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分割案筆記 - 我國專利審查基準

「分割申請案」被歸類為「其他有關專利事項」!

幾個筆記:

- 「屬於一個廣義創作概念」之二個以上創作,申請人可選擇併為一案申請。不符合一創作一申請之專利,或已併案申請之專利,得為分割之申請

對於說明書或圖式中已揭露但未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發明,若申請人欲申請該等發明,得於審查過程中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或申請分割亦得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申請分割。

申請分割,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除非分割後再改請)

- 核准審定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發明者,申請分割,以避免重複專利。(要避免重複專利)

- 分割後之分割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於此專利技術或技藝揭露內容不超出之原則下,其發明人應為原申請案發明人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增加原申請案所無之發明人。

- 發明專利初審、再審核准審定後、新型專利核准處分後所為分割應自原申請案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發明且與核准審定之請求項非屬相同創作者,申請分割。(核准後僅能將非屬相同創作者的發明/請求項提出分割案)

分割申請案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如不相同時,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可就原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分割申請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亦可僅將分割部分之專利申請權讓與分割申請人,而檢附原申請案之申請人簽署之申請權讓與證明文件。(分割申請案申請人應與原案一致,可不一致,分割部分要經過讓與)

- 申請分割案的法定期間: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或於原申請案初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新型專利核准處分前)送達後3個月內申請。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分割,應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申請。

- 原申請案已經撤回、拋棄或不受理時,則不得申請分割。(原申請案需要保持繫屬專利局)

申請案分割後,即使原申請案嗣後撤回、拋棄、不受理、審定或撤銷,不影響分割案之效力

- 專利申請案如申請分割後,因原申請案之標的已分割為2個申請案,亦不得撤回分割之申請,使原申請案回復分割前之狀態

專利申請案如申請分割後,因原申請案之標的已分割為2個申請案,亦不得撤回分割之申請,使原申請案回復分割前之狀態。(原申請案不能回復)

- 分割案因援用原申請案之申請日,以致分割案與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相同,即無先後申請案之區別,故分割案不生以原申請案作為先申請案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問題,如有主張者,應不予受理。(分割案與其母案非優先權關係updated on Jan. 6, 2020,分割案不得成為其他申請案的優先權基礎案,沒有意義)

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後3 年內,得申請實體審查,如申請分割或改請為發明專利,逾前述期間者,分割案或改請案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後30 日內申請實體審查。(分割案申請實審有新的期限,30日,如此,若有申請案超過3年還未請求實審,此時可以分割或改請後再請求實審)

- 發明專利申請人於原申請案初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申請分割者,初審核准後提出之分割申請案續行初審審查程序再審查核准後提出之分割申請案續行再審查審查程序。(母案核准之分割案"繼承"母案初審或再審的審查階段,我的建議是,一般提出分割且為了快速核准,可盡量引入母案核准的特徵,updated on Jan. 6, 2020

若分割案與其先申請案(母案)的「審查意見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及引證文件
二者皆相同者」,屬「已通知之內容相同」,得逕為最後通知。(建議分割案與母案專利範圍不能相同,要不然可能直接收到最後通知

-  申請案(含分割案)會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18個月後公開。如超過18個月所做之分割,本局會以最近ㄧ期可以排定公開的時間,公開該分割申請案。

其他:
分割案的審查委員是否為母案的審查委員?
答案是:應該是,我個人判斷是有條件地「通常是」,第一,初審分割,且分割案與母案的技術領域與分類一樣,應該是同一審查委員;第二,如果進入再審,分割案從頭來分案,可能不同,但可能為了行政的效率而又分到前面初審委員,也不會是再審委員;第三,局內可能為了「分案」公平起見會分給不同審查委員,但這應該不常見。

(以下案例為母案後分割兩次,審查委員有異動,但並未詳查理由,在此僅列舉案例)
列舉一案:TW107118850
審查委員:吳松屏

分割子案:TW108127932
未公開

分割母案:TW103133255
審查委員:王世賢


Ron

2 則留言:

pacermania的部落格 提到...

謝謝分享!讓我對國內分割案有更進一步的認識。

Unknown 提到...

專業!馬上討論馬上就去找案例分析!超厲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