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標註合規要求:
訓練數據的預處理合規要求
1.預訓練,選擇合法來源的基礎模型
Ron
潘榮恩專利部落格、專利實務、專利筆記與Linux
enpan's Patent & Linux practice
(http://enpan.blogspot.tw/, http://enpan.blogspot.com/)
(接受委託安排課程)
ronpan@gmail.com,
enpan@msn.com
2021年前往火星探索的毅力號(Perseverance)從其機身內飛出一架火星直升機 - 機智號(Ingenuity),除了毅力號本體持續探索火星外,機智號令人驚奇地在3年內執行72次飛行探索火星表面,當時就想說這架飛機有沒有"專利",現在冒出來了,但是是一件侵權訴訟案。
機智號可參考https://science.nasa.gov/mission/mars-2020-perseverance/ingenuity-mars-helicopter/,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PAUL E. ARLTON, DAVID J. ARLTON
被告/交叉上訴人:AEROVIRONMENT, INC.
系爭專利:US8,042,763
判決日期:February 4, 2026
本案源起地方法院在簡易判決中判定Aero Vironment, Inc.侵權不成立。
系爭專利'763關於一種旋翼飛行器(ROTARY WING VEHICLE),以下兩張圖可以對比出系爭發明的內容,Claim 1並不花俏,就是描述旋翼飛行器的主要結構特徵:第一轉子系統與第二轉子系統,文字上為在同一個軸上有兩個旋轉轉子系統的飛行器大概都可能落入專利範圍。
1. A rotary wing aircraft comprising
專利權人Arltons將系爭專利授權給生產無人飛行器的公司 - Lite Machines Corporation,也使得Lite Machines公司取得政府機關的創新研究計畫(SBIR、STTR,2005年),參與這些政府計畫也表示政府將來可以運用這些計畫的成果,包括海軍、空軍與特種作戰司令部(Special Operations Command)。
特別應提的是,政府創新研究計畫分為三個階段:phase I - 確定具有商業潛力的科學與技術特徵;phase II - 制定符合特定需求的計畫;phase III - 通過SBIR資助的研發或其產品或服務,後續再經非SBIR資助後,應用於聯邦政府。
Lite Machines在phases I, II取得多個研發與產品合約,用於開發系爭專利US8,042,763(提醒:專利權人是Arltons)中的技術。然而,在2016年,美國空軍通知Arltons不會與Lite Machines合作phase III的開發計畫,使得Arltons停止與Lite Machines的合作關係。雙方都上訴CAFC。
CAFC階段:
主要議題是是否被告AeroVironment可以主張28 U.S.C. § 1498規定的免責條款,主張應在CFC向美國政府提告?另有議題是是否基於15 U.S. Code § 638美國政府(空軍)應繼續與Lite Machines合作phase III?以及,是否基於35 U.S.C. § 285而須返還AeroVironment主張的律師費用?
法院澄清28 U.S.C. § 1498與15 U.S. Code § 638的關係,§ 638指引政府與民間公司的合作,而§ 1498是用於規定專利權人應在CFC對政府侵權的行為提出侵權告訴。§ 638並非限制基於§ 1498的主張。
經過一番討論後,Arltons進一步的主張是,即便AeroVironment可以基於28 U.S.C. § 1498免除製造Ingenuity的侵權責任,但其在地面版本的Ingenuity - Terry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Terry為地面版本的Ingenuity,其功能與運作都是反映火星上的Ingenuity,但是,是否JPL與AeroVironment有合約製造與使用Terry,或說是讓政府(準確地說是JPL)可以將Terry的功能使用在Ingenuity?
因此,主要議題轉變為:Ingenuity地面版本Terry使用是否可以適用28 U.S.C. § 1498的免責條款?
這種關係可以延伸到其他民間公司與政府合約與將來商業使用的爭議中,就目前證據可知,本案中被告製造的Terry並沒有商業使用、沒有商業利益,而僅是為了在媒體上展示Ingenuity的功能,因此目前是適用28 U.S.C. § 1498的免責條款。因此CAFC同意地院判決AeroVironment基於§ 1498免除侵權責任,而原告應在CFC對美國政府提出侵權告訴。
(另同意地院否決被告提出返還律師費用的請願)
my two cents:
從本篇判決可知,美國政府與民間合約是有法律保障民間公司免於侵權責任。但上述免責範圍僅限於合約廠商的"非商業"行為,也就是提供政府(NASA、空軍)的成果沒有侵權責任,但是商業使用(民間公司總是可能將與政府合作的成果商業化使用)則仍可能面臨侵權問題。
本案如果有後續,就是Arltons拿著專利在CFC對美國政府(如NASA、JPL)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以及,對於AeroVironment可能商業化地面飛的Terry的授權與侵權議題。
我覺得政府計畫帶動民間公司研發與成長是很棒的良性循環。
是否將來有可能看到在地面飛的Ingenuity?火星上是這樣(因為火星空氣稀薄,因此這樣的旋翼轉速需要非常高):
CAFC判決: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1-2049.OPINION.2-4-2026_2642932.pdf(備份:https://app.box.com/s/qz8me18ug8k0w65yflirx9s5dmozwuu8)
Ron
雖可能當年沒有實現,但是技術到多年後成為可行。
羅伯特·戈達德(Robert Hutchings Goddard),可參考:https://zh.wikipedia.org/wiki/罗伯特·戈达德。
專利的話嘛,wikipedia說214件,但直接用人名檢索可得出一件:FR498797A,但中間名字改為縮寫h就可看到很多件。
類別: 火槍與火炮(Arquebuserie et artillerie)— 多種武器及配件
申請日期: 1918 年 3 月 5 日於巴黎
公告日期: 1920 年 1 月 22 日
摘要(截圖給Gemini翻譯,Gemini還知道發明人是著名的美國火箭科學家 羅伯特·哈金斯·戈達德(Robert Hutchings Goddard)):
本發明之標的為一種備有彈倉的發射裝置(或火箭裝置),其配備有可相對移動的燃燒室與槍機總成(bloc de culasse)。當裝藥或彈藥在燃燒室內爆炸時,燃燒室可隨槍機總成沿軸線方向進行輕微移動。
此外,該裝置具有以下特徵:
a) 設有彈性支撐裝置,以允許燃燒室沿軸線進行有限度的移動;同時設有其他支撐裝置,允許槍機總成沿軸線進行更大距離的移動,以確保槍機與燃燒室分離,並在此分離期間將彈藥送入燃燒室。
再通過AI找尋Robert Hutchings Goddard的專利,還有如1914年獲准的US1102653,專利範圍描述一個火箭裝置,包括主火箭與副火箭,主火箭包括燃燒室和發射管;副火箭安裝在發射管內;副火箭用於在主火箭中的炸藥消耗完畢時點燃。整體看來就是今日火箭發射過程的設計。
US1103503
Claim 1描述一個火箭裝置,包括有燃燒室以及包含有燃料的外殼,以及用於連續進料的手段。
my two cents: 從廣播訪問孫維新教授的內容得知Robert H Goddard,看來,現在的火箭技術主要概念是100年前的技術。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