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0日 星期五

中日韓審查實務比較I



看到日本專利局公開一份研究報告,感到十分受用,在此分享
資料參考:http://www.jpo.go.jp/cgi/link.cgi?url=/torikumi/kokusai/kokusai3/nicyukan_hikakuken.htm

從專利審查來看,新穎性針對權利範圍元件的逐一比對,雖有可能誤差,但是爭議不會比「進步性」的判斷還多,「進步性」的判斷甚至同一件案子在各國審查的結果也不會相同。
因此如2009發起的Joint Expert Group for Patent Examination (JEGPE,專利審查共同專家組) 目的是要促進並一致化(harmonize)幾個國家間的審查實務,特別是日本、韓國與中國專利審查。JEGPE即研究各專利局對進步性核駁理由,藉此要找出一致的審查方向。

各國專利審查會因為各國審查指南的差異不同而不同,針對同一專利申請案的審查主要差異有幾類:
進步性的判斷(evaluating inventive step)
前案文獻的引用(citation of prior art literature)
已知技術的瞭解(well-known art)
該項技術人員的定義(definition of a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在此整理一件案例「進步性」審查的比較研究,文中說明,由於不是研究前案檢索,所以同一專利案在各國有一樣的參考文獻,而各專利局則自行採用需要的前案文獻進行審查

案例一:美國專利第5547089號(對應歐洲專利:EP0701938A1)
這件是一種火車車廂掛勾,如權利範圍所述(細節可參考下圖),這個掛勾有「母接頭元件20」,其中有第一終端部12與第二終端部30,這母接頭元件20接入在第二終端部30一端的「凹部18」,另有「第一開口40」、「第二開口」與「公接頭元件50」;「公接頭元件50」具有個第一終端部48與第二終端部52,「公接頭元件50」一端的圓形元件,與「母接頭元件20」之間銜接以一「軸60」埋入開口42,公母接頭元件經球形的連接部位以卡合方式銜接。



此例明顯就是描述火車車廂之間銜接的機構,相關引證前案包括:
D1: US 5232106A

D2: US 5042393A

D3: US 4580686A



日本審查結果大致為:
審查意見認為D1與本專利有一致的技術概念,但文字上卻未揭露整個專利案中元件的組成,但與D2結合則可實現專利案中車廂掛勾的連接技術,再認為因為有許多方式可以實現這個連接關係,如D3所描述的方式即為其中之一。因此JPO認為,這件專利提到的方式只是該項領域技術人員可選擇的一種方式。
結果是結合D1與D2認為本專利案並無進步性!

韓國審查結果大致為:
韓國審查意見係先判斷哪個前案為最接近本專利案的前案,結果認為D2為最接近本案技術,因為D2同樣揭露了球形的連接關係,也就是本專利案的主要技術特徵;
接著判斷是否此專利技術為該項技術的人員可以依據前案簡單達成,認為雖D2為最接近技術,但是並未揭露公母接頭的凹處形狀,與兩者可移動的連接關係。
結果但認為是相關技術人員可以輕易達成!

中國審查結果大致為:
首先,同樣認為D2為最接近的前案,認為與D2比較後,有兩個可區隔的技術特徵,包括形成凹處的上方部位28與D2底部不同,兩者的咬合方式(engageable means)也不同;
上述第一點差異,認為是該項技術人員可輕易達成的結構,並無技術效果;接著認為本專利公母接頭的咬合方式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如彎曲,扭轉,剪切,張力或壓縮),已揭示於D1。
最後認為,根據D1與D2的結合,本專利並無進步性!

上述三個專利局對同一案件的進步性不足的描述各有些差異,技術比對與引用的動機與方式都有些不同,頗有看頭,可以提供參考。核駁的方式可參考這篇研究的整理表:


結語:
三個專利局各依據各自的專利法規進行核駁,其中比對原則有點差異,以下是引用這篇研究的結果,但我覺得算是沒有結論,將來會再繼續瞭解其他案例!

日本專利局透過找到解決一致問題的最適當的前案來發展整個核駁的論述,但這個最適當前案並無需要與被核駁專利有最多的共同技術特徵。
中國專利局則是找到最接近解決同樣技術問題的前案,雖然前案與被核駁專利之間是否有很多共同技術特徵也會被考慮,但並不是最重要的方式。
韓國專利局選擇包括最多數量的共同技術特徵作為最接近的前案,但也不是唯一的原則。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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