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僅筆記(2016年版),細節可參考原本。
- 專利侵權之判斷流程:
(1)解釋請求項;
(2)解析系爭專利之解釋後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
(3)比對,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構成侵權。 - 比對包括:
(1)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
(2)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貢獻原則」。 - 解釋請求項之原則:
(1)衡平原則:充分考量專利對於先前技術所做的貢獻、充分考量公眾的利益、不得將非屬請求項界定之範圍的內容解釋至請求項中。
(2)專利權有效推定(專利權有效推定(presumption of validity)):依據完整的申請歷史檔案,朝專利權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釋(不得朝專利權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釋)。
(3)折衷解釋:以請求項為準之原則、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之原則。 - 「全要件原則(all-elements rule / all-limitations rule)」:
經解析後的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無論是相同的技術特徵或均等的技術特徵,必須出現(present)或存在(exist)於被控侵權對象中,被控侵權對象始可能構成侵權。
「被控侵權對象與系爭專利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是否均等」,採用三部測試(triple identity test),way, function, and result:
若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與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way),執行實質相同的功能 (function),而得到實質相同的結果(result)時,應判斷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內 容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的技術特徵為無實質差異,二者為均等。 - 「申請歷史禁反言」:
又稱為「申請檔案禁反言」(file wrapper estoppel)。專利權人對於申請文件或專利文件提出之修正、更正或申復,若因而導致限縮專利權範圍時,則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
引發「申請歷史禁反言」之樣態:
(1)修正或更正引發之申請歷史禁反言。
(2)申復引發之申請歷史禁反言。 - 「先前技術阻卻」:
指專利權範圍不得藉由均等論而擴大涵蓋至與 單一 先前技術相同或為依單一 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 - 「貢獻原則」:
指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請求項的技術手段,應被視為貢獻給公眾,專利權人不得以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可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申請卻未申請之技術手段。
重要就另外說明:不同態樣請求項之解釋
- 用途界定物之請求項
參酌說明書與申請時通常知識,考量請求項中的用途特徵對於申請專利之物是否產生影響或改變;若用途特徵對於專利範圍不具限定作用,"用途"就不具限定作用;反之,若用途特徵對於專利範圍之物的結構或組成有產生影響,"用途"就有限定作用。 - 製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若以製法之外之技術特徵無法充分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時,始得以製法界定物之發明;
原則上,物的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應限於依請求項所載製法所製得之物。 - 包含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請求項
請求項中之物的技術特徵以手段功能用語表示時,或方法的技術特徵以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時,其必須為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 - 包含功能界定物或方法之技術特徵的請求項
以功能界定較為明確,且依說明書中揭露之實驗或操作,能直接確實驗證該功能時,得以功能界定該等技術特徵。 - 包含功能性子句之請求項
功能性子句對於請求項界定的範圍是否有限定作用,如果有影響或改變者,才具有限定作用。 - 方法請求項
如果專利範圍以「步驟 1、步驟 2、步驟 3…」描述,步驟之間具有特定順序。 - 用途請求項
用途請求項是一種使用物之方法,屬於方法發明。
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應受該用途之限制。 - 包含"非結構特徵"之新型專利請求項
形式上,新型專利請求項主體應記載至少一結構特徵,若另外記載其他非結構特徵,符合新型之標的。
解釋新型專利之請求項時,考量其中結構特徵與非結構特徵,而非結構特徵未必具有限定作用。也就是考量這些非結構特徵是否對新型產生影響或改變,是否隱含特定結構,如果有,就具有限定作用。
特別地:
新型專利請求項之材料特徵對於請求項界定之範圍具有限定作用;
若僅能以製法界定技術特徵,其中製法特徵具有限定作用。
發明、新型專利 侵權判斷流程:
均等論判斷流程: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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