008 最終駁回(駁回圖式理由:本案圖1的描述在段落0009,其中都是在描述相關技術)

在102議題中,圖1的描述被視為是本案的AAPA(申請人承認的先前技術)

申請人在說明書也承認本案與習知僅為細微差異,使得在最終審查意見中被判定本案不具新穎性。

06/17/2008 訴願請求
08/18/2008 提交訴願理由
01/26/2009 受理訴願

12/11/2009 訴願決定 - 訴願駁回,訴願委員會確認審查意見:基於AAPA發明不具新穎性。
訴願號碼:2009-006771
申請日:10/948,402
決定日:Dec. 10, 2009


my two cents:
本案例因為專利說明書中明確地在習知技術的部分描述Figure 1,卻又承認與本發明差異不大,使得審查時認為Figure 1建立了AAPA,也據此駁回申請案。可知,說明書描述先前技術需要考量是否建立了AAPA。

本案說明書的一些AAPA證據: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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