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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 星期四

韓國專利系統

韓國專利審查程序:


韓國智慧財產審理與訴願委員會(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al and Appeal Board (IPTAB)
)組織:


智慧財產爭端救濟系統:
IPTAB解決智慧財產權緊急、修正與終止的爭議
普通法院解決侵權訴訟、禁制令、損害賠償等爭議
行政救濟程序:訴願-->專利法院-->最高法院
侵權訴訟程序: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專利法院-->最高法院


Ron

2021年1月20日 星期三

EPO:數據驅動的第四次工業革命(筆記)

在EPO線上論壇(Impact of AI on patent system explored at EPO digital event)中,EPO首席經濟學家稱「data-driven economy」(數據推定經濟)為第四次工業革命(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專利趨勢可以證明,如2018年一年就有近4萬件有關數據驅動的專利家族的申請量,並有加速的趨勢。

(highlight)專利在AI驅動的世界的角色(https://youtu.be/tSd8VePSZJ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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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主要資訊來源:
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global technology trends enabling the data-driven economy(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06E4D8F7A2D6C2E1C125863900517B88/$File/patents_and_the_fourth_industrial_revolution_study_2020_en.pdf

文中定義數據驅動經濟的第四次工業革命涵蓋的技術領域:IOT、cloud computing、big data、5G communication、AI。

這裡強調了第四次工業革命並非著重硬體技術,而是在快速成長的軟體技術,就專利系統而言,稱為電腦實現發明(computer-implemented invention,CII),然而,就歐洲專利法而言,如Article 52 EPC,排除了「電腦程式本身」的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因此,軟體實現的發明顯然還是要涵蓋技術成份

根據歐洲訴願委員會判例,已經建立電腦實現發明的可保護的架構,其中涵蓋人工智能的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但要獲准專利,仍要符合其他專利要件:工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換句話說,需要以新穎、非顯而意見的技術解決技術問題的軟體發明,才能獲准歐洲專利。

(重要)如此,就AI而言,抽象的機器學習演算法"本身(as such)"為不可專利的標的,但如果是在特定技術領域下解決技術問題的AI演算法(使用神經網路等演算法),為可專利的標的。(參考資料:https://www.epo.org/news-events/in-focus/ict/hardware-and-softwar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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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錄一些表格(表格會說話):
2000-2018年第四次工業革命(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4IR))相關專利(家族)申請趨勢:

各領域(消費型物品、服務、車輛、健康照護、工業、公共建設、農業)4IR的專利申請量都有成長(2000-2018):


IP5的
4IR的申請趨勢:

歐洲會員國的4IR申請成長率(依序瑞典、瑞士、奧地利、英國、芬蘭、德國、義大利、西班牙、法國、荷蘭):


企業的4IR專利申請量的佔比,分兩階段,2000-2009、2010-2018,三星顯然是布局最多的單一企業,用顏色來看,日本公司早期較多,但被韓國趕上!一直待在排行榜前10名的有三星、Sony、Nokia、Apple、微軟,華為竄出。

就全球都市來看,前20名的國家,可以看到台北,美國城市入榜最多:

研究中將數據驅動技術分類為三種:核心技術(core technologies)、致能技術(enabling technology)(編按,應該是指從核心技術開發的技術),以及應用領域(application domain)。

2010-2018在核心技術的專利布局申請人排行榜,三星一直是獨占鰲頭,華為異軍突起,再加上很多傳統已知的科技巨擘:

致能技術排行:

應用領域的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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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數據驅動的工業革命,簡單來說就是倚重了電腦科技,其中涉及的技術很多,有硬體、軟體與通信技術:

這幾項的趨勢:

數據驅動的技術領域:


my two cents:
我自己粗淺地判斷人工智能(AI)與專利的關聯有幾個面向,本篇引用的研究內容多少都給了些答案:

一、AI相關發明的專利性?
二、AI演算法的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
三、應用AI的發明的專利性?
四、AI的明確性?(應用他人演算法產生的不明確疑慮)
四、AI輔助專利審查的優點?

參考資料:
Patents and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 The global technology trends enabling the data-driven economy(http://documents.epo.org/projects/babylon/eponet.nsf/0/06E4D8F7A2D6C2E1C125863900517B88/$File/patents_and_the_fourth_industrial_revolution_study_2020_en.pdf

EPO資料:Impact of AI on patent system explored at EPO digital event(https://www.epo.org/news-events/news/2020/20201218.html

Ron

2020年5月29日 星期五

TIPO整理的各國分割案時機點(筆記)

筆記

本篇為節錄TIPO專題報導中的內容(筆記)。

資料來源:「各國發明專利分割時點之比較與分析」(https://www1.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ORG/246期-專題二.pdf




前言,各國對「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的定義有些差異,但整體上都是規定分割案為一母案的後續案,且與母案揭露內容一致,不能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在相同揭露內容下主張與母案不同的申請專利範圍,多數的概念是基於「單一性」的要求下提出分割案,實務上就是依照申請人的專利佈局,將母案揭露內容中尚未主張權利的部分提出分割案申請案,也是最重要的延續方案之一,而差別就是各國對「分割案」的申請時機的規定。而美國專利對於「分割案(Div)」是針對母案面對「限制選擇」後的解決方案,美國專利中「接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才比較像其他各國分割案的概念。

(編按,抱歉的是,本部落格常常對一些英文的中文翻譯有不一致的問題,例如CA有時講的是"接續案",整體CA, Div, CIP都稱"延續案",不過,接續、延續或連續卻又常常混著用,希望理解時能以前後文與標註的英文為主。另外,根據TIPO文件,可知所述CA, DIV, CIP等案型直翻為「連續案」)

根據TIPO報導,與實務經驗的體驗差不多,整篇的結論就在其「摘要」中:
  • 允許分割時點以歐洲專利局最為寬鬆。
  • 允許分割時點以澳洲智慧財產局最為寬鬆。
  • 允許分割時點以歐洲專利局最為寬鬆。
  • 允許分割時點以歐洲專利局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最為寬鬆。
  • 各國對於「分割時點」的規定沒有一致性,但如「日本」及「韓國」在專利分割時點之修法,都是朝向放寬分割時點限制
  • 我國於2019 年5 月1 日公布之專利法修正案中,也是「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 中華民國
可先參考:分割案筆記 -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12/blog-post_16.html

一些重點:

  • 2011年修法後,增加「初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提起分割申請案」規定。
  • 申請分割的時點:
    (1)原申請案(即母案)「再審查審定前」,處於「繫屬智慧局」為原則,可提出分割申請;
    (2)初審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初審規定原本是30日),得提出分割申請;
  • 若初審核駁審定書送達後未先提出再審查申請且受理者,不得申請分割。
  • 我國專利法修正後初審核准審定送達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我國專利法修正後初審核駁審定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美國專利商標局

  • 前後案(母案、子案)之間關係可分為:連續(continuation)、部分連續(continuation-in-part)或分割(divisional)。
  • (編按,美國專利中延續案都有「分割」的實質意義,但若為法律規定的divisional application,則主要指基於USPTO發出「限制性要求」後的延續措施。)
  • 分割案(DIV)提出時機:只要其前案(母案或其他子案)處於審查中(copending)的狀態,任何時間皆可提出分割申請案。
  • 分割案(DIV)於母案"公告"前提出,且為依照審查委員的「限制性要求」的選擇結果所提出,當母案(或其子案)獲准專利,USPTO與法院都不能以此專利的引證資料對抗後續「分割案」。
  • (編按,在以上概念下,自然接受連續分割案。)

- 歐洲專利局

  • 分割案申請時機:申請人可在不超出母案申請時說明書內容的前提下,對任何在審查中(pending)狀態下的歐洲申請案提出「分割申請案」,同樣享有母案所主張的優先權。
  • 接受「連續分割案(sequence divisional application)」,且只要「第一分割案」在pending狀態下,可提出「第二分割案」(有額外費用)。
  • 母案(或先前子案)核駁確定、撤回或視為撤回時,就不能提出其後續的分割申請案。
  • (編按,歐洲專利並沒有TW有初審與再審程序,這樣就不同於TW案初審審定後有30天可提出分割案的規定。)
  • 如果申請人有效提出「訴願申請」,即便沒有訴願理由(補件期限前),案件是屬於「審查中」的狀態。
  • 申請案繫屬「訴願程序」,即屬於「審查中」狀態。
  • 歐洲專利申請案核駁確定前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歐洲專利制度中,即便沒有獲准專利,仍需要繳交「年費/維持費」,如果沒有繳交此維持費,但仍「復權費(additional fee)」繳交期限內(6個月),申請案仍屬於「審查中」狀態,也就可以在此期間內提分割申請案。
  • 歐洲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效力生效前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歐洲專利申請案失權克服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日本特許廳

  • 分割案時點:原則上,可以進行「修正」或限定期間的時間就是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機(細節有點多,如下)
  • 核准審定前,申請人在收到核准審定書之前,均可修正,亦即可提出「分割申請」。
  • 核准審定後,僅能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核駁審定前,在收到「核駁審查意見書」後於指定期間內修正時,可提出「分割申請」。
  • 核駁審定後,若不服,應於核駁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提起訴願,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日本發明專利核駁審定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 提出分割案時機: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內容者,申請人可以在准予專利的通知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
  • 專利申請案已經核駁、撤回或視為撤回者,則不能提出分割申請
  • 核准審定後,收到審定書後2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中國大陸核准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接獲核駁審定書後3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不論是否提出復審)。程序上,申請人可提出復審,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可以決定送達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在提出「複審請求」以後及對複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亦可提出分割申請。
  • 中國大陸核駁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韓國智慧財產局

  • (若對修法前的分割案有興趣者可看內文)
  • 母案之「核准審定書」送達前可提出修正,亦可提出分割申請。
  • 當母案獲准專利時,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提出「分割申請」,但須在領證前。
  • 母案「核駁審查意見書」送達後,以下幾個期間可提出修正及「分割申請」:
    (1)收到「第一次核駁審查意見書」中記載的指定時間;
    (2)因針對先前核駁審查意見書後所為之修正,審查人員「再」作出核駁審查意見書時,其中所載之指定期間;
    (3)申請「再審查(re-examination)」的30日法定期間,為可提出分割申請的期間;
    (4)「核駁審定書」送達後,30日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韓國2015 年1 月1 日修法施行後核駁審定前後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申請人對「核駁意見」不服,可於30日內提出訴願(petition),訴願階段的行政專利法官(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經審查發出書面判決,若為「撤銷核駁專利」的決定,可於裁決送達後3個月內,提出「分割申請」(應於領證前)。但若為「維持核駁專利決定」,不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 韓國2015 年1 月1 日修法施行後,撤銷核駁專利決定送達後允許分割之 時點示意圖:
- 澳洲智慧財產局

  • 澳洲授予專利前允許分割之期間:第一次申請提出之日開始,到下列任一時點發生前,得申請分割:(1)第一次申請之母案失效(lapses)之前;
    (2)第一次申請之母案被核駁之前;
    (3)第一次申請之母案被撤回之前;
    (4)第一次申請之母案為發明專利時,核准公告日起3個月內,可提出分割申請。
  • 如果第一次申請的母案已經失效、核駁或撤回者,則申請人不得提出分割申請。
  • 澳洲授予發明專利前允許分割之時點示意圖:
  • 澳洲專利法具有「異議制度」,當發明專利核准公告後,允許第三人於公告日後三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期間屆滿後無人異議者,原則上須於公告後6個月內授予專利。但如有在法院、行政上訴法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AAT)訴訟中之法院、AAT 指示或審查人員合理指示時,可能會晚於公告後6個月,推遲授予專利權,一旦授予發明專利權後則不允許提出分割申請
各種比對表:




(編按,本篇報導於108.6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46,我國專利法修法後已經放寬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間規定)

擴大核准審定後申請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說明:







Ron

2020年1月6日 星期一

我國專利局的「專利核准後分割之申請趨勢及法規實務分析」

本篇摘自智慧財產權月刊253期,題目為「專利核准後分割之申請趨勢及法規實務分析」,官方網址:https://www.tipo.gov.tw/tw/cp-400-859487-84dbc-1.html;智慧財產月刊253期的主題頁:https://pcm.tipo.gov.tw/PCM2010/PCM/ebook/book/253/26/index.html。本篇還包括了日、韓、中、歐、美的相關資訊。

因為修法,之前對「分割案」做了一些小筆記:分割案筆記 -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12/blog-post_16.html

本篇重點摘錄:

專利法第30條
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專利法第34條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
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
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
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
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
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
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

原申請案經核准審定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不得變動,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 提出「分割申請案」的動機:
    (1)請求項不具單一性;
    (2)原申請案說明書內容記載尚未請求保護的發明;
    (3)原申請案獲准之權利範圍不符預期,而要以分割申請保護的發明
    (4)商業談判或授權利益考量。
  • 提出「分割申請案」的時機:
    (1)發明初審核准審定後;
    (2)發明再審查核准審定後;
    (3)新型核准處分後得申請分割;
    (4)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
  • 發明、新型與設計專利分割申請案件數:
  • 分割時點統計:
  • 分割申請案申請人多數為外國人,本篇也以台案代表申請人的台積電、聯發科來說,甚少提出分割案。以下為「發明核准後」提出分割案的申請人排行:
  • 美國人愛提「分割案」,當然也與美國人延續案發達有關:
  • 常見分割案的類別有:G06F(電子數位資料處理)、H04L(數位資訊傳輸)、G02B(光學元件、系統或儀器)、H01L(半導體裝置)、G02F(用於控制光之器件或裝置)、A61K(醫用、牙科用或梳妝用之配製品)...。


其他國家:

日本:(與台灣超像,或是台灣很像日本)
提出分割申請案時間點:(1)說明書、請求項或圖式可修正期間;(2)授予專利的審查決定副本送達日起30日內;(3)拒絕授予專利的審查決定的最初副本送達日起3個月內。
專利權登錄已完成,專利申請案已非屬特許廳程序階段,不能進行分割。
避免重複審查,審查分割案時,拒絕理由與原申請案或其他分割案相同時,視為最後拒絕理由。

韓國:(簡單明瞭,但條件很硬)
分割案提出時機:在原申請案說明書及圖式可修正期間、收受核駁審定書正本30天內,以及收受核准審定書或訴願決定撤銷核駁審定之3個月內。但專利權註冊登錄後就不能提出分割申請案。
如果原申請案被判定無效、撤回、放棄或核駁為最終決定時,不能申請分割。

中國:(頗限制)
申請分割時機:授予專利權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
若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割申請。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的,申請人可以主動提出或是依據審查意見提出分割申請。若分割案本身存有單一性缺陷,申請人可依照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為例外。
「再次分割申請」的遞交時間應當以存在單一性缺陷的分割案為基礎審核。

歐洲:(超開放)
提出分割案的時機:只要在原申請案處於審查中的狀態(未核駁確定、撤回、視為撤回或核准公告),都可以提出分割申請。
若原申請案被視為撤回,但經後續程序後復活或回復權利,仍可可提出分割申請。
分割申請時,若原申請案經核駁,但對核駁決定已提出上訴者,仍允許分割。

美國:(超彈性)
美國延續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s)包括:連續案/接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部分連續案/部分接續案(continuation-in-part application,CIP)、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DA)、重新領證案(reissue)、RCE等,所述「分割案」僅眾多方案之一。
美國CA、CIP與DA延續案申請時間點為:原申請案放棄前及原申請案核准公告前。(只要前案pending,都可提出CA、CIP、DA)

美國分割申請案,程序上為基於「限制性要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中未被選擇的發明所提出的分割申請案。

IP5的分割申請案比對表:


Ron

2018年9月26日 星期三

圖解2017年專利申請案概況(IP5、台灣)



這張圖的上排資料顯示2017年IP5(美國、中國、歐洲、日本與韓國)在全世界貢獻了270萬件專利申請案,而當年准了IP5共120萬件專利。

就單國而言,IP5之間也是互相提出專利申請,彼此都有貢獻。

中國申請案以自己人申請案為大宗,高達90%境內申請,其餘美國人、日本人與歐洲人各佔3%申請量。
 

美國申請案自己人佔一半,其餘IP5皆有貢獻,顯然是兵家必爭之地。


日本申請案中,自己人佔82%,其餘以美國與歐洲人最多。


韓國申請案中,韓國人自己佔78%,其餘除了中國人以外,美國、歐洲與日本都佔約7%。


歐洲申請案分布就有些複雜了,歐洲人自己佔47%,就歐洲複雜的組成以及各國各有各自的專利制度來看,很多申請人採取單國申請,這可以理解,其餘最多為美國人,佔了近26%,再是日本人,韓國與中國人都相對少。
 

整體來看,IP5持續領先全世界,中國亮眼,美國很厲害。

以專利申請案來看,中國高速成長,這兩年雖有遲緩(應該與政府補助變少有關),但還是一枝獨秀;美國很穩定地小幅成長;日本量不少,但衰退明顯;韓國慢慢上升;歐洲則是小幅成長。整體IP5在2017年專利申請案成長4.5%。


以核准專利的狀況來看,中國有顯著成長,跟申請案成長有關;美國也是成長,沒辦法,這是世界最大經濟體;日本持平,甚至有下滑;韓國也持平,整體看來不錯;歐洲量最少,但都是成長趨勢。


台灣呢?

這10年所有專利申請與發證的統計:


發明申請案的統計,這幾年有下滑趨勢,但106年有小幅攀升:


本國人與外國人的專利申請統計,可以呼應上段IP5的統計,看來本國人偏重新型申請案,就發明專利申請案而言,外國人比本國人多,比例分別是60%與40%。


發證的數據比例類似上表:


各國人在台灣專利申請的排行:


專利申請案申請人排行:


其他統計可參考TIPO資料:https://www.tipo.gov.tw/public/Attachment/88299211878.pdf

本篇報導來源:
https://www.fiveipoffices.org/index.html
https://www.fiveipoffices.org/statistics/2017infographic.pdf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