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 星期三

不是人類創作就不能註冊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No. 23-5233 (D.C. Cir. 2024)

本篇討論之前報導2023年涉及AI著作權的地方法院案 - AI創作無法取得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 的後續上訴判決。

美國哥倫比亞地方法院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案件資訊:
上訴人:STEPHEN THALER, AN INDIVIDUAL
被上訴人:SHIRA PERLMUTTER, IN HER OFFICIAL CAPACITY AS REGISTER OF COPYRIGHTS AND DIRECTOR OF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AND U.S. COPYRIGHT OFFICE
系爭著作:「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如上所提,本篇報導2023年著作權訴訟後續上訴案,議題是:非人類的機器是否可以是美國1976年著作權法(就是美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人?上訴人是鼎鼎大名的Dr. Stephen Thaler,他在全世界挑戰了主要IP國家的法院底線,逼著各法院對於A.I.是否可以成為發明人的議題表態,本部落格整理了一些,如本文下方連結(編按,如果有需要,可能還要持續追蹤各國進度,如果有新的判決,理應以最新判決為準)。

Dr. Stephen Thaler建立一個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稱「Creativity Machine」,“他”製作了一個畫面,稱爲「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Dr. Stephen Thaler將此著作在美國著作權局/版權局(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申請註冊,其中將「Creativity Machine」列為唯一著作人,而Dr. Stephen Thaler是著作權人。

版權局基於人類才能是著作人的要求(human-authorship requirement)否決此註冊申請,Dr. Stephen Thaler向地方法院提出複審版權局裁決的請求,地方法院判決確認權局的裁決。

判決文中描述當初立法精神,特別包括,著作權法給予的著作人保護並非是特別獎賞,而是鼓勵著作出他人可能可以便宜的代價重製的著作,換句話說,鼓勵原創,也藉由立法防止抄襲。

-----1976年著作權法-----(判決文中列舉的三條與本案相關聯的法律)
(1) the Copyright Act preempts state common law copyright protection by immediately vesting federal copyright ownership in a work’s author as soon as a work is created.(著作完成當下作者即擁有其著作權。美國雖有註冊制度,但著作權的歸屬並不依據註冊或是公開)
(2) the Copyright Act incentivizes authors by protecting their work “for a term consisting of the life of the author and 70 years after the author’s death. (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在世的一生加上死後70年)
(3) individuals and organizations can own copyrights by hiring someone to create work.(個人或組織可以藉由僱用某人創作出自己擁有的著作權,而此類著作權“work-made-for-hire”期限是自第一次公開後95年,或是從其創作日開始起算120年,以這兩種日期最早的為過期日)

判決文中教示美國權局的權力,其實蠻大的,可以自訂規則,特別是訂出著作權註冊的條件(Compendium of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如果註冊著作權被拒絕,著作權人可以尋求再審(reconsideration),如果結果又失敗,還可向權局審查委員會(Copyright Office’s Review Board)提出再審請求,委員會將做出最終決定,當然,之後還可尋求行政救濟。

基於以上知識的基礎,明顯地,美國權局要求"人/human"才能註冊著作權(authorship)。

如此,針對本案著作人為Dr. Stephen Thaler所創作的AI系統 - Creativity Machine,因為本次系爭創作「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缺乏由人類足夠投入的創作或是干預,因此註冊案被版權局拒絕。

到了版權局審理委員會Dr. Stephen Thaler主要訴求是基於憲法的保障,主張基於work-made-for-hire原則(宣稱自己雇用AI進行創作),自己應擁有其著作權。結果委員會仍是否決此註冊申請,主要理由是,系爭著作是由AI自動生成,沒有人類創作的貢獻,委員會也否決Dr. Stephen Thaler主張AI是基於雇傭關係創作系爭著作,理由是Dr. Stephen Thaler之間沒有雇傭合約

Dr. Stephen Thaler上訴地方法院,地院的原則是:「human authorship is a bedrock requirement of copyright」,並認為Dr. Stephen Thaler並不能依據所述work-made-for-hire原則主張其權益,理由是此原則是建構在預設可主張的利益(presuppose an interest exists to be claimed),而通過Creativity Machine自動生成的影像因為無法主張著作權,與Dr. Stephen Thaler之間不會有權利轉換,也就沒有這樣的利益。(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

接著,案件上訴到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先建立其法律的底線:


第一,亦如專利權,著作人為著作權的原始擁有人(ownership),並且是完成著作的當下就建立此ownership,而一般實體,如法人、公司、組織,並不能成為著作人,也不會擁有著作權,除非之後通過轉移獲得著作權。

第二,著作權法限制著作人一生擁有權利,再加上死後70年(美國),之後就過期了。而機器、Creativity Machine並沒有這個生死的特徵,其"創作"也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第三,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沒有權利或任何利益繼承的條件,其創作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第四,當要轉移權利時,需要"簽名",機器沒辦法,也沒有認證簽名的法律能力。

第五,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沒有居所與國家身分,沒有法律保障。

第六,機器、Creativity Machine沒有存在任何意圖,如與他人合作、合併創作等,機器沒有任何這樣的意圖。

第七,在著作權法中,提到的機器屬於工具,而不是作者。

根據以上幾點,法院強調其判決是基於法律與歷史判決,使得法院在"人格"上已經否決Creativity Machine(不是人,無法執行人的各種行為、權益處理以及與他人的關係),因此駁回其創作的可註冊性。

判決文細數相關立法歷史,證明其基於各項證據與法律,並一一反駁申請人的論點,確認地方法院判決,駁回系爭著作的註冊申請案。



my two cents:
AI創作的東西是否有著作權,基於human-authorship requirement這個大原則下,是無法擁有著作權,AI的創造者也無法擁有AI創作的版權,因為...人與機器無法簽署任何授權合約。這可能是現狀,不曉得以後更智慧的AI是否會有任何改變?

套用這個原則到利用ChatGPT創作某風格的影像,誰也沒法擁有著作權,到底受惠或是受

過去曾討論過幾件AI創作權利歸屬的案例,如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即便AI Midjourney是根據使用者輸入內容產生影像,並且使用者還從中進行挑選與修正,但是,整體上,使用者是無法預測AI Midjourney產生的影像,與一般電腦繪圖工具不同,不能說是作者藉由AI Midjourney產生影像...文字部分可以註冊著作權,但是影像部分並非人類的作品(not the product of human authorship..."),在本案中,主要是判決文中描述整個法源基礎與論述,是可學習的材料。

本案上訴人Dr. Stephen Thaler在世界各國都引發了AI是否可以成為發明人的爭議,以下是本部落格有報導的案例:
其他:
Ron

2025年4月2日 星期三

AI生成的圖案的著作權議題 - 重製、改作或是合理使用(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跟風一下,向ChatGPT要求轉成卡通風格:

Ghibli Style:

美國總統也來玩:https://x.com/MikolajVonskyT/status/1904952622747885833

OpenAI的老闆Sam Altman的X頭像也改成吉卜力工作室風格:https://x.com/sama(4/2/2025)

在此不專業地引用著作權法討論(僅用於自己理解):

從不少討論轉成特定風格的圖案的討論可知,AI生成的圖案沒有著作權,自己玩也沒有,甚至商業上使用AI生成特定風格的圖案也可以,因為風格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著作人的著作(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但「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我國著作權法第10-1條),就我個人的判斷,複製風格應該是著作權法不及於的「思想、概念」

只是爭議的是,AI(如ChatGPT)是因為學習了大量的特定風格的影像後才能幫助使用者生成相應風格的圖案,觸及的法律應該是AI是否合理使用特定風格的影像?

侵害著作權一般稱為「抄襲」,根據TIPO的解釋: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5-56bdc-1.html,通常所謂的「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著作「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其中引用「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判決,其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實質相似。

也就是說,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我想多數人應都接觸過吉卜力風格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構成「實質相似」。

若有「接觸」著作,就判斷是否「實質相似」,「實質相似」還要區分是否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創作在裡面,AI沒有人的思想,如果沒有獨立創作,AI生成「實質相似」的圖可能構成「重製權」的侵害,或是,如果有獨立創作,實質相似就構成「改作權」的侵害。

因此「像不像/實質相似」應該就是本次吉卜力著作權之亂的討論重點。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4、45、50、52條規定,讓政府機關使用、為了報導;教學等目的,在特定條件下免責重製他人著作,但合理範圍並不及於"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著作權法第44條:「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根據不少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範圍』規定,個人使用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如我國著作權法第65、91條:「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OpenAI雖可能喊冤,或是要求大家不要再要求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案,但"...之亂"對於OpenAI、吉卜力(日本動畫)都是極好的行銷,讓全世界人都見識到大家的厲害。

如此,如果風格被模仿者認為其利益被害,應該是可以主張權利,例如主張不公平競爭、稀釋原創作價值...,可以通過調解、訴訟取得合理使用報酬。吉卜力工作室若感到權利被侵害,...可向OpenAI討個公道。

即便有以上的理解,不過最終還是要法院認定:

經濟部:AI抄襲或模仿風格若有爭議 由法院個案認定(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331701103-430104

TIPO專文:從美國人工智慧擴散模型訴訟案── 談生成式 AI 圖像之著作侵權議題(https://www.tipo.gov.tw/tw/dl-285005-ed038d050ebf40b28a20d622f5714f75.html

本篇有不錯的風格複製的著作權討論,雖然答案模糊,但也就是現在大家遇到AI創作的問題:

衍生其他討論:

吉卜力工作室可以學習紐約時報向OpenAI討公道:從訴狀理解生成式AI並看紐約時報對OpenAI告什麼? - New York Times v. Microsoft Corp., OpenAI, Inc. (N.Y.S.D. Dec. 27,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4/01/aiopenai-new-york-times-v-microsoft.html

通過AI生成的圖,我們"目前"可以隨意使用,因為AI生成的影像沒有著作權,可參考: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human-authorshipai.html

AI創作無法取得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8/thaler-v-perlmutter-ddc-aug-18-2023.html

(以上討論為我的不專業筆記,並非AI生成的內容)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