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2日 星期五

非英語字的商標適用“外國對等原則” - In Re: Vetements Group AG (CAFC 2025)

(改一下翻譯: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翻成“外國對等原則”好了 (updated on Dec. 13, 2025))

商標最重要的目的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因此商標需要識別性(distinctiveness),因此只要是字典查得出的字或是商標字本身與所要申請的類別為同一類,多半都不行獲得商標權。那...外國字拿來申請商標呢,因為外國字在本國不是字典字,且沒有辦法用來敘述商品,但外國字在其國內來說卻可能是一般常見字,本案例就在討論這類外國字(在其國內是常見用字)到底可否申請商標,例如,用中文字作為要註冊商標的字,這時適用"foreign equivalents doctrine",也就是一個通常意義的外國字,也無法取得看不懂這個字的國家的商標權!

“In Re: Vetements Group AG (CAFC 2025)”案件資訊:
商標申請人/上訴人:Vetements Group AG 
系爭商標申請案:VETEMENTS(“Vêtement”是法文,是英文"clothing/衣服"的意思)
判決日期:May 21, 2025

案件源起商標局審查委員駁回有特定風格的字“VETEMENTS”,理由是,即便這不是英文的字典字,但基於"foreign equivalents doctrine"(外國對等原則),系爭商標申請案“VETEMENTS是個通用與僅描述性(generic and merely descriptive)的字,沒有建立後天識別性(fails to establish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商標局、商標訴願委員會,乃至於上訴法院都駁回此申請案。

系爭商標申請案“VETEMENTS”的申請類別是各種衣物(國際分類25),在商標局被駁回理由就是對於衣物類別的商品,這個申請案文字為通用、敘事性,而未在美國消費者中建立後天識別性(acquired distinctiveness)。訴願委員會(TTAB)也作出出類似的駁回理由,並進一步說明,法語是美國人使用第五多的非英語語言,也是美國學校學習人數第二多的非英語語言,使得用法文“VETEMENTS”當作商標,又在這個字形容的可聯想的領域中,基於“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駁回申請案

案件進入CAFC階段:
整理提出幾個判斷標記/符號可以成為商標的標準:
(1)用來連結商品的標章不能僅是描述性、欺騙或誤導的字詞。
(2)通用詞無法指出商品來源。
(3)通用詞不能准予商標權,理由是可能會欺騙消費者商品的來源。
(4)以非英語字詞申請商標,適用「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將非英語的標章翻譯成英文後,判斷其通用性或描述性(genericness or descriptiveness)。
(5)若申請商標的字詞是非英語,這個字本身的意涵仍是會被考量。



判決文中列舉許多前例,基於外國對等原則,CAFC同意TTAB決定。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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