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篇內容是Google了一些「中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相關文章,覺得很多內容,也很受用,在此筆記。
根據資料顯示,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中在2014年增加了有關「圖形用戶界面(GUI)」的內容,也就是正式同意「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但是,如何揭示、審查、怎麼解釋專利範圍、是否一定要結合電子產品?都還是需要細節,特別是法院案例。
本篇參考「中國人民網/中國知識產權網」的一篇文章「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的司法保護」所列舉的案例 - 「2017年12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案,其中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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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由「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https://iccwbo.org/content/uploads/sites/3/2018/08/design-protection-graphical-user-interfaces-guis-chinese-version.pdf)」文中摘要一些有關「中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的內容:
(1)在中国,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对 GUI 的 功能作简要说明。
(2)「奇虎 360 公司和江民公司」侵權訴訟案的法院意見:法院裁定,相关 GUI 专利保护的是有形产品,即台式机的实物产品,而非允许 GUI 在台 式机屏幕上显示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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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GUI(图形用户界面)5问5答(http://www.cnipr.com/xy/swzs/ipzs/201707/t20170718_215583.html)摘要:
(1)圖形用戶界面可以採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除專利保護外,著作權可以保護GUI設計中的軟件程序和GUI最終展現給用戶的固定形式的界面,商標權可以保護圖標中標識性強的設計元素。
(2)從申請的表達形式上,當前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例外提交局部外觀設計申請的,有時將GUI的圖標部分用實線表達,而使用GUI的產品如手機的尺寸用虛線表達。
(3)涉及GUI的外觀設計只能是專利圖片中帶有產品的整體產品申請形式,例如360公司和江民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涉案專利是帶有“電腦”的整體外觀的。
(4)“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原則的具體適用將成為關鍵和難點問題。例如在360公司和江民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中,涉案專利既有整體佈局設計也有對多個圖標的細節設計,那麼當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存在某些細節上的設計元素的差異時,如何在整體觀察的同時,又綜合考慮現有設計狀況,相同設計特徵與不同設計特徵的整體權重,是影響判斷指標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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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案件討論:
在此來看看所述「「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GUI外觀設計專利訴訟案」案例。
奇虎科技公司「帶圖形用戶介面的電腦」外觀設計專利號:
ZL201430329167.3,很特別的是,雖是圖形用戶界面,也以多張圖表達「畫面的變動」,但仍在圖中提出「電腦螢幕裝置外觀」。
ZL201430324283.6,圖式有GUI,也有裝置外觀!
江民新科技術被告產品(防毒、垃圾清理軟體):
2017年12月25日判決:
本案由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被告江民新科技術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並向法院請求暫停審理,但合議庭認為系爭設計專利權穩定(根據原告提出評價報告),因此駁回江民新科技的請求。
根據系爭設計圖式,被告主張原告主張的專利是「帶圖形用戶介面的電腦」,為有形體物體,而被告侵權產品為軟體。
法院審理時,認為系爭設計「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原告有權禁止他人在與電腦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觀設計。然而,被告侵權的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體的行為」,軟體(軟件)並不屬於外觀設計產品的範疇,因此與系爭設計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判定被告侵權軟體未落入系爭設計的保護範圍,侵權主張不成立。
結論:被訴侵權行為是被告向用戶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行為,因被訴侵權軟件並不屬於外觀設計產品的範疇,相應地,其與涉案專利的電腦產品不可能構成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據此,即便被訴侵權軟件的用戶界面與涉案專利的用戶界面相同或相近似,被訴侵權軟件亦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駁回告訴。
my two cents:
法院意見是,被告產品是「軟體」,並非「外觀設計產品範疇」,無法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因此,連落入保護範圍的可能都沒有!
我想,這個判決是大部分以GUI為保護主體的專利權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重要)此網頁內容有判決文:https://hfiplaw.cn/details/17969.html(外观设计侵权|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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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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