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撤回專利申請案的規定:
(1)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提到的「撤回」種類有:撤回專利申請案、撤回分割案、撤回改請案、撤回再審查申請、撤回更正申請、撤回舉發案或拋棄專利權...(其實種類眾多,例如還有撤回領證申請、撤回優先權主張等),其中規定代理人一定要受到申請人委任才能提出。
(2)申請人以書面表示要撤回即生效。
(3)不能撤回已經申請實體審查的申請案。
(4)不能撤回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5)不能撤回申請分割或改請。
(6)當再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後超過15個月時申請撤回,申請案仍會被公開。申請撤回,自書面意思表示到達本局即生撤回效力。
(編按,上述第(6)點的意思就是如果在15月內(申請案公開前)申請撤回,申請案就不會被公開,但常見專利申請案在申請時會同時提出申請實體審查,這樣就不能撤回申請案,因此如果有撤回申請案的可能,不要在申請時提出實審,這也是專利佈局的考量之一。)
針對歐洲申請案,只要申請案在懸宕(pending)中,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刻撤回申請案,也可撤銷任一指定進入國家的申請,如果全部指定都被撤回,表示申請案被撤回。
相似地,如果在18個月早期公開期限後申請撤回,申請案仍會被公開。
前申請案被撤回,後申請案不能成為優先權基礎案。
被核駁的申請案在達辨或口審階段,仍可被撤回。
USPTO:
一些用語澄清。
在找資料時,有專文提醒「patent revocation」與「patent cancellation」不同,前者是由第三方提起基於違反專利法中專利性規定的撤銷申請,如舉發/再審/IPR等程序,後者則是因為程序不符而被撤銷的程序,如專利申請案違反保密規定、沒有繳付年費、不符合有關基因、生物來源等撰寫規定等。
若是"withdrawing",找到的是withdrawing from issue,也就是撤銷領證。
可參考TIPO專文:https://www.tipo.gov.tw/tw/dl-4206-2e674bd6c4ab44a58ee98dd13cd352df.html,涉及法條很簡單:35 U.S.C. § 122(b)(2)(B)(ii):「An applicant may rescind a request made under clause (i) at any time.」,表示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刻撤回專利申請案。
根據MPEP 711: Abandonment of Patent Application (拋棄專利申請案)(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711.html)
從大標題引述35CFR 1.135, 1.138標題可知有兩種"abandonment":(1)未及時回覆官函的拋棄;(2)主動拋棄(express abandonment)。
第(1)點很容易理解,主要是指沒有在期限內回覆官方意見,如審查意見、補件通知...。
第(2)點主動拋棄(字面意思是明確的拋棄):
(a)申請人向USPTO提出書面"declaration of abandonment(拋棄聲明)"的請願(petition),不過,若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及時地送交USPTO,例如USPTO準備進入/已經在領證程序,或是已經準備公開申請案的程序,有可能不能被拋棄。
(b)要明確授權/簽署註冊代理人提出拋棄聲明。
(c)盡早提出,例如,應進入實際審查程序之前提出,或是應在預計公開日(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的早期公開日)前4個星期前就要提交拋棄聲明的請願,petition是有可能被拒絕的。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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