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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3日 星期四

我國設計專利之「圖像設計」筆記

TIPO: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dl-279550-dc6d358cfb9b4feb98370318eec2530d.html(發布日期 : 110-07-22)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 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的「第九章 圖像設計」,針對「電腦圖像」的說明是:『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GUI),係指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之虛擬圖形,其雖無法如一般實體物品具恆常之形狀或 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惟在性質上仍屬 具視覺效果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的外觀創作,且該電腦程式產品亦屬廣意上可供產業上利用之實用物品,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 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本章以下簡稱『圖像設計(Graphic Images Design)』)」亦為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其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

- 圖像設計有兩類:(1)電腦圖像(icon)以及(2)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定義是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電腦程式產品所產生,並可藉由各種電子裝置之顯示器顯現或投射產生的二維或三維之虛擬圖形。所稱之「電腦程式產品」,係指載有電腦可讀取之程式或軟體而不限外在形式之物

- 「電腦圖像」的態樣:(1)靜態之電腦圖像;(2)具變化外觀之電腦圖像。
「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態樣:(1)靜態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2)具變化外觀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具變化之外觀的GUI範例:

- 圖像設計的「設計名稱」需要記載應用在何物上,可以寫在範圍很廣的"電腦程式產品"的應用上,例如名稱可以是:「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像」、「電腦程式產品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電腦程式產品之操作選單」或「電腦程式產品之視窗畫面」。但仍可寫成範圍較小的應用上,例如「手機之圖像」、「提款機之圖像」或「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可參考先前筆記:圖像設計名稱與圖式應指出"article of manufacture"(https://enpan.blogspot.com/2022/02/article-of-manufacture.html

- 不用交代「物品用途」,但仍可通過說明限定用途。

- 「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以多張圖面說明,例如:

- 一般來說,圖像設計以平面圖形表示就可,但如果圖像設計具"三維顯像"之特性,還是可以提供立體圖或其他視圖。

- 圖像設計仍可表示「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可以虛線或其他斷線方式繪製邊界線(boundary),或其他方式明確界定其邊界範圍,主要目的是明確表達不主張部分。

- 「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解釋設計專利範圍,原則是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

「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1)針對「圖式揭露」,審查時應將實線或其他方式表示的「主張設計之部分」的全部內容設計專利範圍;(2)設計名稱為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依據(因此名稱會是限制);(3)"物品用途"應審酌;(4)「設計說明」用來明確表達不主張設計之部分,若有變化外觀,也應在設計說明中描述,因此審查時應審酌設計說明

- 新穎性之「物品的相同或近似判斷」,如果圖像設計應用之物品是「電腦程式產品」,表示沒有應用上的限制,除非寫用在手機、特定電子產品上。如此,物品的用途也會成為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參考,如果用途不同的類似設計,會被判斷設計不相同。

- 新穎性之「外觀的相同或近似判斷」,比對的對象就是主張部份的設計,而圖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並非設計專利範圍,但可用於解釋主張之部分的位置、大小、分布關係,判斷相同或近似時會審酌。如果設計是「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應以所有視圖比對,且應與單一先前技藝比對,不應以多份引證文件組合進行比對。(編按,對應地,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的專利範圍也不會廣,應限制在多張視圖的變化上

- 創作性之判斷(特異之視覺效果具有創作性):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而能將該先前技藝以模仿、轉用、置換、組合等簡易之設計手法完成該圖像設計,且未產生特異之視覺效果者,應認定為易於思及,不具創作性。

- 創作性的判斷,與新穎性判斷不同,審查創作性時,所引用之引證文件並非僅侷限於相同或近似之物品領域

- 「一設計一申請」原則。

my two cents: 圖像設計與一般理解直接將ICON、GUI提出申請即可,而揭露原則是「充分揭露」,如果要表達是動態變化,就用多圖,如果要表示三維特性,就提出立體圖。設計名稱、用途說明與設計內容的描述,想要用解釋專利範圍廣的描述方式或是命名,但這自然也會影響審查人員可以引用的前案範圍。

Ron

2020年12月5日 星期六

EUIPO設計檢索與GUI設計範例

歐洲設計(登記制)名稱為登記制的歐洲共同體設計(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歐洲的設計保護有兩種方式:登記(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與非登記(un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UCD),歐盟會員國境內公開後3年)類型。可以整體設計或是部份設計提出申請。

本部落格相關報導:

- 歐洲設計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09/blog-post_10.html
- 歐洲共同登記制與非登記制設計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06/blog-post.html

歐洲設計官網:EUIPO (https://euipo.europa.eu

歐洲設計搜尋有兩個方式:

eSearch plus用於找註冊制歐洲設計,DESIGN view包括了其他各國設計資料庫,可以順便找各國設計。

DESIGN view

找"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EUIPO:

可以查詢到程序細節:

左側欄可供類別選擇(很好用呀):

英國:

eSearch plus 有以圖找圖的功能:(以我來看,有時準、有時不準)

以圖找圖的結果:

補充:

WIPO設計搜尋:https://www3.wipo.int/designdb/en/index.jsp?q=%7B%22searches%22%3A%5B%7B%22te%22%3A%22graphical+user+interface%22%2C%22fi%22%3A%22PROD%22%7D%5D%7D

Ron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

109年11月1日起設計專利法的改變

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本篇標題為:「11月1日起 設計專利法規鬆綁 -數位產業大利多」,大約就是讓設計專利更為彈性,特別提到的是「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


主要涉及今(109)年9月29日發布的「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之修正案,這部份修正將於11月1日施行。


過去:當開放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專利時,當時的限制是一定要用在「實體物品」之限制,如顯示在電腦顯示器上、手機螢幕上。

範例:(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全)(108年9月12日施行版))


現在:

(修法理由一)考慮到電腦圖像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以投影在空氣中或VR/AR裝置中,可能就不會像是常常看到的GUI設計。

範例:(和碩聯合科技)


(修法理由二)設計圖像的人並不見得是電子裝置的廠商,而是軟體開發商,圖像設計本來就是軟體的一部分,而且可以通用在各種數位產品上,因此設計保護不應侷限在某個實體物品上。因此,本次基準修正案允許申請人得指定圖像設計係應用於「電腦程式產品」等不具實體形態的軟體或應用程式上

除了電腦圖像與GUI外,本次審查基準修正放寬「建築物及室內設計」得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也放寬設計分割申請之規定。


(截圖有關「電腦圖像」與「建築物」等關鍵字的修改片段)


資料檔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部分章節相關資料可參見智慧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tw/cp-85-881881-d8fd4-1.html


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第一、二、三、七、八、九章(劃線版,109-10-13更新版)(https://www.tipo.gov.tw/tw/dl-275989-5b163372ee674e95a415512cf173a603.html


智慧局資料:https://www.tipo.gov.tw/tw/cp-87-882574-035da-1.html


Ron

2020年9月10日 星期四

甚麼是大陸「图形用户界面」外觀設計的標的?

筆記

甚麼是中國「图形用户界面」外觀設計的標的?

是裝置?還是「界面」?

先查「中國專利審查指南」對於「圖形用戶界面」的規定:

4.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4.4.1产品名称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4.4.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满足本部分第三章第 4.2 节的规定。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

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 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4.4.3简要说明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一些從SIPO尋找的範例:











結論:

中國「图形用户界面」外觀設計的標的是"裝置(如顯示屏、屏幕面板...)",也可以是"圖形用戶界面"!


參考資料: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http://www.tsailee.com/upload/2020版大陸專利審查指南.pdf

其他本部落格中有關中國圖形用戶界面的參考:

- 中國圖形用戶界面案例討論、筆記 - 奇虎v.江民(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7/v.html

- 中國GUI外觀設計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7/gui.html

- 台灣與大陸外觀設計筆記(針對圖形化使用者介面)(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7/blog-post.html

Ron

2020年7月31日 星期五

中國圖形用戶界面案例討論、筆記 - 奇虎v.江民

前言:
本篇內容是Google了一些「中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相關文章,覺得很多內容,也很受用,在此筆記。

根據資料顯示,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中在2014年增加了有關「圖形用戶界面(GUI)」的內容,也就是正式同意「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是,如何揭示、審查、怎麼解釋專利範圍、是否一定要結合電子產品?都還是需要細節,特別是法院案例。

本篇參考「中國人民網/中國知識產權網」的一篇文章「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所列舉的案例 - 「2017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案,其中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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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8/08/design-protection-graphical-user-interfaces-guis-chinese-version.pdf)」文中摘要一些有關「中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內容:
(1)在中国,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对 GUI 的 功能作简要说明。
(2)「奇虎 360 公司和江民公司」侵權訴訟案的法院意見:法院裁定,相关 GUI 专利保护的是有形产品,即台式机的实物产品,而非允许 GUI 在台 式机屏幕上显示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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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GUI(图形用户界面)5问5答(http://www.cnipr.com/xy/swzs/ipzs/201707/t20170718_215583.html)摘要:
(1)圖形用戶界面可以採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除專利保護外,著作權可以保護GUI設計中的軟件程序和GUI最終展現給用戶的固定形式的界面商標權可以保護圖標中標識性強的設計元素。 
(2)從申請的表達形式上,當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例外提交局部外觀設計申請的,有時將GUI的圖標部分用實線表達,而使用GUI的產品如手機的尺寸用虛線表達
(3)涉及GUI的外觀設計只能是專利圖片中帶有產品的整體產品申請形式,例如360公司和江民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涉案專利是帶有“電腦”的整體外觀的。
(4)“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的具體適用將成為關鍵和難點問題。例如在360公司和江民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涉案專利既有整體佈局設計也有對多個圖標的細節設計,那麼當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存在某些細節上的設計元素的差異時,如何在整體觀察的同時,又綜合考慮現有設計狀況,相同設計特徵與不同設計特徵的整體權重,是影響判斷指標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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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案件討論:
在此來看看所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案」案例。

奇虎科技公司「帶圖形用戶介面的電腦」外觀設計專利號:
ZL201430329167.3,很特別的是,雖是圖形用戶界面,也以多張圖表達「畫面的變動」,但仍在圖中提出「電腦螢幕裝置外觀」。


ZL201430324283.6,圖式有GUI,也有裝置外觀!


江民新科技術被告產品(防毒、垃圾清理軟體):

2017年12月25日判決:

本案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被告江民新科技術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向法院請求暫停審理,但合議庭認為系爭設計專利權穩定(根據原告提出評價報告),因此駁回江民新科技的請求。

根據系爭設計圖式,被告主張原告主張的專利是「帶圖形用戶介面的電腦」,為有形體物體,而被告侵權產品為軟體。

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設計「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原告有權禁止他人在與電腦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然而,被告侵權的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軟體(軟件)並不屬於外觀設計產品的範疇因此與系爭設計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判定被告侵權軟體未落入系爭設計的保護範圍,侵權主張不成立。

結論:被訴侵權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因被訴侵權軟件並不屬於外觀設計產品的範疇,相應地,其與涉案專利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據此,即便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訴侵權軟件亦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駁回告訴。

my two cents:
法院意見是,被告產品是「軟體」,並非「外觀設計產品範疇」,無法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因此,連落入保護範圍的可能都沒有!

我想,這個判決是大部分以GUI為保護主體的專利權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重要)此網頁內容有判決文:https://hfiplaw.cn/details/17969.html(外观设计侵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相關新聞:

Ron

2020年7月21日 星期二

中國GUI外觀設計筆記

雖然前一篇討論「台灣與大陸外觀設計筆記(針對圖形化使用者介面)(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07/blog-post.html)」,但對中國GUI外觀設計還是沒有很懂,本篇參考文章:GUI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初探(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1386.html),其中主要的疑慮是,因為中國不接受「部份設計」,但根據此篇中國知識產權內容得出因為中國外觀設計為形式審查,還是有GUI以「部份主張」的方式登記設計專利,這是否為合法的登記?還有...是否都是要以實際的GUI為權利主張的標的?。這些都值得再寫一篇筆記。

先看一些有關「图形用户界面」範例:

CN202030259478.2


CN202030291757.7


CN202030111839.9


CN202030070958.4


CN202030063675.7


CN202030062499.5


一些截圖(來源:SIPO檢索):




上述中國知識產權網站文章所提到的範例:
CN200830249339.0(有虛線)


CN200830249338(這件圖示有虛線:圖中虛線僅為說明的目的,並不形成所聲稱的設計部分)



my two cents:
不從審查指南來看,從目前已經公告的中國GUI設計範例來看,一點點結論是:
(1)確實有以黑白圖登記設計專利,但會以「主視圖」為主,顯然是希望色彩不要限制了專利範圍,其中「參考圖」擇多數GUI都是有彩色的。
(2)雖有申請人「偷渡」拿到「部份設計」,但是仍可能是不合法的。
(3)如果以「一設計一專利」的標準來看,以上設計案將來主張權利時,應該都還是以「主視圖」當作專利範圍。
(4)我覺得,還是要找實際有關GUI外觀設計的訴訟來看,才能回頭看這些申請案是否有意義!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