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6日 星期二

美國專利法第102(b)條

新穎性喪失條件之二:

U.S.C. 102(b)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已獲得專利或是列印公開)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美國本土公開使用或販賣), more than one year (超過一年)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此條說明,如果在發明已被專利或是公開超過一年,或是公開使用或是販售超過一年者,將不予專利
這好玩的是"一年"這個數字,在102(a)規定發明前已被他人知道,或是被專利或被公開都不能拿到專利,是"先發明主義"的issue
而102(b)則規定專利申請案一年前被專利或被公開,或被公開使用與販賣,也不能拿到專利!

顯見,如果一年內,如果是申請人自己公開或是販賣,甚至拿到美國或他國的專利(登記制的新型最有可能),都還能在美國本土提出專利申請案!並不喪失新穎性,這算是保障美國人自己的產業

這裡舉出一個遭受引用102(b)核駁的例子
此案是以色列公司提出的虛擬鍵盤的專利案,連公司名稱也是根據虛擬鍵盤VKB Inc.
先以光投射一個鍵盤影像,再透過光反射的訊號判斷手部動作,進而得到鍵盤輸入的效果


即使是這麼前端的技術,仍可能遭受102(b)新穎性的核駁,原因只是是範圍太廣,需要限縮!
引證案是另一蠻早的美國專利US5,767,842 (IBM於1995年的申請案)
引證案揭露利用攝影機拍攝擷取手部影像,進而分析手部動作,達成虛擬輸入的目的

與此虛擬鍵盤案利用反光偵測的特徵不同
經過修正後,強調光學(optical position sensing device)的特徵,即核准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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