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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 星期三

阿根廷商標修法報導 - 資訊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上一次提到阿根廷也是有關修法!本次為依據代理人提供的資訊的綜合報導。

商標法修法,並於April 3, 2019施行,修法概要:

  • 第二含意(“secondary meaning”):通過「使用」產生識別性(distinctiveness)的符號外觀與形狀可以登記商標。
  • 由阿根廷政府認定的地理標識如同外國或國家名稱,不能註冊商標。
  • 在不影響第三方權益時(過期限到繳年費之間的時間),PTO提供繳交年費的優惠期限(沒有細節)。
  • 商標無效程序:PTO建立行政救濟程序,包括商標沒有使用。
  • 商標註冊5年,需要登錄商標使用的宣誓,並在第5年到第6年之間提交宣誓書。
  • 新商標法實施後,符合需要提供使用宣誓的商標,都必須登錄。

(代理人對一些規定還是存疑,包括有許多時間並未交待清楚)

其他資訊:
官網:http://www.inpi.gob.ar/




根據WIPO到2017年的統計可知,阿根廷近年來除了商標(對應商業活動)有成長外(但還未超過2011年高點),其他表現都平平!



資料來源:https://www.wipo.int/ipstats/en/statistics/country_profile/profile.jsp?code=AR

阿根廷tag:https://enpan.blogspot.com/search/label/Argentina

資訊來源:
RICHELET & RICHELET(http://www.richelet.com.ar/

Ron

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阿根廷最新修法概要

多一點點別國的資訊,多少可以增加一些些對世界的瞭解。阿根廷專利局於01/11/2018公佈最新第27/2018號修法(Decree 27/2018)。

阿根廷專利與商標局:http://www.inpi.gob.ar

這個修法的目的是要精簡與縮短各項智慧財產權審查的時間。

商標:
- 針對商標異議制度,阿根廷PTO將會參與法院判決。
- 嚴格執行「商標使用」要件,修法將要求商標權人提出規定期限內的商標使用宣告。
- 將撤銷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沒有使用上無關的類別登錄。


設計:
- 提供優惠期(grace period),提供6個月的優惠期,申請人可於公開設計後6個月內提出設計申請案。
- 可提出「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
- 可以在過期後6個月內繳交年費,但須加上額外費用。

專利(通過縮短各樣官方期限來增進審查效能):
- 申請人回覆專利局提出的初步(preliminary, formal)審查意見的期限將縮短到30天。
- 針對發明申請案(patent),申請人提出「實際審查要求」的期限將縮短到申請後18個月。
- 針對新型申請案(utility model),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3個月內提出審查請求。
- 取得申請日的要件並非需要所有文件(但仍有基本要求,如說明書、圖式與費用),可根據審查委員要求再提出。

(以上為修法的基本概要)

修法前的專利審查程序(http://enpan.blogspot.tw/2011/02/blog-post_22.html):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Ron

2013年1月2日 星期三

阿根廷專利概況

http://www.inpi.gov.ar/

阿根廷,實在沒有經手過專利申請案,從WIPO的統計資料得出,即便阿根廷GDP逐年成長,但是在智慧財產方面(僅從申請案來看)並沒有同步成長!至少從以下WIPO數據看出這個狀況,不過,數據也僅為參考,或許是有其他WIPO無法統計到的申請案!

紅色為GDP、綠色為專利申請案、橘色表現持平的商標申請案

由申請案的技術領域來看,除了無法辨別的others以外,土木工程、醫藥與機械為大宗

從專利獲准的趨勢來看,多數申請人為外國人

商標申請案則以阿根廷國人為主


Ron
資料來源:WIPO

阿根廷申請費用分兩階段漲價

阿根廷專利申請費用分兩階段漲價:

第一階段:
01/01/2013~06/30/2013

第二階段:
07/01/2013~以後(下次漲價)

(December 28, 2012: 1 USD = 4.90 AR$)


原代理人版:


官方版(阿根廷幣)
http://www.inpi.gov.ar/templates/patentes_aranceles.asp
目前還是漲價前的價格:

Ron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2012年5月30日 星期三

阿根廷的化學領域專利


阿根廷專利局最近發佈有關化學與製藥發明的新的專利性判斷標準,其中規範幾個法定不予專利的化學類發明, 或是可專利但須注意的事項:

1)同素異形體/多晶型(Polymorphs):「同素異形體」本身不能准予專利,原因是涉及其由已知物質形成新的晶體的定義而已,不涉及所謂的「發明」,此外,形成此「同素異形體」的流程也不能專利,因為僅是一般製藥過程而已;

2)擬多晶型(含水合物和溶劑化物)(Pseudo polymorphs):由含水合物和溶劑化物形成的擬多晶型不能准予專利,因為也被認為是一般製藥程序而已;

3)旋光性異構物(Enantiomers):當外消旋化合物(racemic compound)分子結構被揭露,使得由此旋光性異構物形成的外消旋化合物也失去新穎性,因此旋光性異構物並無法授予專利;但是,形成此旋光性異構物的流程若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則可以被准予專利;

4)馬庫什方程式(Markush formulas):只要專利說明書內容有足夠的支持,用Markush表達的化學方程式(選擇式)是可被准予專利;
可參考部落格文章: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us1506316-markush.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about-claims-vii.html

5)選擇式的專利:若為使用馬庫什方程式所界定的化學方程式範圍所涵蓋的化學成份為習知技術的一部分,則不具新穎性;(enpan: 若遇到其中有成份為習知技術,可嘗試從選擇項目中刪除)

6)已知物質的鹽,酯和其他衍生物(Salts, esters and other derivates of known substances):此類衍生物會被認為相同於已知化合物,不能准予專利;

7)活性代謝產物(Active metabolites):即便此類產物由其母分子所衍生且較具安全性與有效性,但此類產物仍不能准予專利;

8)前驅藥(Prodrugs):包括前驅藥的專利,若被核准,應排除其中已被揭露的活性成份;

9)配方和成分(Formulations and compositions):常用來開發藥品的配方技術與其成份會被認為是相關技術人員可知的技術,因此,新的配方與成份與其相關製程會被認為是由先前技術所衍生的技術,如同上述同素異形體/多晶型(Polymorphs),這類發明不能准予專利;但例外的是,當配方技術是用非顯而意見(non-obvious)的方式解決長久以來的需要或是問題,則可能被准予專利;(enpan: 比如愛滋病的雞尾酒療法(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

10)組合物(Combinations):若專利範圍涉及已知活性成份的組合,會被視為實際等效於醫療(medical treatment)等不予專利的事項;

11)劑量(Doses):若權利範圍涉及已知物的調劑,不能被准予專利;

12)醫藥第二用途(second use):若用提涉及治療行為,即便使用Swiss type(用途發明)的型式,其欠缺工業實用性,因此不能准予專利;
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1/11/swiss-type-claiming-about-claims-xlii.html

13)類似的程序(Analogous processes):合成物或其製程本身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即便其中起始原料,中介物質或最終產品為新的與具有創造性,但仍不能被准予專利。



以上算是翻譯而已,僅基於好奇
Ron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阿根廷專利有一年優惠期,當...

阿根廷專利法第5條
在阿根廷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前一年內,或是其優先權日前一年內,其發明人或是他的繼承人透過公眾媒體或是國家、國際展覽中公開,仍未損及發明申請案的新穎性。

阿根廷申請案申請時需要附上相關已公開揭露的證明文件。

[原英文]
Art. 5.
Disclosure of an invention shall not affect the novelty thereof where, within a year prior to the filing date of the patent application, or the date of recognized priority where applicable, the inventor or his successors in title have made the invention known by any medium of communication or have displayed it at a national or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The application shall in such a case be accompanied by documentary supporting evidence under such conditions as may be laid down in the regulations under this Law.

最近阿根廷聯邦法院有個案例,申請人申請案已在國外專利局公開(如PCT公開),但是在公開一年內申請阿根廷專利,但此案被阿根廷專利局核駁,原因是外國專利局的公開並非為上述第5條所保護!
申請人於是上訴聯邦法院,聯邦法院則駁回阿根廷專利局的決定,原因是,專利法第5條規定的新穎性優惠期並無限制其公開的型式(TYPE),因此任何公開,包括外國專利局的公開應仍認定在其優惠期內。
阿根廷專利局仍有上訴的機會!(因此此解釋仍未定案,但要注意的是,申請人扔應避免這樣爭議,最好還是公開前提出專利申請,並應主張優先權的,還是以提出優先權為佳)

上述阿根廷專利法之規定即如同美國專利102(b)對專利申請權人的保障(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102b.html),但類似情形的案件申請其他國時,則很難有新穎性的優惠,因為多半國家是針對該國國民的保護,對外國專利權人則鮮有這樣的優惠

Ron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阿根廷專利申請與爭議流程


阿根廷專利申請與爭議流程
可參考下圖,主要流程與各主要國家接近,自申請之後,將經過初步形式審查,申請日後18個月早期公開公開後提供60日第三方異議,申請日後3年內應提出實際審查,實際審查之後180日內發出審查報告,結果可能是核准、核駁、拋棄,經核准的專利將可領證公告,若不服審查核駁,將可進入行政訴訟!

Ron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2011年1月15日 星期六

阿根庭的"Fast Track"方案

各國專利局應該都有積案過多的困擾,使得申請人需要坐等很久的審查時間
所以各國專利局也相應提出一些措施,希望透過一些"付費"的方式可以"變速 "或"加速"
比如:
各國間的審查高速公路(PPH)、台灣實施的"加速審查"與"優先審查"、有些國家的專利局直接要求其他國家的審查報告、有些是加聘審查員、也有些是利用拋棄一些案子來"加速“其他的專利申請案,阿根廷專利局也提出換案的"變速"方案

阿根廷專利局提供一個“短時間內“特別的方案(Fast Track Resolution),其實過去也曾有類似的方案(如2003, 2006年),就是如果在專利局同時懸宕(pending)了幾件專利申請案,同一申請人可以改變這些申請案的順序,決定哪一個較早被審查,但自然有些限制;
  1. 前後順序顛倒的兩個申請案之間應該屬於同一個國際分類子分類(IPC subclass)
    這個限制算是頗嚴格,但也是等於規範這些申請案間的關係應該是緊密連結的
  2. 兩個交換案應該都是公開的
    這使得申請人無法用近期的申請案換一個已經申請很久的案子
  3. 兩個交換的申請案應該都在2011. 1. 13前的申請案(針對已完成繳費的申請案),2011.4.30日以前提出申請(petition)
  4. 適用於提出拋棄申請但尚未執行拋棄的案子
阿根廷專利費用也漲了:


Ron
資料來源RICHELET & RICHELET

2010年7月9日 星期五

阿根廷專利介紹,與分割案


阿根廷專利局特別針對專利分割申請案(di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做出限制:
1. 時間限制
在此之前,在母案懸宕(pending)的時間內都可提出分割申請案
經過修訂,申請人主動(voluntary)提出的申請案應在「基本審查報告」發出前提出(up to the date on which the basic examination report is issued)

2. 單一性
一旦此基本審查啟動,避免審查委員判斷申請案不符單一性的規定,PTO會通知申請人提出分割申請案,申請人應於30日內回應通知,若不回應或仍不符單一性規定,申請案將會被拋棄撤回

3. 若PTO做出申請案不符合單一性規定,若經上述通知後,仍不符合規定,審查報告將會提出核駁

4. 應於母案懸宕時提出分割案

5. 分割案的分割案(divisional of a divisional application)
母案A
目案A的分割案B
若產生分割案B的分割案C
當分割案C提出申請時,母案A與分割案B皆應處於懸宕狀態

由於上述規定尚未公告實施,申請人仍應以較嚴格的規定實施,免得產生程序問題,也就是應於母案收到審查報告前提出主動分割案

Ron
資料來源:
RICHELET & RICHELET
PTO of Argentina

補充阿根廷專利介紹

可專利性:
絕對新穎性:
但是,若有任何發明在國家或是國際是的展覽一年內提出專利申請,仍不失新穎性

進步性(非顯而易知):
當創作的流程或是其結果非由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可以從已知習知技術而輕易推導,則具有進步性

產業利用性:
「產業(industry)」包括轉換、製造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礦業與其服務

若發明違反公眾秩序、道德、人與動植物的健康、存在自然界的基因與生物等,不能被專利

其他法定不予專利的事物:
發明、科學原理、數學方法、文字與藝術工作、美學創作、智力活動的計畫、規則與方法、電腦程式、動植物診斷與外科手術、生命物質與存在自然界的物質


程序:
POA(Power of Attorney)應自專利申請日後40日內以西班牙文提出
若有國外第一申請案,阿根廷國內申請日後90日內應提出優先權文件
權利範圍應以兩段式寫作,前言(preamble)包括已知的特徵,與特徵部份,包括建立發明新穎性與進步性的部份

申請案提出後:
初步審查:
專利局提出初步技術與形式審查,並發出官方審查(核駁)意見(Office Action),如果申請人於收文後180日內不回應此官方意見,申請案被視為拋棄
申請案將於申請日後18月早期公開,若申請人提出要求,申請案則可更早公開
獲得專利後,第三方可提出異議

實質審查:
申請日後3年內應提出實審要求,否則申請案會被視為拋棄
提出實審後,專利局應於180天內完成實質審查

專利局可對申請人在相關國外申請案收到他國審查意見後90天內提交給阿根廷專利局

任何人可於申請案公開後60天內提出異議,而審查委員應將此異議包括在官方意見中發給申請人,申請人當於收到官方意見後60天內修正申請案,或表達意見。

若申請人不回應此意見,則申請案視同拋棄

若申請人提出修正仍無克服異議,審查委員仍可發出另一官方意見拒絕該申請案

若各文件、程序、審查與回應都符合專利法規定,將核准專利

接下來,若不服審查意見,申請人可進入訴願階段

另有無效機制,任何人可對核准專利提出無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