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專利範圍表面上顯示的是電腦程式實現的發明時,審查委員會自動地考量發明是否符合專利適格性,這關於現行英國專利法中Section 1(2)規定法定不予專利事項:發現、科學原理、數學方法、文學/戲劇/音樂/藝術創作等、心智活動、遊戲玩法、商業方法、電腦程式、資訊表示。
專利適格性判斷的法院判例依據與判斷步驟:
第一,考慮2007年英國上訴法院案例 - Aerotel Ltd v. Telco Holdings Ltd Ors Rev 1 [2007] RPC 7 作出判斷是否為法定不予專利事項的4步驟原則:
(1)適當地解釋專利範圍;
(2)確認真正的技術貢獻;
(3)檢測是否落於排除可專利(指的專利適格性,判斷是否為可被專利保護的標的,clarified, updated on Aug. 3, 2023)的標的;
(4)檢查真正或宣稱的技術貢獻是否為技術性特徵。
第二,在上述4步驟判斷中,需要識別出發明中具有技術貢獻的特徵,也就是解決了技術問題的技術特徵。
第三,判定發明是電腦實現的軟體手段,要檢視是否為電腦程式本身(computer program as such),引用英國上訴法院案例 - Symbian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2008] EWCA Civ 1066,其中意旨是當電腦程式具有技術貢獻,不能被排除其專利適格性。
第四,如何判定電腦程式本身具有技術貢獻,基於Symbian案意旨,參照2009年案例 - AT&T Knowledge Ventures LP and Cvon Innovations Ltd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2009] EWHC 343提出的判斷電腦程式是否具有技術貢獻的方針,也就是提出幾個檢測的問題:
(i) 是否主張權利的技術效果是在電腦以外實現的流程具有技術效果?
(ii) 是否主張權利的技術效果運行在電腦架構等級上的效果,也就是是否所述技術效果無關於資料處理或是執行的應用程式?
(iii) 是否主張權利的技術效果致使電腦以新的方式運行?
(iv) 是否電腦程式讓電腦成為運行更有效率的電腦?
(v) 是否主張權利的發明解決了已知的問題,而不是僅規避了該問題?
如此,根據以上幾點判斷邏輯,審查委員會作出電腦程式實現的發明是否被排除可專利的發明。
英國專利法:
本部落格參考資料:
- 英國專利筆記 - claim, abstract and software(https://enpan.blogspot.com/2018/02/claim-abstract-and-software.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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