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28日 星期一

再探ASPEC(筆記)

從馬來西亞專利局網站看到ASPEC(ASE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東協專利審查合作方案)資訊,分享給各位。

網址:http://www2.myipo.gov.my/paten-aspec

過去本部落格"大膽地"提出東協專利佈局的建議,如:

1. 新加坡為首要申請國(如下表,多數發明人這樣走)。
2. 多數訴訟發生在新加坡與泰國,因此新加坡與泰國為佈局重點。
3. 就市場而論,除了新加坡、泰國外,印尼、馬來西亞也是主要選項。
4. 考慮PCT->東協國家。
5. 就ASPEC審查的好處來說,參與的各國可以英文送件,先進新加坡,在可核准專利的情況下,再於各國請求ASPEC

資料參考:新加坡與國際申請案筆記 - 專利與商標佈局(http://enpan.blogspot.tw/2016/12/blog-post.html)。

請求ASPEC的幾個注意事項:
  • 請求ASPEC的各國申請案申請時要符合(PCT/巴黎公約)的優先權規定。
  • 請求ASPEC的各國是基於巴黎公約的優先權所連結的,也就是ASPEC適用的專利申請案是基於彼此之間是同一優先權家族的申請案。
  • ASEAN會員國(緬甸除外)請求ASPEC時,第一、第二國的申請案應基於相同的優先權,優先權案可以為東協國家以外的國家。
  • 請求ASPEC的申請案可以是相同PCT申請案的國家階段申請案。
  • 要在某東協國家請求ASPEC的申請人要提交第一東協申請國的檢索與審查報告,以及申請專利範圍副本。
  • 提交內容可包括申請專利範圍對照表、審查意見與先前文獻。
  • 在第二(第三...)申請國的最終審查結果前,任何時間都可請求ASPEC
  • 請求ASPEC都應以英文進行。

文件提到幾種「馬來西亞」請求ASPEC的態樣,我相信也適用其他東協國家:

態樣一:東協國之一為第一專利申請國,也為優先權基礎案,在12個月內主張優先權提出第二專利申請案。
態樣二:東協國的第一申請案與第二申請案都主張相同的PCT申請案的優先權(30個月)。


範例一:第一申請國為MY,第二申請國為SG,SG審查時參考MY檢索與審查報告。
範例二:SG與PH案主張AU申請案優先權,PH為東協第一申請國,SG審查時參考PH檢索與審查報告。


態樣三:東協第一與第二申請國的申請案都為PCT案進入國家階段案。
態樣四:東協第一與第二申請國的申請案都為PCT案進入國家階段案,而PCT案的優先權基礎案為另一國家的申請案。


範例三:SG與PH申請案主張AU申請案優先權,SG(第二申請案)審查時參考PH(第一申請案)的檢索與審查報告。
範例四:SG與PH申請案為PCT進入國家階段案,SG(第二申請案)審查時參考PH(第一申請案)的檢索與審查報告。


各東協國家審查的語言與翻譯要求。


各東協國家請求ASPEC的時間規定。



備註:
有發明人問「請求ASPEC後會多久取得專利?」,這個問題的「潛問題」是「東協國家的專利審查效率與品質堪憂,如果請求ASPEC,會比較好嗎?」

從ASEAN專利審查資料來看,統計結果顯示請求ASPEC後,平均5.8個月可獲准專利(雖非規定一定要使用第一國檢索與審查報告,但目前數據看第二國之後為100%獲准率)! (數據12 May 2017)


請求ASPEC表格:


局部放大:


請求ASPEC顯然是要有第二東協國家的申請案,並提出申請專利範圍對照表,以利審查合作:
CLAIMS CORRESPONDENCE TABLE




 
2ND AMS IP OFFICE'S PATENT APPLICATION NUMBER

(Please Use a Fresh Sheet and Page Numbering for each ASEAN Member State)

Claims In Current Patent Application[1]
Examined Claims In Corresponding Patent Application[2]
Explanation Regarding The Correspondence




























[1] Please indicate the claim number relating to a claim in the current patent application which corresponds to the examined claim in the corresponding patent application.
[2] Please indicate the claim number relating to a claim that was examined in the corresponding patent application.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