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案件資訊:
上訴人:STEPHEN THALER, AN INDIVIDUAL
被上訴人:SHIRA PERLMUTTER, IN HER OFFICIAL CAPACITY AS REGISTER OF COPYRIGHTS AND DIRECTOR OF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AND U.S. COPYRIGHT OFFICE
系爭著作:「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如上所提,本篇報導2023年著作權訴訟後續上訴案,議題是:非人類的機器是否可以是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就是美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人?上訴人是鼎鼎大名的Dr. Stephen Thaler,他在全世界挑戰了主要IP國家的法院底線,逼著各法院對於A.I.是否可以成為發明人的議題表態,本部落格整理了一些,如本文下方連結(編按,如果有需要,可能還要持續追蹤各國進度,如果有新的判決,理應以最新判決為準)。
Dr. Stephen Thaler建立一個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稱「Creativity Machine」,“他”製作了一個畫面,稱爲「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Dr. Stephen Thaler將此著作在美國著作權局/版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申請註冊,其中將「Creativity Machine」列為唯一著作人,而Dr. Stephen Thaler是著作權人。
版權局基於人類才能是著作人的要求(human-authorship requirement)否決此註冊申請,Dr. Stephen Thaler向地方法院提出複審版權局裁決的請求,地方法院判決確認版權局的裁決。
判決文中描述當初立法精神,特別包括,著作權法給予的著作人保護並非是特別獎賞,而是鼓勵著作出他人可能可以便宜的代價重製的著作,換句話說,鼓勵原創,也藉由立法防止抄襲。
-----1976年著作權法-----(判決文中列舉的三條與本案相關聯的法律)
(1) the Copyright Act preempts state common law copyright protection by immediately vesting federal copyright ownership in a work’s author as soon as a work is created.(著作完成當下作者即擁有其著作權。美國雖有註冊制度,但著作權的歸屬並不依據註冊或是公開)
(2) the Copyright Act incentivizes authors by protecting their work “for a term consisting of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70 years after the author’s death.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在世的一生加上死後70年)
(3)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can own copyrights by hiring someone to create work.(個人或組織可以藉由僱用某人創作出自己擁有的著作權,而此類著作權“work-made-for-hire”期限是自第一次公開後95年,或是從其創作日開始起算120年,以這兩種日期最早的為過期日)
判決文中教示美國版權局的權力,其實蠻大的,可以自訂規則,特別是訂出著作權註冊的條件(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如果註冊著作權被拒絕,著作權人可以尋求再審(reconsideration),如果結果又失敗,還可向版權局審查委員會(Copyright Office’s Review Board)提出再審請求,委員會將做出最終決定,當然,之後還可尋求行政救濟。
基於以上知識的基礎,明顯地,美國版權局要求"人/human"才能註冊著作權(authorship)。
如此,針對本案著作人為Dr. Stephen Thaler所創作的AI系統 - Creativity Machine,因為本次系爭創作「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缺乏由人類足夠投入的創作或是干預,因此註冊案被版權局拒絕。
到了版權局審理委員會,Dr. Stephen Thaler主要訴求是基於憲法的保障,主張基於work-made-for-hire原則(宣稱自己雇用AI進行創作),自己應擁有其著作權。結果委員會仍是否決此註冊申請,主要理由是,系爭著作是由AI自動生成,沒有人類創作的貢獻,委員會也否決Dr. Stephen Thaler主張AI是基於雇傭關係創作系爭著作,理由是Dr. Stephen Thaler之間沒有雇傭合約。
經Dr. Stephen Thaler上訴地方法院,地院的原則是:「human authorship is a bedrock requirement of copyright」,並認為Dr. Stephen Thaler並不能依據所述work-made-for-hire原則主張其權益,理由是此原則是建構在預設可主張的利益(presuppose an interest exists to be claimed),而通過Creativity Machine自動生成的影像因為無法主張著作權,與Dr. Stephen Thaler之間不會有權利轉換,也就沒有這樣的利益。(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
接著,案件上訴到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先建立其法律的底線:
第一,亦如專利權,著作人為著作權的原始擁有人(ownership),並且是完成著作的當下就建立此ownership,而一般實體,如法人、公司、組織,並不能成為著作人,也不會擁有著作權,除非之後通過轉移獲得著作權。
第二,著作權法限制著作人一生擁有權利,再加上死後70年(美國),之後就過期了。而機器、Creativity Machine並沒有這個生死的特徵,其"創作"也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第三,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沒有權利或任何利益繼承的條件,其創作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第四,當要轉移權利時,需要"簽名",機器沒辦法,也沒有認證簽名的法律能力。
第五,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沒有居所與國家身分,沒有法律保障。
第六,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沒有存在任何意圖,如與他人合作、合併創作等,機器沒有任何這樣的意圖。
第七,在著作權法中,提到的機器屬於工具,而不是作者。
根據以上幾點,法院強調其判決是基於法律與歷史判決,使得法院在"人格"上已經否決Creativity Machine(不是人,無法執行人的各種行為、權益處理以及與他人的關係),因此駁回其創作的可註冊性。
判決文細數相關立法歷史,證明其基於各項證據與法律,並一一反駁申請人的論點,確認地方法院判決,駁回系爭著作的註冊申請案。
my two cents:
AI創作的東西是否有著作權,基於human-authorship requirement這個大原則下,是無法擁有著作權,AI的創造者也無法擁有AI創作的版權,因為...人與機器無法簽署任何授權合約。這可能是現狀,不曉得以後更智慧的AI是否會有任何改變?
套用這個原則到利用ChatGPT創作某風格的影像,誰也沒法擁有著作權,到底受惠或是受
過去曾討論過幾件AI創作權利歸屬的案例,如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即便AI Midjourney是根據使用者輸入內容產生影像,並且使用者還從中進行挑選與修正,但是,整體上,使用者是無法預測AI Midjourney產生的影像,與一般電腦繪圖工具不同,不能說是作者藉由AI Midjourney產生影像...文字部分可以註冊著作權,但是影像部分並非人類的作品(not the product of human authorship)..."),在本案中,主要是判決文中描述整個法源基礎與論述,是可學習的材料。
本案上訴人Dr. Stephen Thaler在世界各國都引發了AI是否可以成為發明人的爭議,以下是本部落格有報導的案例:
其他: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