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mathematical method may contribute to the technical character of an invention, i.e. contribute to producing a technical effect that serves a technical purpose, by its application to a field of technology and/or by being adapted to a specific technical implementation (T 2330/13). (應用數學方法產生對特定技術目的技術效果,或利用數學方法實現技術,這樣的數學方法具有技術特徵。)
可參考:歐洲專利中具有技術貢獻的數學方法為可專利標的 - 筆記(https://enpan.blogspot.com/2026/10/blog-post_15.html)。
歐洲訴願案T 2330/13資訊:
歐洲專利申請號:EP04022865.2(公開號:EP1519284)
判決日期:9 May 2018
本案源起歐洲專利局審查部駁回系爭案,缺乏進步性(lack of inventive step)理由:本案不是電腦實現發明以外,發明僅是解決"檢查規則"的數學問題,且運用的電腦是已知,因此發明不具進步性。
申請人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審理議題:申請專利範圍中貢獻技術特徵(technical character)的的專利特徵(claimed features,此案例為數學方法)對照先前技術是否具有進步性?
系爭案公開名稱為「Method and system for checking consistency and completeness of selection conditions in a product configuration system」,main request的Claim 1不短,與申請時簡短的描述不同,在此摘要其中重點。
發明關於電腦實現“評估關於在可配置產品(configurable product)的製造過程中的元件變體(variants of components)的選擇條件(s1, s2, s3... ,selection conditions)”的方法,方法目的是要在製造產品的過程中排除不相容的元件變體(編按,閱讀過程雖不明白,但最後算是頗理解發明在表達什麼,這或許就是審查過程中從認為是抽象的數學漸漸知悉其中發明特徵的過程,包括通過OA答辯溝通的過程),方法步驟包括接收“定義允許組合的產品有限特徵集合的邏輯運算”的選擇條件;經編碼上述資訊形成一個位元矩陣;分離位元矩陣為多個子位元矩陣,每個子位元矩陣對應一個變動子空間(variance subspace);形成位元字串(s1, s2, s3,對應選擇條件),代表運用所述邏輯運算的每一個變動子空間的所有組合形成的“選擇條件”;接收定義禁止組合(指製造過程應排除的特徵)的限制條件(R1, R2,restriction conditions);形成代表這些限制條件的位元字串(r1, r2);通過計算選擇條件中不一致的位元字串判斷每個變動子空間中的不一致的選擇條件(s1, s2, s3);最後輸出選擇條件中不一致的元件變體。
解析系爭案發明,部分由產品設計與製造的軟體所實現,其中通過輸入產品的特徵值,通過建立一個物料採購清單(order bill of materials,BOM)以配置(configure)產品,此清單描述消費者訂製產品的細節,包括產品的結構以及相關變體(overall structure of nodes and associated variants),相關形成產品的特徵。以製造汽車為例,以最上層的節點(nodes,可參考以上截圖中的專利代表圖)表示汽車引擎,其中低層的節點表示具有不同元件的不同汽車型號的變體,
如此,系爭案發明提供以上所述“變體”的“選擇條件(selection conditions)”,也就是可以讓消費者定義產品變體,但仍要符合所述“物料採購清單(BOM)”,不符者就是上述需要排除的不相容元件變體。
特別的是,系爭案發明運用邏輯(0, 1)表示選擇條件中的相容與不相容所述BOM的元件變體,形成所述位元矩陣(bit matrix),範例如下,此圖例表示出每個條件組合的選擇條件,包括限制條件r1, r2與不一致的選擇條件s1, s2, s3,以i23表示S2與S3之間不一致的情況,以"f"表示禁止位元字串等:

表面上,系爭案以邏輯運算表示“產品製造過程的選擇條件”,首先面臨的是不明確,以及不符說明書描述的核駁意見,從申請時較為簡短的專利範圍修改到進入訴願的範圍,可知,歐洲專利審查實務不建議用“過廣”的專利範圍,往往會在審查過程中被要求根據說明書限縮專利範圍,甚至如之前報導 - 解釋專利範圍"應"參照說明書與圖式 - 歐洲擴大訴願委員會G 1/24案(https://enpan.blogspot.com/2026/09/g-124.html),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都可能形成限制條件。
討論本案最重要的議題是,專利範圍克服了不明確或是相對說明書太廣的意見後(編按,有些這類要求是合理的),還面臨了被判定是非可專利標的的核駁理由。
訴願決定中歸納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特徵,如利用“選擇條件”排除不相容變體、選擇與限制條件,以及變動空間、位元矩陣與形成位元矩陣的步驟、分離位元矩陣的步驟、形成位元字串以表示選擇與限制條件、分離位元矩陣為子位元矩陣,以及判斷不一致選擇條件與執行相關邏輯運算等。並且,發明特徵主要是以數學方式(邏輯運算)表示,其中表示:
確實,以上摘錄內容可以明顯得出發明是以數學方法(邏輯運算)所實現,因此在訴願之前專利審查部的審查意見直接否決系爭案可專利性,而沒有討論到進步性議題。
很多功課可以學:
訴願委員會根據判例,發明混合了技術特徵與非技術特徵,即便非技術特徵佔了大部分,仍應審查進步性,判斷出其中具有技術貢獻的特徵,如果其中“非技術特徵”並沒有與發明中的技術標的“互動”而解決技術問題,這部分是可以忽略的。但仍然應審查其中“技術特徵”(功課一)。
這裡提到訴願人引用前例T 208/84中判決:如果數學方法用在技術流程中,而此流程通過技術手段運作在實體上,並提供改變該實體的結果時,以數學方法實現的發明並不判定是數學方法本身。(功課二)
此前例T 208/84還有另一有意義的判決:發明涉及“軟體控制”的技術流程不能視為電腦程式本身(as such)。(功課三)(本次討論系爭案以數學方法實現的發明,其中也是運用電腦軟體。)
訴願委員會判決,彙整起來有兩個議題:
(i) 系爭案發明方法的技術任務(first line of argument: technical task of claimed method)
就系爭案“電腦實現”的發明而言,訴願委員會同意其中“configurable product”是關於生產得出的產品,也就是一個具體的物件,如此也認定發明中的元件變體為具體的物件,但認為發明描述的方法並非運作在這些元件上,而是關於產品配置系統中檢查這些元件變體的“選擇條件”,據此認為發明所要執行的任務(得出不一致的選擇條件)非技術性。
進一步地,系爭案配置生產中的產品可理解為“設計活動(design activity)”,就是從一大堆已知元件組合出所配置的產品,其中結果就是從BOM生成元件清單,雖是技術考量,但這樣的清單是產品生產之前關於技術元件的認知資訊(cognitive information)。
(功課四)訴願委員會在想什麼很重要,引述擴大訴願委員會判例G 3/08,當評估專利特徵的技術貢獻時,並不總是考慮其中的技術考量(technical considerations),就是發明是否是技術考量並不非是重點。如G 3/08關於單車的設計,單車的設計顯然是技術考量,但其設計為設計者的心思意念(designer's mind),僅是一種心智活動(mental act),因此被排除在可專利的範疇之外。
本系爭案發明並非制定“選擇條件”,也不是驗證是否選擇條件是否技術正確,通過清單檢查的目的並非是查技術相容,而僅是檢查選擇條件是否一致,藉此排除不相容變體,因此判定系爭案發明涉及邏輯判斷,並非是技術考量,其中數學方法沒有技術貢獻。
(ii) 關於電腦功能的技術效果(較重要的議題)(second line of argument: technical effect with respect to the functioning of a computer)
系爭案發明為電腦實現的發明(具體為電腦軟體),其中以位元矩陣與位元字串表示產品特徵與其中選擇與限制的數值。訴願人引用系爭案說明書,認爲其中實施例使用位元運算比習知技術更快,其中運用的資料分離技術涉及電腦系統架構,藉此可以改善系統負載平衡,發明特徵實現平行處理,對技術特徵有貢獻。
對此,歐洲審查部否決訴願人的主張,認為系爭案發明屬於數學方法,並不涉及電腦系統架構。不過,雖訴願委員會在第一議題下認為系爭案發明執行的任務非技術性,但對第二議題作出與歐洲審查部不同的決定。
訴願委員會的意見是,參照判例(T 49/99, T 42/09),資訊處理(information modeling)非技術領域的屬於人類智力活動(human activity in a non-technical filed),而資訊處理在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案下有目的的用途(purposive use in a context of a solution to a technical problem)可為貢獻其發明的技術特徵(contribute to a technical character of an invention)。
演算法/軟體本身並不貢獻技術特徵,或是解決數學問題的算法也不具有技術性,但基於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應用,如上述判例,可將基於數學結構的非技術性演算法(non-technical algorithmic choices)從技術選項識別/分辨出來,且基於技術考量達成特定計算效率的特徵("computational efficiency achieved by features resulting from technical considerations",編按,這可對應美國enfish判例 - 改善電腦技術的軟體方法具有可專利性? - Enfish LLC v Microsoft (Fed. Cir. 2016)),仍可證明是具有技術貢獻的特徵。(功課五)
訴願決定中引用許多證明資料結構、資料處理為技術特徵的判例,例如:
基於許多引用判例,訴願委員會認為系爭案發明(i.e., claim 1,其中採用了許多數學用語,如matrix, bit strings,且運用了邏輯/布林運算)並非可簡單地描述為非技術性的電腦實現方法,而其中數學相關的元件經處理後是為了達成特定目的,其結果已經貢獻發明的技術特徵。
訴願委員會解釋系爭案發明,認為實現平行處理(平行處理子位元矩陣/子任務),而能夠有效率地評估產品製造過程中選擇條件,因此在電腦實現的發明中貢獻技術特徵。
結論:
因為歐洲專利審查部並未審查系爭案發明的進步性,因此發回重審,也就是在訴願委員會的判決基礎下認定發明具有技術性,並據此審查進步性。
my two cents:
整個論述看下來,花了很多時間理解,結論...確實有實在的論述,就本系爭案發明的技術本質而言,其實很“數學”,要有這樣的判斷與判決實在需要這麼長的論述。
反正結論是,即便發明的任務(目的)不很技術性(如本案運用字元陣列表示哪些元件不相容一個清單),但仍認同其中幾個步驟有技術貢獻,文中更引用許多歐洲判例,值得學習其中可用於答辯的論述。
歐洲訴願決定:https://www.epo.org/en/boards-of-appeal/decisions/t132330eu1(PDF:https://www.epo.org/boards-of-appeal/decisions/pdf/t132330eu1.pdf)
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