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

這案例竟然是從patently-o看到(有中英對照檔案:https://patentlyo.com/patent/2023/12/artificial-intelligence-copyright.html),後來也查到相關新聞,因為有很多報導了,在此僅參考各家作個筆記。

(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 - 案件資訊:
原告:李先生
被告:劉女士
系爭著作/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

本案緣起原告運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式AI軟件輸入prompt(提示詞)生成系爭著作「春風送來了溫柔」,並發表在小紅書平台,並署名。後來發現被告在另一平台使用,並將署名蓋掉,於是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

訴訟中還揭示了使用stable diffusion生成系爭著作的步驟,從進入bilibili網站開始... 輸入正向與反向prompt,生成、反覆修圖,得出「春風送來了溫柔」

(用戶操作AI模型生成內容的智力成分)
根據原告主張,系爭著作的形成涉及人類智力,例如:(1)選擇模型,使用stable diffusion繪圖的原理是,通過模型對模糊的馬賽克畫面結合用戶輸入的prompt進行解讀與創作,之後生成可用素材,具有特定藝術類型與風格;(2)輸入正向與反向提示詞,提示詞的框架為:藝術類型+主體+環境+構圖+風格;(3)輸入生成參數,參數主要包括採樣方法、清晰度、引導係數,不同的參數設置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原告認為以上從模型的選擇、輸入提示詞、設置生成參數等,都是原告的取捨、選擇、安排與設計,結果具有獨創性,認為符合著作的特徵。其他佐證是,原告發佈在小紅書上的著作被觀看、按讚的數量,本身帳號的粉絲與按讚數都頗高,另有配合詩歌與多張配圖。

法院整理出爭點:
一、「春風送來了溫柔」圖片是否構成作品、構成何種類型作品?
二、原告是否享有系爭著作的著作權?
三、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爭點一:
引用中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是否構成作品應考慮:

(判斷是否是作品的要素)
(1)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
(2)是否具有獨創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4)是否屬於智力成果?

(AI生成圖片的基本概念)stable diffusion是通過互聯網上大量圖片與文字描述訓練而成,運用語意信息與圖片中像素之間關係生成與文本信息匹配的圖片,並非使用現有圖片,也不是將各種要素進行排列組合。

(AI/stable diffusion生成圖片的原理)
AI模型根據人類輸入的文字/提示詞描述生成圖片,代替人類畫出線條、塗上顏色、將人類創意與構思呈現出來,最終通過人類調整提示詞、調整參數、選擇最終圖片。

基於以上對AI生成內容的機制、人類智力成分與生成圖片的原理等說明,其中很重要的判斷是一般繪圖軟體按照一定的順序與公式,不同的人會獲得相同的圖片,但AI生成技術並非這樣,使得系爭著作非"機械性智力成果",法院認為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因此系爭著作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且具有獨創性

爭點二:
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細節可參考判決原文)規定,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組織意志創作,也可以是作者。

在本案中,AI模型是畫圖者,但不會是作者,在本案而言,僅是創作工具,AI模型的設計者也不是作者,而原告則是直接進行AI模型進行設置而投入智力的作者,因此享有系爭著作的著作權

爭點三:
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使用系爭著作在自己的帳號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與地點獲得系爭作品,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

被告還將原告的署名/浮水印去除,也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權

最終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人民幣。

my two cents:
本篇訴訟內容也是一個AI繪圖的粗淺教材,但並非如標題說涉及AI人工智慧創作的著作權的議題來的大,簡單地說,將AI模型視為一個強大的繪圖工具是比較好的解釋。

本案主要是"著作人"下的功夫比例大,AI僅是創作工具(如功能日益強大的照相機),工具本身並非是創作人,不像其他案例涉及AI本身是創作人的著作權爭議的大。

順便來了解「北京互聯網法院(https://www.bjinternetcourt.gov.cn/)」:

管轄權:
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相關議題案例:
- AI創作無法取得著作權 - Thaler v. Perlmutter (D.D.C. Aug. 18,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8/thaler-v-perlmutter-ddc-aug-18-2023.html
- 通過訴狀了解AI生成影像 - Sarah Andersen v. Stability AI LTD. et al. (Nor. Dist. California, 2023)(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ai-sarah-andersen-v-stability-ai-ltd-et.html
- 基於human authorship,AI繪圖無法主張著作權?!?(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03/human-authorshipai.html

新聞: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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