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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0日 星期五

與時俱進的專利政策 - 新加坡加速審查A.I.相關專利

與時俱進的專利政策 - 新加坡加速審查A.I.相關專利

新加坡政府在2017年明確指出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國家發展計畫,目標是建立一個A.I.新加坡,具體方案之一是,繼曾提出金融科技加速方案後,新加坡專利局自2020年1月1日開始加速有關「人工智能」的相關專利審查(AI2)。

  • 適用申請日從26 April 2019後兩年內的申請案。
  • 加速審查,可以6個月內取得審查結果。
  • 但一年僅限定前50件適用加速審查(編按,因此,應該是對A.I.專利的定義很嚴,或是初期小看了這個領域的發展),但...數量會依照實際狀況評估。
  • 限定新加坡為第一國申請案。
  • 有相關表格要填!(這點,因為嚴謹的關係,文書作業常常是很煩的(需要!),相對於A.I.時代,還是挺落後的)
  • 申請專利範圍不能超過20項。
  • 申請後,若收到形式審查結果(有問題),要於兩週內回覆。
  • 接獲實質審查意見,應於兩個月內答覆。
  • 如果有支持專利確實為A.I.相關發明的文件,應於申請時提交。

資料來源:Nanyang Law LLC
(感謝同事分享)

my two cents:
有關人工智能的專利佈局,不妨可以考慮進入新加坡,並擴及東協國家,相關專利策略可參考過去部落格報導(label:https://enpan.blogspot.com/search/label/Singapore):
(編按,以下有些內容涉及「新加坡補充審查」,這個補充審查制度已經廢除)

- 新加坡的專利競爭力 - 用專利學地理(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5/blog-post.html
- 再探ASPEC(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8/aspec.html
- 新加坡與國際申請案筆記 - 專利與商標佈局(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12/blog-post.html
- 新加坡的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12/provisional-application.html
- 東協專利制度介紹 - 東協國家專利申請討論(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12/blog-post_25.html
- 新加坡專利申請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2/blog-post_13.html
- 新加坡專利實務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04/blog-post_21.html
- 新加坡金融科技專利加速審查計畫 (FinTech Fast Track)(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7/fintech-fast-track.html
-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筆記(二)(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12/blog-post_14.html);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筆記一(http://enpan.blogspot.tw/2017/07/blog-post_27.html


相關新聞:
新加坡AI策略:
https://futureoflife.org/ai-policy-singapore/?cn-reloaded=1

新加坡國家AI策略,分為五個方向:運輸和物流、智慧城市和財、醫療保健、教育以及安全保障:
https://www.smartnation.sg/why-Smart-Nation/NationalAIStrategy

A.I.管理框架:
https://www.imda.gov.sg/AI

AI Singapore:
https://www.aisingapore.org/

Ron

2019年4月19日 星期五

新加坡專利實務筆記

新加坡專利申請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2/blog-post_13.html

此篇描述大致的新加坡發明專利申請程序:

Step 1: Application(申請)
Step 2: Preliminary Examination(初步審查、形式審查)
Step 3: Publication(公開)
Step 4: Search and examination(檢索與審查)

Step 5: Grant(核准)

進一步地: (1)申請:申請費與專利說明書(摘要、背景技術、實施方式、至少一項權利範圍與圖式)。權利範圍兩段式寫法。
(2)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形式審查)。
(3)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後13個月內提出檢索要求(request for search report)。
(4)檢索與審查意見提出後2個月內繳費以提出補充檢索報告(supplementary search report)的要求。
(5)申請案型式:
(a)全本地方案(請求檢索而後審查程序(search-then-examination),或是組合檢索與審查的程序(search-and-examination))
(b)全國外方案(申請人提供對應本地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案檢索與審查報告)
(c)組合式方案(申請人提出根據對應本地申請案的國際申請案檢索報告的審查請求)

實務筆記:

基於以上申請概要,方案之一是,申請人會在實際審查之前接獲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並會附帶一初步意見(Written Opinion)

這時,申請人可以選擇是否要回應此檢索報告,這並非強制回應,如果這次不回應,相同的審查意見會在下次正式審查意見(Examination Report)重發一次。

提出發明申請後,新加坡智慧局發出檢索報告以及意見(Written Opinion):


初步意見會論述申請案發明是否具備產業利用性(industrial applicability,專利法第16條)、新穎性(Novelty,專利法第14條)與進步性(Inventive Step,專利法第15條):


依照申請案在國外的檢索、審查意見、費用等考量,新加坡專利局提出以下四種檢索與審查方案(https://www.ipos.gov.sg/protecting-your-ideas/patent/application-process/domestic-route):


這四種方案可以依照實際需求選擇,主要是「時間」因素,而且各有優缺點:

方案一:13個月內提出檢索報告,36個月內審查,分兩階段,費用最貴,好處是可以根據審查報告決定是否要繼續審查。
方案二:36個月內檢索與審查,費用不高,好處是考量時間長與費用低。
方案三:36個月內審查,這適用有國外的檢索報告,費用低。
方案四:54個月補充審查,適用已經有國外檢索與審查結果的申請案,費用是0,應該是用在國外已經是核准的案子上。

新加坡專利法:
https://wipolex.wipo.int/en/text/484465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Patent Applications at IPOS
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resources-library/patents/infopacks/examination-guidelines-for-patent-applications-at-ipos_2017-apr.pdf

資料來源:https://www.ipos.gov.sg/understanding-innovation-ip/patent

Ron

2019年3月18日 星期一

新加坡商標的「固有獨特性」 - Monster Energy Company v. Glamco Co, Ltd. [2018 SGHC]

本篇討論為新加坡高等法院對上訴案Monster Energy Company v. Glamco Co, Ltd.的「商標獨特度(distinctiveness)」看法。

案件資訊:
受理法院:SGHC(新加坡高等法院)
上訴人:Monster Energy Company
被上訴人/商標權人:Glamco Co, Ltd.
系爭商標:SWEET MONSTER(編號:40201515702X,Class 30)

系爭商標:

相關商品:


(截圖來源:https://sweetmonster.com.sg/


本案上訴人Monster Energy Company為提神飲料商,被異議商標權人Glamco Co, Ltd.
對Novartis在Principal Assistant Registrar of Trademarks(PAR,商標註冊局)註冊的商標「SWEET MONSTER」提出異議,引用證據就是Monster自己的幾件註冊商標(T0605638Z, T0605639H, T1111969F),以及一些用Monster為字首或字尾的商標,但PAR在2018年4月作出商標有效的決定,Monster提出上訴。

Monster Energy產品:

(畫面來源:https://www.monsterenergy.com/us/en/products/monster-energy#!/products:lo-carb

Monster Energy提出的證據:
T0605638Z (Class 05)

T0605639H (Class 32)

T1111969F (Class 05, 32)


上訴理由中,Monster Energy認為「MONSTER」這個字具有「inherent distinctiveness(固有獨特性)」,系爭商標加入「SWEET」並不足以區隔商標「MONSTER」,而且「甜」這個字也僅是描述其商品(如上摘錄的Glamco的甜點畫面)。

由於Monster Energy公司擁有許多包括「monster」字句的商標,因此主張由於他們的知名度,系爭商標會混淆一般消費者,應予撤銷。

然而,新加坡最高法院認為,「MONSTER」並不具備固有獨特性,系爭商標還加上了「SWEET」,使得系爭商標可以與Monster Energy眾多商標不同,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商標是相似商標,也不會讓消費者混淆。

特別提到的是,高等法院的意見中採用商標是否相似的判斷步驟(step by step approach):

(a)「SWEET MONSTER」與單獨「MONSTER」是否相似?
(b)如果相似,接著判斷使用「SWEET MONSTER」的商品是否與上訴人提出的商標保護的商品一樣或近似?
(c)如果(a)與(b)都判斷為「是」,則判前後商標相似,商品也會混淆消費者。

法院的意見是:兩個商標基本上不同,法院講的是「technical distinctiveness」,沒有通過上訴判斷步驟,認為上訴人的「monster」系列並不具備「固有的獨特性」。

(重要)法院認為上訴人並沒有建立其「monster」系列商標通過長期或普遍使用來建立其「獨特性」,這裡引用了Apple公司的「i」系列商標,使其著名的「iPad」是整個字產生獨特性,不能說“i”為字首(prefix)本身通過“長期或廣泛使用”而獲得了獨特性,這樣會使得Apple對「i」具備壟斷性。不過,法院也沒有將話說死,如果Apple提出的證據足夠的話(如i系列家族),可能「i」本身會有獨特性!

"it cannot be said that the “i” prefix in its own right has gained distinctiveness through “long-standing or widespread use”."

法院再看的是「商標的視覺差異」,也就是標誌的外觀,包括標誌的長度、結構,以及如何使用那些字母,從以上雙方官網的圖案來看,商標視覺上是不同的!


結論是,在monster之前加上sweet使得商標已經有不同的印象,彼此可以區別。

my two cents:
或許「Monster」被Monster Energy公司註冊成一個家族(網站:https://www.monsterenergy.com/),除了多數註冊商標類別不同外(也有Class 30的),其產品(雖都是飲食類,提神飲料 v. 甜點)在市場上有很大的不同。

新加坡商標公報中記載了相關異議案件結果: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決:https://www.supremecourt.gov.sg/docs/default-source/module-document/judgement/monster-v-glamco-judgment---final-pdf.pdf
資料參考:
https://www.spruson.com/singapore-appeal-confirms-monster-can-indeed-sweet/

Ron

2019年3月14日 星期四

目標客群不同不會造成商標混淆與欺瞞 - McDonald’s Corp v Future Enterprises Pte Ltd. (Singapore)

麥當勞的商標敗訴案討論(McDonald’s Corp v Future Enterprises Pte Ltd [2005])。雖然這是很久以前的案子,突然在某次找資料時看到,還是頗有參考價值,藉此可以得出新加坡法院對於「相似標誌」的容忍程度。繼續搜尋的話,McDonald's這個餐飲巨獸在全世界各地對Mac等使用提出訴訟,...看來多數是失敗!

麥當勞(McDonald’s Corp)在新加坡對新加坡公司Future Enterprises Pte Ltd (“FE”)的「MacChocolate、MacNoodles、MacTea」等商標提起商標異議,阻止FE公司在產品上使用「Mc」與「Mac」等標誌。當新加坡高等法院(High Court)駁回麥當勞主張後,麥當勞上訴上訴法院(Singapore Court of Appeal),上訴法院撤回訴訟。


(截圖自:https://www.mcdonalds.com/us/en-us.html


Future Enterprises Pte Ltd公司的「MacCoffee」(圖案截自google maps)

麥當勞使用Mac、Mc的相關產品如:McDonalds、McFries、McChicken、McRib、McNuggets、McDonald’s、McBurger、Big Mac、Egg McMuffin、SUPERMAC、Mc等,最顯著商標的是:


麥當勞主張他們對Mac、Mc標誌使用上在消費者心中建立品牌聲譽,具有識別性,如果有其他人使用這些標誌,將對消費者產生混淆,以為使用Mac、Mc的商品的源頭是麥當勞!

FE反駁,FE使用Mac是在他們的泡麵(快速麵)、茶包產品上,並在進入新加坡之前已在全世界販售'MacCoffee'、'MacTea'、'MacChocolate'與'MacNoodles'等產品,相關新加坡商標如(disclaim "eagle"):


麥當勞主要的主張(上訴理由)認為FE抄襲使用Mac、Mc(主張1),而他人使用Mac、Mc等標誌會對消費者產生混淆(以為是麥當勞的)與欺瞞(主張2),並反駁新加坡高等法院提到消費者對於麥當勞的連結是弧形「M」這個標誌,而不是Mc這些字眼(主張3),因此麥當勞上訴主張即便麥當勞的商標與FE用的不同(如上),但仍應勝訴

FE的主要主張是「兩者商標不同」,而且產品是在超級市場與便利商店販售,並涵蓋老鷹標誌,消費者不會混淆到麥當勞的速食。

新加坡上訴法院判決(看待新加坡商標的重要資訊,商標是否有混淆,要看整體情況):

- McDonald's與FE商標在視覺上不同,實際上也不相似。
- 麥當勞的商標使用主要是食品包裝上的黃金弧形'M'。
- FE使用Mac與Mc等標識的形狀與顏色都與麥當勞不同。
- 引用案例Re Application by Hardings Manufactures Pty Ltd,即便FE把商標圖案中的老鷹圖案去除,但不意味著這個老鷹圖案不能參與商標使用而產生欺瞞的問題。
根據案例Singapore decision of: Kellogg Co v Pacific Food Products Sdn Bhd [1999],所謂「聲譽(reputation)」僅是各種考量因素之一,會與商標是否相似一併考量。
- 這個字首'Mac'不應單獨看,而應與其他因素整體考量,包括雙方如何使用這個標誌,販售商品是否一樣,目標客群是誰?顯然,FE是在超級市場販售,麥當勞則在自己的餐廳販售商品,且商標主要使用在自己的菜單上,兩者顯然不同,因此不會讓消費者混淆與產生欺瞞的問題。
- 基於十分成功的麥當勞,現在的消費者可以輕易地分辨麥當勞與FE商品,且被完整地告知其差異。
- 結論是:McDonald's與FE的商標不同,彼此有區隔性,沒有混淆與欺瞞的事實。


my two cents:
當具有品牌的企業已經成為「巨獸」,為某個領域的一方霸主,若有他人採用「不相似」的商標或是標誌時,說消費者會混淆,其實並不具有說服力。

另一情況是,如果兩個「有點相似」的商標「共存」許久,突然說消費者會混淆,也說不過去。參考案例:商標混淆的可能性:DuPont factors - In re Guild Mortgage Company (Fed. Cir. 2019)https://enpan.blogspot.com/2019/01/dupont-factors-in-re-guild-mortgag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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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新加坡商標檢索,範例:McDonald('s'不能加!或是要寫"McDonald's")
新加坡檢索網站:https://www.ip2.sg/
新加坡專利檢索:https://www.ip2.sg/RPS/WP/CM/SearchSimpleP.aspx?SearchCategory=PT
新加坡商標檢索:https://www.ip2.sg/RPS/WP/CM/SearchSimpleP.aspx?SearchCategory=TM

表格檢索、布林檢索與圖文檢索:




申請人為'McDonald'的相關商標:


資料參考:
https://www.mirandahlaw.com/16-singapore-courts-reject-mc-mac-monopoly-by-mcdonalds/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international/realtime/article/20190117/59152566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mcdonalds-court-idUSKCN0ZL166

Ron

2019年3月12日 星期二

新加坡商標申請筆記

本部落格有關新加坡商標相關報導如下:

- 平行輸入與權利耗盡的新加坡案例 - Samsonite v An Sheng (SGHC, 2017)(https://enpan.blogspot.com/2017/08/blog-post.html
- 新加坡與國際申請案筆記 - 專利與商標佈局(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12/blog-post.html

□新加坡國內:
要註冊新加坡商標,應該:
(1)申請案可以「圖式」表示。
(2)可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區隔。
(3)具有識別性(distinctiveness)。
(4)不能直接描述商品與服務本身,或是以當下的慣用語或是已存在的商業描述(not be descriptive of the goods or services, or customary in current language or established practices of the trade)。
(5)不能與現有商標混淆或相似。

其他資訊:
- 從申請到獲准商標約9個月。
- 申請案應包括:申請人、商標圖示、列出商品與服務類別、使用商標陳述、費用。
- 審查過程中,可以提出修正。
- 獲准後公開與繳費。
- 獲准後年限為10年,可延續。

□新加坡國外:
當申請人要輸出新加坡以外的國家,除了可以各國個別提出申請外,還可利用國際申請案(Madrid Protocol)

Madrid System補充:https://www.wipo.int/madrid/en/how_madrid_works.html


□通過Madrid Protocol指定新加坡:


當接收到國際申請案進入新加坡案,新加坡商標局將實際審查。

"Upon receiving the detail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and/or Subsequent Designation designating Singapor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IB) of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IPOS will examine the application."

(適用各種申請管道)當商標被駁回,應於4個月內回應,否則將被放棄。

"You will receive a Provisional Refusal of Protection stating the grounds for refusal. You are required to respond to the refusal within 4 months. Your application will be treated as withdrawn if you fail to respond within the stipulated deadline."

許多有用的資料:
https://www.ipos.gov.sg/resources/trade-mark

資料來源:
新加坡商標局官方網站:https://www.ipos.gov.sg/protecting-your-ideas/trade-mark/application-process

Ron

2018年7月27日 星期五

新加坡金融科技專利加速審查計畫 (FinTech Fast Track)

新加坡金融科技專利加速審查計畫 (FinTech Fast Track)

官方資料:
https://www.ipos.gov.sg/protecting-your-ideas/patent/application-process/accelerated-programmes

新加坡專利局(IPOS)2018年4月26日啟動「金融科技專利加速審查計畫」,從申請到獲准最快六個月!

條件(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resources-library/patents/circulars/(2018)-circular-no-3---launch-of-fintech-fast-track-initiative.pdf?sfvrsn=4):
  1. 有關金融科技專利申請案。
  2. 提出支持這是金融科技相關案的聲明,例如金融相關服務,幫助公司管理金融業務等技術。
  3. 新加坡申請案為第一申請案。
  4. 同一天提出申請表格(PF1)以及檢索與審查申請表格(PF11)。
  5. 不超過20項專利範圍。
  6. 當接收到形式核駁時,需要兩週內回覆審查機關。
  7. 當接收審查意見時,要在兩個月內回覆。

官方文件列舉所謂金融科技相關(但不限於這些):
  • 電子支付
  • 投資平台
  • 保險相關科技
  • 區塊鏈與銀行業務
  • 資訊安全與驗證


整個加速審理的表格與流程概念:申請表格、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早期公開與獲准專利(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resources-library/patents/Guidelines-and-Useful-Information/infographic_ftftprocess_final.pdf):



加速審查流程:


其實與一般審查流程差不多,差異就是要提出這是金融科技相關發明申請案的聲明與表格,合格後,就加速審理。


感謝資訊來源
:「育稔法律(https://line.me/R/ti/p/%40vtz0558o)line@」07.27.2018法律新知。


my two cents:
從許多新創公司到台灣可知,新加坡已經是全球新創基地之一,從專利制度下手也顯示他們的彈性,加上在東協的優勢,十分看好。

專利局雖是政府行政體系中的一個小單位,但是卻是特別重要的單位,應該與時俱進,配合整體需要隨時改變。不僅是這種審查改變,如果法規(包括審查基準)也能配合,常常更新,可以帶著大家一起成長。

台灣審查自動加速,原因自然是案件量下滑,這可能是隱憂,但也可能是一種另類的優勢,只要我們簽夠多PPH,並提昇審查品質,相信是有機會走得長久的。

Ron

2017年12月14日 星期四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筆記(二)

前次報導: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筆記一(http://enpan.blogspot.tw/2017/07/blog-post_27.html

一般知道有「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制度的國家為美國與澳洲,這裡提到新加坡,官方的資訊在:https://www.ipos.gov.sg/protecting-your-ideas/patent/application-process/provisional-application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這段描述表示「欲取得新加坡專利申請日」的要件,不包括「申請專利範圍」,只是如果沒有在申請日後12個月內沒有補上「申請專利範圍」,此申請案就會被拋棄。

"In Singapore, claim(s) are not required to be furnished at the time of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in order to obtain a Date of Filing. However, claims should be furnished within 12 months to complet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otherwise,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treated as abandoned."
說開了,這個新加坡「provisional application」比較是一種「簡易申請案」,與美國的臨時申請案概念上不同。但是,仍是一個「快速取得申請日」的選項之一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的簡單介紹:
  1.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申請日也是正式申請案申請日(臨時申請案申請號與正式案沒有不同),也就是發明申請案20年期限是自臨時申請案申請日起算(美國是從正式申請案申請日起算)。
  2.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主要概念是提供一個「較低費用」得到較早申請日的方案,讓申請人可以有一年評估是否要提出正式案(補上申請專利範圍)的時間,可因此省去「實際審查」的費用。
  3. 臨時申請案後,若沒有提出正式申請案,臨時申請案將被拋棄,也不會被公開
  4. 取得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申請日的要件:
    (1) 專利說明書;
    (2) 費用,不過申請費可以在確認完成送件後一個月內繳交,逾期將撤銷申請案;
    (3) 說明書要有發明描述;
    (4) 專利局人員判斷臨時申請案符合資格,會發出申請日通知;
    (5) 如果申請案文件不符要求(有缺陷),會發出兩個月內補件的期限通知,逾期將撤銷申請案。
  5. 電子送件。

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書(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resources-library/patents/patent-forms-and-fees/form-pf1_8---otcd5ba1977c2d0635fa1cdff0000abd271.pdf):


範例:
列舉一些採用新加坡臨時申請案(雖然TIPO詞彙將"provisional application"翻譯為臨時申請案,但感覺「暫時申請案」或是「草案」比較貼切,我多半也翻為臨時申請案)作為優先權案的範例。

US20160201221


其中引用新加坡臨時申請案10201500278Y」與一般申請案「10201505413V」優先權。

10201500278Y的Form 8:



US20160187317


優先權文件封面(文件如專利說明書,但沒有申請專利範圍):


US9655195


本案主張新加坡臨時申請案10201501171Q優先權(內容非正式申請案的樣子,根據IPOS檢索資料,本案在新加坡已經被拋棄,看來這件在新加坡並未提出(或轉換)正式申請案):



其他引用新加坡臨時申請案的案子:
WO2015069187
WO2016072939
EP2908843

新加坡檢索網頁:
https://www.ip2.sg/RPS/WP/CM/SearchSimpleP.aspx?SearchCategory=PT

新加坡專利法:
http://statutes.agc.gov.sg/aol/download/0/0/pdf/binaryFile/pdfFile.pdf?CompId:62b99673-1099-4bef-b9f9-507bc7afbdf1

其他參考:

Ron

2017年12月11日 星期一

新加坡專利筆記

筆記
新加坡專利筆記 - 涉及可專利性、優惠期、異議程序、救濟。

(Lexology.com)從新加坡專利商標事務所自己來講新加坡專利實務是個頗值得參考的資料。

- 法定不可專利:
(1)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2)美學創造:文學、戲劇、音樂、美術;(3)執行智力活動的方案、方法或規則,如遊戲、商業行為;(4)資訊表達;(5)人類或動物的治療或診斷方法;(6)人類複製;(7)鼓勵武力、不道德或反社會行為。

- 「軟體方法」可否被專利?
軟體程式碼、非技術特徵的軟體,將被視為僅為資訊表達,不可專利。但如果軟體發明包括非不可專利的技術貢獻(相對先前技術而言),為可專利標的。

- 「商業方法」可否被專利?
純粹商業方法不能被專利。然而,這裡提到,與電腦軟體相似,只要商業方法中包括非不可專利特徵的技術貢獻,仍可被專利。這裡的舉例頗有參考價值,可被專利的電腦實現的商業方法如:伺服器、資料庫、使用者裝置等與商業方法步驟互動,而可克服特定問題,這樣商業方法可被專利。

- 「幹細胞」的可專利性如何?
這裡指出,新加坡專利法並沒有相關規定,也可說沒有法條禁止,但審查委員會將此歸類在專利法限制人類複製(克隆)與相關可專利性禁止項目內,也就是不予專利。也有例外,一般來說,從人類囊胚(blastocysts)取出胚胎幹細胞的方法不會不予專利,而且從成人組織產生人類幹細胞的方法可被專利

- 其他被限制項目:
涉及新加坡國家安全的重要意義的發明將予以保密。

- 優惠期(grace period):
(舊法,適用新法實施前申請案)發明被第一次公開後12個月內可提出新加坡專利申請案,但條件是:違反保密規定、國際展覽與教育相關的公開。
(新法,2017年10月30日施行)所有出於發明人,或直接或間接從發明人授意的揭露後12個月內可提出新加坡專利申請案。

- 異議(opposition):
新加坡沒有異議制度(公告後異議期限)。但領證專利可被撤銷,條件是:(1)發明為法定不可專利項目之一;(2)申請人沒資格;(3)對相關領域技術人員來說,說明書未清楚或不夠完整地揭露發明;(4)加入未揭示於最初申請案內容的發明;(5)未被允許的修正;(6)因為欺瞞而提供不正確資訊,或隱藏、或提供不正確的重要資訊而獲得的專利;(7)重複專利。

- 救濟程序:
核駁專利的決定可被上訴到高等法院(high court)。

- 專利申請相關資訊:
(1)從申請到獲准的專利程序約2到4年。
(2)可請求加速審查。
(3)可通過各國之間的審查高速公路(PPH)加速審查。
(4)包括官費、代理人費用,要准一個新加坡專利約略在新幣3000到10000之間(因為審查、複雜度而有不同,目前12/11/2017與台幣匯率約1:23)。

- 訴訟:
專利侵權訴訟由新加坡高等法院審理,程序主要有:(1)提交與送達傳票;(2)遞交訴狀、發現證據;(3)提出證人、專家證人證詞等;(4)審理;(5)判決;(6)上訴。

阻礙訴訟進行的程序如:(1)申請駁回訴狀;(2)被告提出專利無效程序(IPOS,但這裡也提到IPOS可以也會暫停這個程序,直到訴訟結果);(3)這裡提到,高等法院在最近案例「Sun Electric v Sunseap Group ([2017] SGHC 232)」作出只有IPOS的登錄者(registrar)可以無效專利權;(4)但被告仍有權可以在侵權訴訟法庭上提出專利無效的主張。

高等法院審理專利(或說是智慧財產)訴訟時,可以備有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家,最後由一位法官作出判決,上訴法院(appeal court)則會由三位法官審理,目前在智慧財產相關訴訟並沒有陪審團制度。

備註:新加坡專利法主要是衍生自1977年英國專利法。

新加坡專利法解釋專利範圍採取「principle of purposive construction」,但如果情況與「three Improver questions」一致,仍可能解釋到均等。原則上,新加坡專利侵權判斷中並未引入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但如果案件參考最近案例「Actavis UK Limited v Eli Lilly and Company ([2017] UKSC 48)」,則可能適用均等論。

如果侵權行為符合禁制令條件,法院仍可發出禁制令,法院核發禁制令的條件是:(1)這是個嚴肅的議題;(2)如果核發禁制令符合衡平原則;(3)有特定情況下。

在新加坡,法院判決損害賠償都是以侵權行為的獲利為專利權人(或專屬授權人)的損失來算,沒有懲罰性賠償(no punitive damages)。

訴訟從開始到最後,一般花費時間約2年,費用(第一審)約25萬到40萬新幣。

如果訴訟一方不滿高等法院判決,可以上訴到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這時從提出上訴之後約6到9個月作出決定。

- 其他調解方案:
WIPO在新加坡設有「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re in Singapore」(調解中心,稱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處理智慧財產與商業糾紛。

資料來源: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73630b7-9a6b-484c-a3a2-62b057f93890&utm_source=lexology+daily+newsfeed&utm_medium=html+email+-+body+-+general+section&utm_campaign=aipla+2013+subscriber+daily+feed&utm_content=lexology+daily+newsfeed+2017-11-28&utm_term=

Ron

2017年11月23日 星期四

新加坡IP統計資料(2014~2015)

先講一個統計數據,從IPOS官方網站得知,要取得新加坡專利,您可能要等2~4年(聽說網路上有人/事務所說可以在申請後幾個月就拿到新加坡專利,這可能是假的):

官方FAQ:
6. How long does it take to obtain a patent in Singapore?

The estimated processing time ranges from two to four years from the date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 This is dependent on factors such as complexity of the invention, amendments made in the application and the search and examination processes.

從新加坡專利申請到核准案例來看看:
(以下日期格式是DD/MM/YYYY)

SG2013079116
申請人:Apple, Inc.
國際申請日:01/06/2012
最早優先權日:03/06/2011
新加坡申請日:23/10/2013
新加坡國家階段公開日:30/12/2013
沒有審查記錄,直接獲准。
專利核准日:27/10/2014
(進入新加坡後約1年獲准)

SG2012086310
申請人:Apple, Inc.
國際申請日:27/05/2011
最早優先權日:28/05/2010
新加坡申請日:23/11/2012
新加坡國家階段公開日:30/01/2013
沒有審查記錄,直接獲准。
專利核准日:01/07/2015
(進入新加坡後約2年8個月獲准)

SG2011052560
申請人:GOOGLE LLC
國際申請日:11/01/2010
優先權日:21/01/2009
新加坡申請日:20/07/2011
新加坡國家階段公開日:29/08/2011
沒有審查記錄,直接獲准。
專利核准日:15/01/2014
(進入新加坡後約2年半獲准)

SG2006010227
申請人:GOOGLE TECHNOLOGY HOLDINGS LLC
國際申請日:09/08/2004
優先權日:21/08/2003
新加坡申請日:16/02/2006
新加坡國家階段公開日:28/03/2006
沒有審查記錄,直接獲准。
專利核准日:31/08/2007
(進入新加坡後約1年半獲准)

SG2014007827
申請人:GOOGLE LLC
國際申請日:03/08/2012
優先權日:04/08/2011
新加坡申請日:03/02/2014
新加坡國家階段公開日:28/03/2014
沒有審查記錄,直接獲准。
專利核准日:4/08/2016
(進入新加坡後約2年半獲准)

SG2014004782
申請人: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國際申請日:17/07/2012
優先權日:27/07/2011
新加坡申請日:21/01/2014
新加坡國家階段公開日:13/02/2014
第一次審查報告日:27/08/2015(約1年7個月後,本案並非申請時請求實審)
專利核准日:02/08/2016
(進入新加坡後約2年半獲准)

SG2014004071
申請人:AGENCY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優先權日:17/01/2013
新加坡申請日:17/01/2014
新加坡公開日:28/08/2014
第一次審查報告日:01/04/2016(約2年3個月後,本案並非申請時請求實審)
專利核准日:04/07/2016
(進入新加坡後約2年半獲准)


小結:外國人進入新加坡的管道PCT為佳;進入新加坡後專利不容易短期獲准。另外,我發現一點情況是,如果專利在新加坡並未接獲審查報告,但會有個記錄是「核准前修正」,猜想新加坡專利審查委員會在專利應該獲准的情況下不發出OA,而以電話與代理人討論修正,就准了!

所以,不容易打個如意算盤是,等新加坡專利局核准專利後,才提出其他東協國家申請案,再請求東協專利審查合作方案(ASPEC)。雖然這是理想,也不見得達成不了,但如果可以這樣,其實對其他東協國家而言,可能不公平。(這裡僅以新加坡為例,但仍可以泰國、馬來西亞...等國作為東協第一申請國,不一定有不同的結果)

從2014~2015年的統計資料也可以看出新加坡IP趨勢。

設計、專利與商標申請統計:


PCT應該也是新加坡的重點,不論是從PCT進入新加坡,或是從新加坡進入PCT:


2015年商標申請案前10名,外國公司第一名是阿里巴巴,接著是TOYOTA,還有飛利浦、樂視、華為、蘋果等,新加坡本地公司相對少很多。


2015年專利申請案前10名,專利申請案是以新加坡本地人為主,國際公司有Mastercard、華為、3M、諾華等。


外國人、本地人申請商標的類別前10名:


申請新加坡專利的類別,最多為生活用品,接著是運輸、化學與紡織。


智慧財產權相關爭議,商標較多,主要是商標異議案,2015年專利無效僅2件。


智慧財產權爭議中,能夠到最後救濟的僅有商標案,看來一年中到了上訴法院的其實也有18件!


審判結果中,成功與失敗,各有機會。


2014~2015年台灣人在新加坡的專利與商標佈局:



my two cents:
我們要南進嗎?還是很難進?這些數據算是一點點參考。

資料來源:https://www.ipos.gov.sg/docs/default-source/about-ipos-doc/Statistics/ar-stats-2015-2016.pdf

其他統計資料:https://www.ipos.gov.sg/about-ipos/statistics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