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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 星期五

中國實用新型並非形式審查而已 - 筆記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從以上第二十二條直接規定「發明與實用新型」都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第2款「創造性」規定「發明」應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實用新型」則要求"較低",刪除了"突出的"與"顯著的"。

常見中國實用新型駁回理由:
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客體(方法特徵):

因為不具創造性被駁回(有引證案):

(我認為)這樣,出現的問題是,到底要怎麼寫中國實用新型?(客戶對於新型被駁回的接受程度相對發明案更低)我認為標準就如"早期我國新型需要實質審查時的標準",新型仍需要一定的技術性,卻不需要發明那樣的"高明",先確定有新穎特徵,再看看申請專利範圍整體是不是僅是習知技術的簡單組合或是簡單將現有技術轉置,因此規劃申請專利範圍要保守一點。

補充:
中國「實用新型」並非如我國「形式審查」。

參照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12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施行細則規定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與圖式之揭露方法)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單一性)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甚至在電腦發明上,我國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也是頗為寬鬆,要求在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表達申請標的涉及「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者」,且請求項內容已包含提供軟(硬)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並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即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審查基準範例: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可過濾及搜尋郵件之裝置,包含:

一快閃記憶體及一安全數位記憶卡形成之儲存單元;

一液晶面板顯示單元;及

一數位處理單元,與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連接;

其中,藉由該數位處理單元將該儲存單元中所儲存之郵件,依所設定之郵件過濾規則,過濾出適當郵件並顯示在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軟體與硬體二者,並進一步界定二者之協同運作關係非為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

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

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

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

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多個軟()體模組及提供該些軟()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該請求項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Ron

2026年3月24日 星期二

CNIPA的「涉及標準的發明專利申請指引」筆記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3/14/2026發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3/14/art_66_205332.html,在此筆記。

標準必要專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是指實施特定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通常標準是涵蓋在一個專利池中,積極來看,加入一個標準就受到一個專利池的保護,可避免不必要專利訴訟,降低使用風險。

內容十分實用:
第一章涉及標準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涉及標準與專利的協同
第三章涉及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策略
第四章涉及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撰寫策略

快速看完全文,內容很多,本篇僅針對有興趣的部分作筆記。

「標準必要專利」包含至少一項必要專利範圍,必要的專利範圍是指:實施標準時,不可避免地會實施的該項專利範圍,判斷專利中是否存在必要專利範圍可以使用標準與專利的「對應性分析方法」。常見方法就是建立專利範圍與標準比對的Claim Chart,分析是否專利範圍全部特徵都可以在標準中找到相同描述、是否涵蓋標準的相關描述,或是雖沒有相關描述,但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可以直接且毫無疑義地確定是標準的技術

此文用圖表示標準化各階段的專利策略:

標準專利的申請是在標準發布前後申請,文中關於發明專利的申請策略亦可讓一般專利申請人參考,包括:
(1)善用優先權,提早布局;
(2)若是在中國完成的發明,需要通過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審查;
(3)利用「中國新穎性寬限期」;
(4)通過「請求延遲審查」滿足對標需求

上述「中國新穎性寬限期」是發明申請前六個月內有以下情況不會喪失新穎性:(需注意的是,中國的規定是相對嚴格的)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關於「請求延遲審查」,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 年、2 年或者3 年(可撤回請求)。此文說明,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從提出提案到最終的標準版本,通常會歷時3-4年,技術研發的時間又往往早於提案數年,對於申請人而言,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即開始實質審查往往無法保證授權專利與最終版本的標準進行對應。此時,申請人可以提出延遲審查請求。意思就是,讓審查延遲,讓申請人有機會修改專利範圍以對標。



經考量上述申請策略後,再來就是撰寫專利文件的議題,這裡提出一般策略:
1. 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與標準雷同,增強對應性。(意思就是盡量不要使用自定義用語)
2. 層次化專利範圍,藉此涵蓋多種可能。
3. 「單側」撰寫專利範圍,便於侵權判定。(這裡指的是,若有多方交互的技術方案,撰寫專利範圍建議從一個執行主體的角度撰寫;然而,如果發明創新本來就是在多方交互的技術上,仍應以多側撰寫)
4. 說明書擴展多種實施例,提高"預測"標準技術的準確性。
5. 說明書詳細記載技術問題與技術效果。
6. 多維度撰寫不同實施例,並重視細節描述。
7. 若關於標準版本迭代的發明,重點闡述與現有技術(前代)差異。
8. 體現技術特徵與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之間的關聯性。
9. 可以在答辯理由中強調關於標準的技術內容、版本迭代的差異等。
10. 答辯修正是個可以讓專利範圍對準標準的機會(這也反映出專利說明書的重要性)。

my two cents:
SEP相關專利申請與撰寫策略對於一般專利而言都十分受用。

感謝方兄提供資訊。

Ron

2026年3月9日 星期一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中使用訓練模型數據時應注意事項

本來想找「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合规管理指南」文件,但意外地看到這個很相似但著重於「應用」的中國電子商會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檔案:https://www.ttbz.org.cn/Home/PdfFileStreamGet/c3QsMTA3MjY5),我覺得其中有些不錯的提醒。

找到其中「知識產權保護」段落:(其中提到"提供者"指"生成式AI"的提供者)

其中提到取得數據訓練模型時,應採取以下手段防止對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a) 對於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提供者可以收集相關資料投入模型訓練,但應避免在生成內容中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
b) 對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提供者應主動採取措施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以明確知悉其作品可用於生成式人工智慧的模型訓練
c) 建議提供者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d) 對於商標權專利權商業機密等其他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建議提供者根據資料類型資料來源進行必要甄別(鑑別並區分優劣),如發現有侵權可能的,應避免採集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e) 提供者應對「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機密典型禁止性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數據採集合規要求:

數據標註合規要求:

訓練數據的預處理合規要求
提高訓練數據質量:
1.真實性,需要可靠的來源
2.準確性,數據清洗,需要去重、去除異常值、糾正錯誤
3.客觀性,避免人為干擾、偏見、主觀
4.多樣性,充分考慮數據來源,均衡與多樣化,防止生成存在偏見或歧視
5.安全性,檢核數據來源

數據增強(合成數據):

模型訓練:
1.預訓練,選擇合法來源的基礎模型
2.優化訓練,通過預訓練後形成的算法模型,進一步使用已標註數據進行優化訓練
3.模型驗證,使用驗證數據(可使用相同來源的數據,但訓練時應保持相對獨立/不使用)優化模型參數與設置
4.模型測試:

Ron

2025年7月21日 星期一

AI著作權的筆記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判決

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暖」

根據<<中華人工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需要考慮以下要件:

1. 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

2. 是否具有獨創性;

3. 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4. 是否屬於智力成果。

法院初步先認為本案涉案圖片具備上述要件1與3;對於要件2與4有以下結論。

中國法院在「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12/ai-2023-0491-11279.html)」給人眼睛一亮的結論:

1. 涉案圖片為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

2. 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

3. 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設置,為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的人。

4. 涉案圖片為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體現原告個性化表達。

5. 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6. 法院判決被告侵害原告著作的署名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判被告應賠500人民幣給原告,並要求被告至少持續24小時在其社群中提出道歉聲明

7. 法院嘉許原告以"AI插畫"標註涉案圖片,讓公眾知悉作品為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

延續「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的講義內容:

\

(weixin判決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Wu3-GuFvMJvJKJobqqq7vQ

Ron

2024年3月11日 星期一

中國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修訂《专利审查指南》(筆記"計算機程序審查規定")

筆記

中國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专利审查指南》,參考派特恩知識產權公司的內容,再篩選一些如下,而本篇下方提出"計算機程序審查規定"的筆記。

(1)發明、新型與外觀設計都可「延遲審查」。
(2)援引加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如一般知悉的補件)條件:正確優先權、聲明要援引、申請時已具備相關補件、申請日後2個月內可補等,援引涵蓋遺漏文件、錯交文件與缺少的內容等。
(3)優先權恢復與變更為更為寬鬆的日期。
(4)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範圍:國家緊急狀態為公共利益公開、國際展場公開、規定的學術會議公開、認可的國際組織會議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的。
(5)不授權專利客體:遺傳資源、對遺傳信息的分析與利用、診斷方法(但不排除運用計算機方法的診斷方法)等。
(6)判斷創造性的因素:a.優先考慮與發明相同或近似的現有技術;b.優先考慮解決相同問題有關聯的現有技術;c.確定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d.考量是否有相同技術效果;e.對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

(7)計算機程序的適格性:方法、存儲介質與產品,且不要求主張計算機程序的應用領域,換言之,算法本身是"有條件地"具備專利適格性
-AI與大數據算法改進(如提高處理速度、節能、減少數據量等)若與計算機內部結構(處理器、記憶體)有關聯、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等,即具備專利適格性。
-提升運算效率的結構具備專利適格性。
-大數據分析技術(數據挖掘、提供精度等),若關聯內部結構,具備專利適格性。
-要具備專利適格性,技術本身應該是符合自然法則,因此,"不符自然法則"的金融方法(波動涉及人為操作而不具備自然法則)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若提升用戶體驗的效果是基於技術特徵,為可授權客體。

(8)專利期限補償,關於發明專利的PTA(專利期限補償),以及特別關於藥物相關發明的PTE(專利期限延長),需區分官方產生的合理延遲,以及申請人產生的不合理延遲,PTA與PTE可以合併申請。一案兩請的申請案不適用專利期限補償。

實際內容還請參考:
《专利审查指南》(2023)(局令第78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9_189202.html


針對「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一些摘錄內容:


-權利要求僅涉及算法、計算規則,或計算機程序(即程式碼)或其載體中的程序本身、遊戲規則與方法等,屬於智力活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若保護的計算機程序的介質涉及「物理特性改進」,為專利保護客體。
-權利要求混合智力活動與技術特徵,整體而言就不算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專利保護客體。
-計算機程序是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且為遵循自然規則的技術手段,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即便是計算機程序本身,若為「按照自然規則」的"工業過程控制程序"、"技術數據處理程序"或是"改善計算機內部性能",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審查指南中提出幾個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範例,例如,若計算機程序僅涉及數學運算方法(如算圓周率)、數值計算方法(如計算摩擦係數)、規則重新規定與定義(如機器翻譯)等。
-審查指南亦提出幾個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範例,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控制工業程序利用計算機程序實現改進計算機設備內部運行性能通過計算機程序減少運算量(如影像處理)、提供處理速度、提高影像品質等利用計算機程序提高工業程序的精度

(編按,這是重要的改變,不過不曉得專利審查委員可否客觀或是準確地反映在審查意見中,我認為針對計算機程序發明,設定應用領域與解決問題的技術領域仍很重要...待觀察。)

-計算機程序,若沒有解決技術問題,或利用技術手段,或未獲得技術效果,仍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反之,若有解決技術問題、或利用技術手段(如工業程序),或具有技術效果(如改進電腦處理速度),就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審查指南針對計算機程序發明的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撰寫有以下建議:
(1)完整描述計算機程序的構思、技術特徵與達成技術效果的實施方式,包括流程圖。
(2)可簡短摘錄關鍵的計算機程式碼以供參考。
(3)若發明社即硬體結構改變,應提供計算機裝置的硬體結構圖。
(4)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寫成「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等
(5)方法權利要求可以寫成"step for(...的步驟)"被視為是功能手段的撰寫方式。


(6)裝置權利要求可以寫成:


(7)常用的"條件式"方法步驟撰寫方式:


(8)方法權利要求,並可寫成「裝置」、「設備」、「系統」、「計算機可讀取存儲介質」或是「計算機程序產品」。


-計算機相關方法專利的全部特徵都是商業規則、數學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若除了商業規則或數學方法外,還包括技術特徵,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因此,專利適格性判斷是以權利要求的整體來看。
-針對AI人工智慧與大數據算法,若與計算機系統內部結構有關聯、有改進內部性能的技術效果,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就實質審查而言,針對計算機程序,若涉及商業規則、計算機內部結構等關聯性,應整體考量新穎性與進步性,包括考慮功能上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關係,以及算法特徵對技術方案的貢獻

(審查指南中有不小篇幅示例與分析可以參考)


部分資料啟發自派特恩-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講義。

Ron

2024年2月22日 星期四

中國大陸「现行专利法与第四次修改(2020年)后专利法」对照表(筆記)

本篇只是筆記(中國大陸在10/30/2020頒布了新修專利法),新舊法比對表: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53645&colID=2197


外觀設計保護及於「局部設計」,也就是可以區分主張的部分,與不主張的部分。

外觀設計權利期限增為15年。
發明專利設有「期限補償」的機制,若申請日起滿四年,且實質審查請求日起滿三年之後授予發明專利權,應權利人請求,就不合理延遲部分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且在申請日後16月內提供文本。

Ron

2024年2月16日 星期五

台灣、大陸、PCT的說明書與請求項撰寫筆記

以下幾張PPT是基於以下內容整理,並僅節錄部分講義內容。

我國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https://www.tipo.gov.tw/tw/dl-13988-0800e98c9e6d4929997b7ad1c5c7275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8_189197.html

Regulations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July 1, 2022):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rules/rtoc1.html


Ron

2023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

這案例竟然是從patently-o看到(有中英對照檔案: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3/12/artificial-intelligence-copyright.html),後來也查到相關新聞,因為有很多報導了,在此僅參考各家作個筆記。

(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 - 案件資訊:
原告:李先生
被告:劉女士
系爭著作/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

本案緣起原告運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式AI軟件輸入prompt(提示詞)生成系爭著作「春風送來了溫柔」,並發表在小紅書平台,並署名。後來發現被告在另一平台使用,並將署名蓋掉,於是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

訴訟中還揭示了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系爭著作的步驟,從進入bilibili網站開始... 輸入正向與反向prompt,生成、反覆修圖,得出「春風送來了溫柔」

(用戶操作AI模型生成內容的智力成分)
根據原告主張,系爭著作的形成涉及人類智力,例如:(1)選擇模型,使用stable diffusion繪圖的原理是,通過模型對模糊的馬賽克畫面結合用戶輸入的prompt進行解讀與創作,之後生成可用素材,具有特定藝術類型與風格;(2)輸入正向與反向提示詞,提示詞的框架為:藝術類型+主體+環境+構圖+風格;(3)輸入生成參數,參數主要包括採樣方法、清晰度、引導係數,不同的參數設置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原告認為以上從模型的選擇、輸入提示詞、設置生成參數等,都是原告的取捨、選擇、安排與設計,結果具有獨創性,認為符合著作的特徵。其他佐證是,原告發佈在小紅書上的著作被觀看、按讚的數量,本身帳號的粉絲與按讚數都頗高,另有配合詩歌與多張配圖。

法院整理出爭點:
一、「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構成何種類型作品?
二、原告是否享有系爭著作的著作權?
三、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爭點一:
引用中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是否構成作品應考慮:

(判斷是否是作品的要素)
(1)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
(2)是否具有獨創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4)是否屬於智力成果?

(AI生成圖片的基本概念)stable diffusion是通過互聯網上大量圖片與文字描述訓練而成,運用語意信息與圖片中像素之間關係生成與文本信息匹配的圖片,並非使用現有圖片,也不是將各種要素進行排列組合。

(AI/stable diffusion生成圖片的原理)
AI模型根據人類輸入的文字/提示詞描述生成圖片,代替人類畫出線條、塗上顏色、將人類創意與構思呈現出來,最終通過人類調整提示詞、調整參數、選擇最終圖片。

基於以上對AI生成內容的機制、人類智力成分與生成圖片的原理等說明,其中很重要的判斷是一般繪圖軟體按照一定的順序與公式,不同的人會獲得相同的圖片,但AI生成技術並非這樣,使得系爭著作非"機械性智力成果",法院認為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因此系爭著作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且具有獨創性

爭點二: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細節可參考判決原文)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組織意志創作,也可以是作者。

在本案中,AI模型是畫圖者,但不會是作者,在本案而言,僅是創作工具,AI模型的設計者也不是作者,而原告則是直接進行AI模型進行設置而投入智力的作者,因此享有系爭著作的著作權

爭點三:
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系爭著作在自己的帳號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系爭作品,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被告還將原告的署名/浮水印去除,也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

最終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人民幣。

my two cents:
本篇訴訟內容也是一個AI繪圖的粗淺教材,但並非如標題說涉及AI人工智慧創作的著作權的議題來的大,簡單地說,將AI模型視為一個強大的繪圖工具是比較好的解釋。

本案主要是"著作人"下的功夫比例大,AI僅是創作工具(如功能日益強大的照相機),工具本身並非是創作人,不像其他案例涉及AI本身是創作人的著作權爭議的大。

順便來了解「北京互聯網法院(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

管轄權: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相關議題案例:
- AI創作無法取得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8/thaler-v-perlmutter-ddc-aug-18-2023.html
- 通過訴狀了解AI生成影像 - Sarah Andersen v. Stability AI LTD. et al. (Nor. Dist. California,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ai-sarah-andersen-v-stability-ai-ltd-et.html
- 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human-authorshipai.html

新聞:

Ron

2023年7月21日 星期五

可據以實施要件與請求項明確性 - 筆記

本篇針對TIPO「智慧財產權月刊」中專文「探討可據以實施要件與請求項明確性之專利審查實務」進行筆記(連結:https://www.tipo.gov.tw/tw/dl-5731-a41d5fcf541646a486848d8da5417fa0.html)。(編按,本篇於民國101年出刊,因此文中有些部分應該過時,例如最佳實施例的揭露義務... )

1. 「可據以實施要件」是為確保專利適當揭露的核心原則。
2. 說明書的可據以實施性:美國專利法第112條、歐洲專利公約第83條、日本專利法第36條第4項、大陸專利法第26條第3款、我國專利法第26條第2項。

US:
3. 請求項明確性審查步驟:(1)解釋申請專利範圍;(2)判斷請求項是否明確?(3)解決請求項用語不明確問題,如對照說明書說明內容。
4.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1)最寬且合理的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2)審查中請求項與核准後主張權利的請求項解釋標準不同(如解釋專利範圍應考量審查歷史);(3)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

EPC:
5. EPC第83條16規定「發明說明內容應揭露足夠清楚與完整而使得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者可以據以實施」。
6. 歐洲訴願案T 1358/07:揭露足夠解決問題的技術特徵非常重要(https://enpan.blogspot.com/2011/06/blog-post.html)。其中結論:根據發明事實,說明書與申請專利範圍與該發明要解決的問題,並且是否揭露足夠的技術特徵都是重要的議題,而非僅以概念與廣泛的方式撰寫說明書內容。

JPO:
7. 日本專利法第36條第4項第1款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 請專利之發明,以使得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據以實施 所請發明」。
8. 日本專利法第36條第6項第2款:「在第2項中請求項範圍的記載, 應符合下列每一款之規定:(i)申請專利之發明應被記載於該發明之詳細 說明;(ii)申請專利之發明是明確的;(iii)每一請求項之記載是簡潔的」。
9. 「可據以實施要件違反的類型」:實施模式的記載不完備(僅有功能性或摘要式的實施模式)、部分請求項無法被說明書記載之實施模式所支持。

SIPO:
10. 大陸專利法第26條第3款29「說明書應當對發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說 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的技術要點。」
11. 大陸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權 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12.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的技 術特徵,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13. 揭露重點:「能夠實現」、「具體實施方式」、「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
14. 當權利要求界定較廣範圍,而說明書只給出一個實施方式,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難以預先確定或評價其他方式,所述權利要求會被認為沒有受到說明書的支持。

TIPO:
15. 專利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指發明說明之記載,應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發明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其內容,據 以製造或使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16. 評估是否必須過度實驗,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專利範圍的廣度;
(二)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本質;
(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通常知識水準;
(四)發明在所屬技術領域中之可預測程度;
(五)發明說明所提供指引的數量(amount of direction),包括先前技術中所述及者;
(六)基於揭露內容而實施申請專利之發明所須實驗的數量。

Ron

2023年2月8日 星期三

海牙系統(Hague System)筆記

筆記

本篇是因為看到CNIPO網頁上以圖解方式讓人理解WIPO中針對設計申請的海牙系統(Hague System),據此筆記。

部落格曾有的報導:
- 世界專利的設計申請系統(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7/blog-post_25.html
- 世界設計專利檢索(Hague System)(https://enpan.blogspot.com/2013/08/hague-system.html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一图概览《海牙协定》(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4/24/art_67_174978.html

幾個重點圖式:

之於中國:

傳統與海牙體系的比較:

費用類型:

申請流程:

保護期限: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